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置生产准备及试车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我公司生产准备及试车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试车一次成功,并能安全、持续、稳定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化工装置的安全工作是一个复杂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安全准备要着重从生产装置的实际出发,研究其危险性的来源及特点。在安全准备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以下三条原则:
2.1
积极推行全员预防性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性措施;
2.2
实行早期隐患检测,做到早期发现和早期处理;
2.3
搞好人身安全,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设备的可靠性。
3、在充分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的资料和案例的基础上,应编制以下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资料:
3.1
国内外同类化工装置事故实例汇编;
3.2工厂防火指面,即每种物质的详细预防措施,如运输、贮存、生产使用的注意事项,泄漏时的处理方法,灭火,急救等;
3.3
全厂及各车间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3.4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全厂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资料。
4、化工投料前必须具备以下的安全条件(简称安全二十条)。
4.1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设备、管件、村料、制造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满足工艺要求。
4.2
设备、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
4.3
系统气密试验和泄漏量符合规范标准。
4.4安全阀调试动作在3次以上,确保起跳灵敏,并要核对相应工艺装置的压力,试后应有安全部门铅封。防爆板、阻火器、呼吸阀等必须符合工艺要求,安装质量优良。
4.5工艺各报警联锁系统调试合乎要求,并应经静态调试3次以上,确定动作无误好用。
4.6自控仪表(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分析)经过调试灵敏好用;就地安装的表计,应有最高、最低极限标志。
4.7高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消防通讯报警、可燃气体探测仪等等,都应经过安全消防部门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实际试验,证明好用。要配备足够消灭初期火灾所需数量的来火器。
4.8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要安装完善,测试合格。
4.9
电话、报话机、鸣笛等安全通讯系统,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好用。
4.10通风换气设备良好,达到设计的换气次数。
4.11凡设计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应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不得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
4.12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护栏、安全罩要坚固齐全,现场洗眼与淋浴器要保证四季畅通好用。
4.13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要有盖板,地面平整无障碍,道路编号清晰而且畅通无阻。
4.14装置区内清扫完毕,不准堆放杂物,尤其是易燃物品,对日常使用的油品和化学药品要堆放在安全部门指定的地点。
4.15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技术考核、安全考核合格,方准任职上岗。
4.16各种规章制度齐备,人人有章可循。
4.17设备标志、管线流向标志齐全,厂区消火栓、地下电缆沟、交通禁令等标志齐全醒目。
4.18开车必备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齐全,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19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消防、救护组织,并经过训练,能够掌握灭火救护本领,都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到平时有责守,急时能用上,临危不乱。
4.20紧急救护器具齐全,包括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安全带、担架、急救箱等,并且大家都会使用。
5、建立一个健全有效的安全管理系统。
建立厂和车间两级安全组织,配好称职的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
各级安全员。安全管理系统的主要职能如下。
5.1
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种技术管理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5.2落实从厂到安全员的各级人员安全负责制和安全消防设施的责任制。定期进行训练,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搞好自身水平建设。
5.3
不断反复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遵章守纪保安全的教育。
5.4
监督检查各种安全规程和责任制的执行,预防可能产生的各种事故,把教育、监督、预防密切结合起来。
5.5要确保机、电、仪等设备的安全可靠性,排除一些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严格按照受压容器规程及各种有关规程办事,确保安装试车每一环节的质量,达到设备台台完好。
6、要对每一套装置进行分析研究,明确各个部位可能发生危险的因素和危险的区域等级,编制厂、车间两级事故处理方案,在事故预想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制定各种相应措施。
要把防泄漏、防明火、防静电、防雷击、防电器火花、防冻裂、防残氧、防窒息、防震动、防违章、防误操作,作为执行安全预防方针的主要内容。操作工、检修工、电气仪表人员和安全员的巡回,要按时点检,以期实现早期发现,早期处理隐患。
7、建立健全消防系统,严格训练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制订灭火方案,并按此进行训练。要不定期地搞假火情演.,以培养和检查消防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8、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在试车前必须按照“安全二十条'进行反复的安全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能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能开车,安全管理部门不确认不能开车。
9、附则
9.1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规为准。
9.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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