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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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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期间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扎实推进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重点及任务分工

市场监管、商务、教育、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依职责开展排查。按照“一栋一档”原则,逐一建档造册,并对排查结果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重点加大以下五类建筑风险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一)原有建筑物改建为酒店、饭店、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商场、养老院、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及其他因素产生主体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拆改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房屋。

(四)改扩建房屋。

(五)以往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C级、D级危房,是否存在隐患加剧、未搬离整治违规住用情况。

二、加强房屋鉴定管理

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鉴定为危房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属地乡镇(街道),督促乡镇(街道)立即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周边居民危房信息。

三、加快风险隐患整改治理

实施房屋风险隐患整治清单化管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加快推进隐患治理,逐一标明隐患治理责任人,确保责任清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进行解危,对一些确实难以由所有权人独自进行解危的,应集合政府、社会、所有权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危险房屋改造工作。可以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按照房屋危险程度,对城市危房分年度、有计划地先行改造。对规模不大、鉴定为C、D级的老旧宿舍、零星危房,可采取提前收储、提供过渡、组织业主集资重建等方式分类处置。对城市规划区内重大隐患房屋,所有权人有改造意愿且与规划没有原则性冲突、未纳入征迁范围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危房翻建审批政策,允许翻建解危。

四、强化房屋安全管控

统筹建立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注重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房屋管理单位作用,确保管理范围全覆盖。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动态监测体系,发现房屋安全问题及时处置。房屋风险隐患消除前乡镇街道要采取“人防+技防”措施,逐栋落实监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城镇危房重大隐患风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重要节假日和极端气候条件下的危房巡查检查工作,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人员安全;对已经搬离腾空的危房,要防止危房住户回流。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部门要加大对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的“四无”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专项整治中,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对人员聚集场所存在建筑安全隐患的,责令所有权或使用人采取加固措施,不能保证安全的,不得进行营业活动;涉及违规开发,违规设计,违规施工、违规验收等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迫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明确房屋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各部门要督促建筑物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住建局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建、拆改主体结构、影响消防安全等行为,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加强信息报送

实行常规工作季报告和突发事件及时报制度,各单位于3月8日前上报《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联系人名单》,于3月1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汇总表》和《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明细表》。

第二篇: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改建改装,落实城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关于印发省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安办〔2024〕X号)和《关于印发市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办〔2024〕X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全面开展城区既有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理使用,建立完善城市房屋档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民政服务机构、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城镇、园(区)管委会,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县城市管理局等协同。)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清查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手续不全的房屋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城镇、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县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协同。)

(三)规范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房屋,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应当符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城镇、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房产管理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协同。)

(四)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城镇、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房产管理中心、县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构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城镇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辖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政府抓总、房产部门牵头、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城镇、各社区组织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房屋安全问题。(城镇、园(区)管委会,县房产管理中心、县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1.各地负责辖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建筑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

2.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建筑等场所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公房管理单位要负责所管理公房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各地要推进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三、进度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整治(2024年1月底前)。

全面排查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落实排查整治实施主体,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全面完成房屋安全复查,夯实“一楼一档”,建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基本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攻坚克难(2024年)。

持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清单”问题的整改销号。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总结并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有序推动城市更新。

(三)巩固提升(2024年)。

形成房屋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县房产管理中心牵头,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管局等配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地区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督查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要加强与省市直相关部门对接,及时汇总上报工作进展。县直相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形成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整治方案,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要结本地区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大拆违专项行动等工作,将符条件的城市危房纳入拆迁改造范围,优先安排拆迁改造。属地政府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加强调度、狠抓落实,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借助专家力量。

县房产管理中心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准确,保证安全性鉴定质量。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

房产管理、住建局要联宣传部门系统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宣教,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安全教育、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房屋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社会共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三篇:XX区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XX区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福建省泉州市佳欣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落实城市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屋改建改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XX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市、区相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通过三年努力,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基本消除各类房屋结构安全隐患。

二、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建设行为等。全面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各街道办事处、XX经开区等按辖区落实属地责任,安监、城管、住建、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清查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各街道办事处、XX经开区等按辖区落实属地责任,安监、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三)规范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各街道办事处、XX经开区等按辖区落实属地责任,安监、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四)落实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XX经开区等按辖区落实属地责任,安监、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五)构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地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安监、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房屋安全问题。(各街道办事处、XX经开区等按辖区落实属地责任,安监、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

(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1.区安委会统筹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各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逐步建立基于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的城市安全信息系统,对每栋建筑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监管。

2.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车站、码头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体育场馆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应急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3.各地要推进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城市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三、进度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2月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整治(2024年12月底前)。

全面排查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要求。全面完成生产经营房屋安全复查,夯实“一楼一档”,建立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平台,基本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攻坚克难(2024年)。

持续抓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清单”问题的整改销号。建立健全城市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预防控制体系。总结并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快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有序推动城市更新。

(三)巩固提升(2024年)。

形成房屋使用安全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常态化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区安委会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工作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落实属地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

(三)借助专家力量。

区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要强化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准确,保证安全性鉴定质量。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四)强化宣传引导。

宣传部门组织系统开展房屋安全科普宣教,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房屋安全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社会共识,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各地专项整治部署开展情况,请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防范化解各类自建房屋建筑安全事故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及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刻吸取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目标

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制,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坚持行业管理部门既要管行业、也要管安全。全面分类整治,逐户逐栋排查,“一栋一策”整改。对全镇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危及建筑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强化设计施工队伍、房屋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排查范围为全镇行政区域的所有自建房屋,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学校、养老、医疗卫生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清单台账管理。

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失修失养严重的危险房屋建筑等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拆改柱、梁、承重墙等行为)。

(三)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其中:中心校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济信息服务站负责督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办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办负责督促养老机构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土管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文化站负责督促网吧、歌舞厅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卫生院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综站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并督促农业合作社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派出所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督促商贸服务业、废品回收站、宾馆等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和集贸市场、托管机构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司法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安全办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村(居)要推进辖区内农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属地责任,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四)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要发挥村(居)两委、网格员、邻长作用,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4年5月至6月)

即日起,各村(居)、镇直各部门要立即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开展全面排查。各村(居)要结合本辖区自建房底数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要聚焦用作生产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4年7月至12月)

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镇村两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4年)

各村(居)、镇直各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全体机关干部深入一线,按照责任分工,全面排查农村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清单,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

(二)严肃责任追究。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要确保排查整治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因排查治理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到位、防控措施未落实导致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倒查,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用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篇:全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全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江苏苏州“7。12”、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认识提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隐患消除。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

四、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县安委会指导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住建部门为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4年5月至6月)

即日起,各乡镇、办事处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县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4年7月至12月)

各乡镇、办事处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县住建部门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4年)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县安委会协同县住建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乡镇、办事处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

县住建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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