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的界定及会计处理
第一,停工损失的界定。
停工,即停止工作,就制造业企业而言,是指因为各种原因而停止产品生产。
从时间方面看,有长期停工(如因季节停工)和临时停工(如因停水、停电等停工);
从范围方面看,有全面停工(如因自然灾害、停业整顿而停工)和局部停工(如因某一条生产线检修而停工);
从原因方面看,有计划内停工(如计划内大修理停工)和计划外停工(如因待料、机械故障停工);等等;
从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可以把停工分为正常停工(计划内停工)和非正常停工(计划外停工)。
无论是哪一种停工,只要企业继续存在,停工产品以后还要继续生产,在停工期间都会发生一些必须或必要的支出。
损失,即损坏丧失,如物力、化学性质变化造成损坏,市场贬值、停工待料等造成价值丧失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损失是某一个体除出于费用或派给业主款以外出于边缘或偶发性交易以及出于一切其它交易和其它事项与情况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上述两项定义虽然表达不同,其含义大致是相同的。二者均指出了损失的本质是由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而导致的权益(净资产)之减少。如一项支出的发生或资产的耗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一项资产遭受未能预料的损坏或盗窃等,都属于损失。
停工损失,即指因为停工而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对“损失”的理解,企业停工并非都会带来损失,如季节性停工、计划内的大修理停工、技术改造及革新停工、固定资产的改建和扩建停工,属于正常停工,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可预见的活动,是为了以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其停工期间发生的各种支出与未来提供相应的营业收入有关,因而不能界定为停工损失。而因为停电、停水、待料、机械故障、不可抗力造成机器大修等停工,属于非正常停工,其间发生的各种支出均是丧失的无利益获得的资源,因而属于损失。因此,就制造业企业而言,停工损失,是指企业或生产车间、班组在非正常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停工损失的计量。
从内容上看,这里所指的停工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直接导致的各项支出。对这部分停工损失的计量,其标准与方法和费用的计量是类似的。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停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即指由停工带来的、不易被立即察觉到的各项支出。如因停电、停水或机械故障导致当无法在规定期限履行合同而承担经济赔偿等。国内外目前在会计上所确认的停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其原因之一是对间接停工损失的计量非常困难,仍有待在会计实践中进一步研究。
第三,停工损失的账务处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第六号概念公告中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付出的或其它耗用的资产,或因而承担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我国现行制度认为,费用是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包括计人生产经营成本的费用和计人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费用是在企业日常的活动中所产生的,而不是在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因而将停工损失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均不妥。
基于“停工损失”的理解并结合“费用”的内涵,对于停工比较多的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应单设“停工损失”账户对停工损失进行核算。考虑到非正常停工有客观原因和管理原因(如停水可能是自来水公司的原因、自然灾害原因,也可能是企业不能及时交费的原因、内部爆管的原因),可在其下设置“非管理停工损失”和“管理停工损失”两个二级科目,再根据具体原因如停水、停电等设置三级明细账。以满足绩效考核等管理需要,期末将“停工损失”转入损益,结转后本科无“期末余额”。对于偶尔有停工的企业,可以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进行核算。这样做,既能反映“停工损失”的真实内涵,又能满足管理的需要;既可以确保产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又可避免利用“停工损失”人为调节利润;既明了又简单。
对停工损失的归集,是在“基本生产”账户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账”来进行核算的。企业发生停工时,应填列“停工报告单”,在报告单上写明停工的原因、时间和过失单位或个人等事项,经财会部门审核后的“停工报告单”就作为登记“停工损失明细账”借方各项费用的依据。通过登账停工损失都归集起来了。但由于企业发生停工的时间有长有短,停工的原因多种多样,因此,对其发生的停工损失,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处理。
(1)由非常灾害造成的停工损失和因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停工损失,则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2)对计划压缩产量而使主要生产车间连续停产不满一个月,而下个月准备连续停工的,其停工损失本月可以不予结转,留到下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转。
A、上月和本月累计仍然不满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基本生产─××产品”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B、上月和本月累计已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将全部停工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基本生产─停工损失”账户。
(3)应由当月产品负担的停工损失,应全部记入当月生产成本,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和分配标准分配记入各种产品成本中的“停工损失”项目。
注意:属于季节性停工的,在停工期间内发生的费用,不作为停工损失进行核算,而在“制造费用”账户进行核算。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