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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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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增强体育美育师资力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学校体育美育师资队伍建设是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过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充分整合、有效调动区域内体育美育教师资源,对缓解学校体育美育师资紧缺现状、推进学校体育美育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体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特定运动技能与项目的教学训练等工作的人员;美育兼职教师是指被选聘兼职担任学校美育课程教学、课外美育活动指导、学生艺术社团训练、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工作坊教学与建设等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选聘条件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体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体育教师,校外教育机构、体育运动团体与体育系统的有关体育工作者;美育兼职教师的选聘对象应是其他学校专业艺术教师,校外教育机构、宣传文化系统与社会文化团体的艺术工作者,民间艺人或能工巧匠等,以及符合资质的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本校内的其他学科教师或人员“兼任“不列入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聘任范围。

第四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爱岗敬业。

(2)模范贯彻执行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决定,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勇于教学创新,承担教学重任。

(3)具有较高的体育美育专业技能水平,能了解掌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在现工作岗位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素养。

2.资格条件

(1)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且条件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体育、艺术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或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方面有一定造诣的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3)有荣誉称号和相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3.有以下情形的,不具备聘任资格:

(1)在职人员无法事先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校级处分,尚未解除或在规定时效内的。

(4)伪造荣誉及教学研究成果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聘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选聘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教师配置,鼓励体育美育专职教师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以“走教“方式到农村及其他师资紧缺的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鼓励普通高校体育艺术专业教师担任中小学兼职教师;鼓励学校选聘承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艺术传承项目教学与指导的兼职教师。

第六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可采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进行,各县(市、区)和学校根据本地或本校实际进行选择。

第七条

聘任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用程序,并遵循如下聘任程序:

(一)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并将岗位需求及方案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二)教育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和任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和初步考核。

(三)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聘用人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四)教育主管部门确定岗位人选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予以公示。

(五)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合同,专职教师在其他学校兼职工作量不应超过本校的工作量。

(六)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学校组织其进行教育理论、学科课程与教学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等内容的岗前培训。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聘用学校应将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中,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细化业绩考核,明确权利义务,规范从教行为。对考核优秀者,可优先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的兼职教师学校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解除与兼职教师的教学聘任合同。

第九条

鼓励学校专任教师与兼职体育美育教师进行结对帮扶、开展联合教育教学活动。聘任学校应为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学生、兼职教师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听取,按需采纳。

第十条

实行一票否决,对借教学与活动之名推销体育、艺术器材设备、有偿补课等有违反师德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县(市、区)和聘任学校应健全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行为规范,建立师德承诺制度,将兼职体育美育教师纳入师德考核体系。

第十一条

体育美育兼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县(市、区)和聘用学校可结合本地或本校实际,给予奖励表彰:

(一)坚持在农村及偏远学校任教的。

(二)在体育美育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中深受学生喜爱,并取得成绩的。

(三)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育与艺术方面作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的。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统一管理,坚持以专任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补充的原则,合理统筹、科学规划,建立本地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资源库,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三条

各地各校可发挥基金会或其他社会资源优势,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选聘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工作,并合理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要加强对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的培养培训,设立体育美育兼职教师培训项目,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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