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游艺场所常见的消防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城市化建设的迅速发展,近年来第三产业(特别是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城市和乡镇得到了迅速发展,数量不断增多,规模不断变大。由于历史因素和人为因素等原因,这些场所的出现,在提高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同时,也留下了许多的消防安全隐患。同时这些场所人员比较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洛阳东都商厦、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阜新艺苑歌舞厅、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等一系列特大火灾事故时刻提醒人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切实地做好这些场所的火灾预防工作,才能有效遏止这类恶性事故的发生,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庆60周年的安全。在此,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谈一谈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常见的问题及对策,与大家一起探讨。
一、歌舞娱乐放映场所的定义及一般设置要求
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以下简称场所)指的是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场所。这些场所的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以下简称为《建规》)第5.1.14条、5.1.15条中明确规定了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当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②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③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24年版)(以下简称为《高规》)第4.1.5A条中亦有类似的规定。当然场所的设定还应满足民用建筑其它设置规定要求。
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后存在的先天性不足
1、设置袋形走道或袋形走道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建规》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高规》亦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建筑结构的特殊性,有些场所很难增设出疏散楼梯,以规避袋形走道的问题。
2、安全疏散达不到规范要求。《建规》规定: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由于老《建规》中规定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导致新老《建规》不能很好地衔接而留下一些问题(如场所在简易装修,场所名称变更或经营人员变更时,是否需要按新《建规》的要求进行改造,如果要的话就需要重新装修了);许多室外疏散楼梯的设置不符合要求,如倾斜度大于45度,栏杆扶手高度小于1.1米,栏杆间距太稀(人员在拥挤时很容易摔下去),楼梯的净宽度小于0.9米,踏步中间留有空隙(鞋跟很容易被卡住);有些场所在紧靠疏散门内外各1.4米范围内就设置踏步;有些场所实际疏散宽度达不到设计要求;……。
3、防火分隔达不到规范要求。最常见的是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情形。主要原因一是对“一个厅、室”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误区。有的认为要从紧,要按着防火分区的要求进行设置,而有的认为只要一个大厅或一个包厢的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就可。二是由于这些场所在消防验收过后(设计时一般都能按照规范的要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为了满足公安治安部门的检查要求(门上开设的玻璃窗面积不应小于0.8平方米,且应能观察整个包厢的全貌),常常将原来的防火门更换成带亮窗的普通门。据了解,目前还没有一个防火门厂家生产的带亮窗玻璃的防火门同时满足消防部门和治安部门的要求。
4、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规范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有些场所为了施工的方便、造型的美观以及满足音响效果,采用大量的木结构、塑料、纤维织品等可燃材料作各种装饰,而这些物品的防火处理却达不到防火性能的要求。疏散通道的顶棚及墙面使用大量玻璃进行装修(特别是歌厅)。虽然燃烧性能基本能符合要求,但玻璃因反光作用会对走道产生镜像,给人眼花瞭乱,容易产生错觉,特别是火灾时玻璃因高温或过火后会发生爆裂,当设置在顶棚时容易形成“玻璃雨”,影响人员疏散,极易造成人员伤害。
5、排烟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在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不按规范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面积相对较小,装修简单(如网吧、游艺厅、台球室等)的场所,很多人认为这些场所可燃物少,发生火灾概率低,往往忽略了排烟系统的设计。二是破坏自然排烟效果,一些场所为了美观或为了满足其它要求,在使用过程中将原有的可开启外窗封堵或遮挡,有的在窗户外设置广告牌,这些都会影响原有的排烟效果。
6、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位置距地面大于1.0米;二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的间距大于20m;三是疏散走道拐角处常常缺少或被遗忘;四是地面上未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日常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后天性不足
1、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缺少、损坏或被停用等现象较多。不少场所的自动喷淋和消火栓系统的控制柜设置在手动位置,致使无法正常启动,有的甚至将电源关闭;报警系统也常常因误报率高而关闭;有的场所为了整体效果和美观,将室内消火栓遮挡、覆盖,有的甚至擅自拆除;有的场所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不及时修复,灭火器材数量不足、压力不足、选型不正确,有的甚至超过了使用年限;有的场所为了行走方便将楼梯间的常闭式防火门常开,使它们失去了应有的保护作用。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是导致火灾时火势迅速扩大、蔓延的根本原因。
2、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不畅通。安全出口是火灾发生时的逃生之路,有的场所为了管理方便,防止客人逃单,只留有一个安全出口(入口处),对其它的安全出口上锁;有的场所在疏散通道上和楼梯间内堆放货物或杂物,致使疏散通道不畅通,影响人员疏散。人员不能及时疏散是导致这些场所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3、部分经营者、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防火意识淡薄,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到位,致使消防设施因常年失修而无法正常使用。
没有按着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员工缺乏应有的消防基础知识(比如火灾扑救、应急处置等)。
四、火灾隐患的预防对策
1、严格把好建审、验收关,认真做好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从源头上杜绝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2、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单位本身的自防自救能力。要通过培训,提高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自觉地按公安部61号的要求管理单位,加强防火巡查和日常检查,保证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畅通,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应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加强用火用电的管理。要通过培训,使每位员工都能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道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知道火灾预防的基本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互救)。
3、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要加大对场所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习惯性违法行为要严惩不怠。同时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达到消防处罚和舆论监督相并重的目的。
4、大力推广简易喷淋系统和门禁系统。有些场所虽然没有达到国家规范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要求,但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也很大,经常超员经营、超负荷经营,建议增设简易喷淋,降低火灾发生时对人员伤亡造成的危害;在安全出口处设置门禁系统,可以杜绝安全出口上锁现象的发生。
总之,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因场所的特殊性,普遍具有人员密集、成份复杂、流动量大以及可燃材料多、用电负荷大、电气线路复杂等特点,一旦起火,容易引起混乱,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因此这些场所应作为我们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狠抓源头管理和单位的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的消防监督力度,加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真正做到“硬件合格,管理到位,处置妥当”,就能有效地避免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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