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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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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及学生社团活动的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高校发展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含学生会、学生社团)及人员举办或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各类文体活动等。

第三条

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等活动,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切实担负起繁荣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职责使命。

第四条

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一会一报”制度,填写《**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审批表》,统一管理,分类审批。

第五条

面向全校师生组织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核,党委宣传部报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部)在本学院组织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二级学院(部)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各二级学院(部)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二级学院(部)所属党总支负责人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此类活动,由校团委提出申请,党委宣传部审核报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生社团活动由校团委进行审批。原则上,学术讲座提前3天、大型学术会议提前10天审批。

第六条

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对拟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的主要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和审查,确保本单位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

主办部门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报告发言内容的记录、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进行中,若发现报告人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应立即制止,及时消除影响,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如实反映。

第九条

未经上述程序,或发现报告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一律不予批准举办。对因不按程序申请在报告会等活动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要根据追究主办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对于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社团活动主办方拟邀请校外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时,须征得主办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党委宣传部的同意。

第十一条

本校师生应邀到校外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需经其所在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宣传部、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出演讲报告,同时,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获批的报告人加强思想教育,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本校师生作为报告人,要对自己的报告内容等负学术、政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类国际会议,包括邀请境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或由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等,需由主办单位根据国家和教育部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和涉外会议管理办法规定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职业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

主办单位

联系人

主讲人单位

主讲人简介

活动地点

参会人员范围

主讲内容简介:

是否进行宣传报道

(如需要请提交相关材料)

主办单位意见:

****年**月**日

党委宣传部意见:

****年**月**日

主办单位分管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主管宣传思想工作

校领导意见

****年**月**日

备注:①主办单位意见分两类:一是二级学院(部)或二级学院(部)团总支、学生会所属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签署;二是校团委、学生会牵头主办的由校团委负责人签署。②党委宣传部意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签署。③分管校领导意见由申请单位主管校领导签署。

④主管宣传思想工作校领导意见由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署。⑤本表原件送交党委宣传部留存,主办单位可复印后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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