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复习题
1、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点:(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5)法定性。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6)可复制性;(7)知识产权主体权利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权利。
答:(1)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非专利技术、信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大多数国家不给予科学发现以财产权利。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将其权利同时转让给两个或多个买家,或者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即可轻易地获得并使用知识产权造成侵权,这使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对有形财产的保护复杂很多,因而,各国对知识产权大多制定专门的法律加以特别保护。(2)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或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利用,否则,构成侵权。这是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法律特点。(3)可复制性。知识产权靠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和体现。如专利权的专利必须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或是制造产品的方法上。著作权必须体现在作品上。(4)地域性。地域性是指任何一项知识产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5)时间性。时间性是指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予以保护,知识产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通常发明专利的保护时间是20年。
3、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4、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有哪些?
实质性条件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规定为应运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所谓的”三性”标准。
(1)
新颖性:具有新颖性的发明创造,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①
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②
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③
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同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
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增加经济效益。
5、何谓专利性条件?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专利性的条件:非易见性的内容
一项发明,虽然不像所规定的已经有人知晓或者已有叙述的情况完全一致,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艺之间的差
甚为微小,以致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专业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取得专利的条件不应该根据完成发明的方式予以否定。
6、何谓商标的构成条件?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禁止条件:
①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D、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同
“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G、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H、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②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著特征的(兜底)。
7、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是什么?
商标的构成要素,应依法律规定,不能自由选取。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条吸收了TRIPS协定,对商标的构成作了明确规定。依此,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993年商标法仅承认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这次修改将颜色以及三维标志纳入商标构成要素中,扩大了保护的范围。但是,少数国家承认的音像、气味等等非形象商标,我国不加保护。
8、哪些标记被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9、《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有何意义?
TRIPS协议是世界上影响最大,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多边协定,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协定共同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该协议的宗旨即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与阻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程序及实施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该协议将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大大加速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问题的一体化进程。
10、《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有何不同?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再有,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是1994年与世界贸易组织所有其他协议一并缔结的,它是迄今为止对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与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该协议具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是第一个涵盖了绝大多数类型知识产权类型的多边条约,既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除了在个别问题上允许最不发达国家延缓施行之外,所有成员均不得有任何保留。这样,该协议就全方位地提高了全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
第二,它是第一个对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及执法程序作出规范的条约,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临时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它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用于解决各成员之间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过去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对参加国在立法或执法上违反条约并无相应的制裁条款,TRIPS协议则将违反协议规定直接与单边及多边经济制裁挂钩。
11、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何差距?
TRIPS如同其他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样,其实体内容可以分为3类:一是基本原则,这是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二是最低要求,这是全体成员必须达到的;三是一般要求,这是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
这里所讲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TRIPS存在的差距,是针对TRIPS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而言的。
从总体来讲,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监督,这个主要体现在商标法和专利法中;
2、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对假冒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受害人的救济措施还不完善;
3、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限制过多、过宽,不合理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中;
4、在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保护水平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还没有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5、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12、简述知识产权战略的内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事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也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是一个覆盖许多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全部领域,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与有关权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记、生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艺,同时也涉及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及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等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来调整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构建体制机制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鼓励创新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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