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X政办明电〔2024〕X号)和《XX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X政办明电〔2024〕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
排查范围为全县农村区域的行政村、社区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建制镇所有区域和街道办事处下辖农村区域的房屋);县城建成区、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纳入排查范围。排查重点是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使用空心水泥砖或易燃夹心彩钢板建设的房屋,消防隐患突出的木结构房屋,土坯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范围内的房屋,地质灾害频发区房屋,三层及以上层数的房屋。(二)建立基础数据。
排查整治全过程要着重于十类属于排查重点的房屋类型,对房屋选址、结构、材料、使用、消防等安全隐患进行风险研判,同步将房屋信息录入《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系统》(2024年和2024年安全性鉴定或评定为安全的房屋可不再纳入实地排查,但需录入信息),形成比较完备的基础性数据。(三)进行风险评估。
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提交县级工作专班开展安全性鉴定或评估。县级工作专班对各镇(街道)及所辖部门上报和系统自动判定的疑似隐患逐一进行专业性的鉴定或评估。(四)全部整治到位。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各有关单位要建立“整治台账”,立查立改,分类整治,该加固的加固,该停用的停用,该拆除的拆除,做到隐患整治全覆盖、无死角、零容忍。整治工作要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对照清单开展整治,逐项进行销号清零。用三年时间,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二、把握时间节点
(一)动员部署。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各自排查整治的范围、对象、时限、重点和措施,并在本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工作方案报送至县住建局。各单位要采取召开会议、印发通知等形式,及时开展动员部署。(二)集中排查和重点整治。
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摸底排查工作,并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2024年6月底前完成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的排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统筹安排、同步推进。(三)全面整治。
在全面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2024年3月底前完成存在安全隐患但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的整治工作。三、落实整治责任
(一)高位推动落实。
建立XX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县级协调机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负总责,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县住建局承担日常工作。要建立工作专班,充实工作人员,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条不紊、按期保质完成。(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将应当纳入本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并加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对于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责令经营者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组织部门负责指导行政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统战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水利设施附属用房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落实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对涉诉案件依法立案、审判、执行,对需要改进的工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矛盾纠纷化解;财政部门及各镇(街道)财政机构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信访部门负责指导排查整治工作中的信访问题处理;供水、供电等单位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导下,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及时断水断电。(三)突出责任落实。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县统筹、镇(街道)负责、村(社区)为主”的工作机制,以镇(街道)为单元,以村(社区)为网格,开展拉网式、地毯式的全覆盖排查,确保不漏一村一组,一户一房。严格做好排查立项和整治销户工作,按照“谁录入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谁销号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排查整治实事求是、严进严出,确保数据准确真实。2.落实产权人(使用人)责任。明确产权人(使用人)是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主体;特别是对于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应及时开展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和义务。3.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行业监管范围内产权人(使用人)对其房屋进行普查,完成信息采集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提交县级工作专班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四、建立长效机制
(一)完善规章制度。
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配合落实《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XX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有效保障农村住房安全。(二)强化基层力量。
加快乡镇(街道)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建设,严格既有房屋改扩建管理,加快推动空心房中的危房拆除力度。下沉监管力量,建立和完善村级建房理事会和村级建房协管员制度,确保农村住房建设制度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力度,扩大农村建筑工匠队伍,提高工匠施工质量和水平,为农村房屋建设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三)抓好源头管控。
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要将经营场所安全性作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与监督机制,切实提高农村房屋安全联合监管水平。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切实加大整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风险防控,及时了解掌握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二)落实整治资金。
各镇(街道)要按照工作需求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实行应保尽保,确保工作顺利实施。(三)强化技术支撑。
县级工作专班(含建设工程、地质灾害、消防等相关部门专家)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录入信息。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可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农村防火规范》《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如有条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四)加强督促指导。
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各镇(街道)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明察暗访。(五)实行考核奖惩。
由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制定XX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实行奖优罚劣。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单位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单位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实行严肃问责。各镇(街道)和县级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信息汇总,并于每月10日、25日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县住建局);县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在每月底将全县农村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联系人:XX,XX;电子邮箱:XX@X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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