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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辅导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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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律事务专业(专科)

《中国法律思想史》教学辅导一

教学辅导一的内容包括教材的两部分内容:序言、第一章,教学重点在第一章。

着重介绍了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性质、研究对象和范围、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及历史特点,序言结尾介绍了课程设置与教材体例。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性质、研究对象和范围

1.课程性质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基本课程之一,是一门以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做研究对象的专史,属于法律史学的范围。

2.研究对象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理论和观点,即通过科学方法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演变过程和发展规律。

3.研究范围

1)从时间概念角度看:自夏、商至“五四”运动前,这段时间段内由中国人提出所提出的各种主要法律观点和理论,都属中国法律思想史所研究范围。

2)从内容角度看:一个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由统治者、思想家、法律家及民众的法律思想等四个方面而构成的统一整体,其中统治者及被统治者认可、支持的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占统治地位,是所谓正统法律思想。本课程以研究正统法律思想为主。

二、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1.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时期——夏商西周中国社会处于奴隶社会。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或者是表现:神权法思想和“礼治”思想。

2.意识形态的“百家争鸣”时期——春秋战国

中国社会处于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的明显特点:“法治”与“礼治”是各家争论的核心,但在维护君权上则是惊人的一致。该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为日后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提供思想和理论渊源。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和衰败时期——秦汉至鸦片战争

秦汉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探索和形成时期,这时中国大统一的封建专制制度刚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同时吸收战国时期其他各家法律思想为一体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应运而生;其基本特征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魏晋隋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善和成熟时期,这时中国处于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封建法制的理论基础,指导着封建王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宋元明清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和衰败时期,此时中国处于封建社会的后期阶段。随着宋明理学的产生和盛行,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原则日益绝对化,也正因为如此,导致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最后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4.中国法律思想的转型时期——鸦片战争至“五四”运动

中国社会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性质变化,必然导致法律思想变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法律观念开始向近现代转型。中国法律思想从传统向近现代的转型过程就是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斗争、融合的过程。

三、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特点

1.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渗透一切

1)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思想成为支配中国人精神活动的价值渊源之一。中国古代是个宗法社会,奴隶社会的西周强调“亲亲”,封建社会自汉朝直至清末历代统治者无不主张“以孝治天下”,可见宗法伦理思想的盛行不以社会性质的不同而有变化。

2)各种维护和体现宗法伦理的法律原则纷纷设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和思想家将宗法伦理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对此必要性从法理学进行了充分论证。

2.皇权至上

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君主拥有最高的立法权、司法权,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条基本原则。

3.平等观念欠缺,等级特权思想浓厚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而儒家思想主要源于“礼治”,礼的特点是尊卑贵贱有别,等级森严,这也就使得等级特权思想始终贯穿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

4.重德轻刑

综观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思想家,均把德为本、刑为用作为治世的基本信条,把法律看作是治世的辅助手段。

5.重义轻利

宋代朱熹把重义轻利的思想发展到极端,严重地阻碍了法律思想的发展。法学是有关权利的学问,重义轻利的思想压抑了人们的权利观念。

四、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门涉及法学、哲学、史学等多学科的交叉学科,学术性极强。之所以要学习这门课程,其目的主要有:

1.批判地继承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遗产,吸取历代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为当前法制建设和法学建设服务。

2.培养学生的民族自尊性和科学态度。

3.有利于对传统法律观念的改造。

4.第一章

夏商西周——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

夏商西周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以宗法为核心的礼治思想。

一、古代先民的的法律观念

1.早期法律观念之源

“祭”与“戎”,即祭祀和战争,是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日常活动,也是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源泉,并且决定了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命运、性质:

祭祀——

1)产生神权、宗法观念,发展成宗法制;

2)祭祀礼仪产生“礼”的观念,形成礼制,影响到战国时期的儒家的“礼治”。

战争——

导出“刑”观念,产生军法、刑法、刑罚,对战国时期的法家的“法治”理论产生直接的影响。

2.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特征

1)直观性与单一性

直观性:对刑、法的认识仅局限于对兵器、衡石等进行直观的、物理性的描述,缺乏抽象的理论性。

单一性:“以刑为主”。

2)功利主义与义务本位

功利主义:法律工具论,法律是“权力”的一种手段。

义务本位:重义务,无权利。

二、神权法思想

1.神权法思想的特征

神权观念是原始社会自然神崇拜的产物,进入文明社会后,王权利用神权并将之作为维护统治的一个重要的精神支柱,与法律联系起来,形成了神权法和神权法思想。

神权法和神权法思想的特征:

1)宣扬王权来源于神权,王是按照神意进行统治的;

2)王的法律和命令是神意的体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被视为对是神意的亵渎而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3)立法活动的支配者是神祗,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须经神祗的决定,而这一过程又是通过特殊的求神仪式来完成的;

4)司法审判也要通过特定的求神仪式祈求神助。

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2.神权法思想的内容

“天命”和“天罚”。

3.神权法思想的实质

《礼记·曲礼》“敬鬼神畏法令”一语道破了神权法思想的实质:敬鬼神是为了使人们畏法令,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法被套上了神秘的光环,一切司法活动都成为鬼神意志的体现,统治者为自己的统治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最终目的是麻痹被统治者。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该学说是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发展。一方面,西周统治者仍强调君权神授的“天命”观,西周政权的建立,是因为文王、武王得到了天命,才

得到了

天下。另一方面,西周统治者吸取商朝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这一思想的提出,显然是在为西周取代商朝制造舆论,但同时也意味着神权的动摇。因而,西周统治者感到单靠神权已不足以维系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既“敬天”,又“保民”。

四、周公制礼和“礼治”

1.周公制礼

周公是中国早期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比较系统的政治法律学说的思想家。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系统整理、补充,厘定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使之成为治国的惟一依据,将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这就是“礼”或者“周礼”。

2.宗法制

宗法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到了西周,宗法因“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嫡长继承制的最终确立而系统化。所谓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换言之,它规定同姓家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不得破坏。

3.分封制

西周实行分封制,首先确立周王为天子,然后在姬姓家族内部按照同周王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配国家权力,通过层层分封,形成以周天子为最高统治者、由诸侯、卿大夫、士构成的宝塔式的等级结构。

西周的分封制基本上按宗法关系进行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职位都由嫡长子世袭即世卿大世禄。天子为大宗,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则为大宗,依次类推,小宗服从大宗,大宗爱护小宗。

分封和宗法的结合,不仅使各级政权都掌握在姬姓家族中,还在天子、诸侯、大夫等政治上的上下级关系外,又加上了一层小宗服从大宗的宗法关系,用族权来加强政权。

宗法制和等级制的结合,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严格的君臣、上下、父子、兄弟、亲疏、尊卑、贵贱的礼制。礼制是维护各个不同等级的特权、地位的制度。

4.“礼治”的基本原则、特征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尊尊。

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两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尊尊二位一体,孝、忠也两相结合。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此相对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也是西周指导立司法的重要原则,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

五、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礼治加“以德配天”,反映到法制方面就是“明德慎罚”,即重视道德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罚更要慎重。也就是主张德刑并用,反对专任刑罚。其主要内容有:

1.要求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对族诛连坐,主张罪至一身;

3.反对乱罚无辜,主张德刑并用,实行教化;

4.对危害宗法等级秩序和私有财产的犯罪严惩不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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