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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学生资助科)关于致学生家长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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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解读

尊敬的各位家长:

您好!希望你们在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大力宣传国家助学政策,关心和支持资助工作。衷心希望各位家长把助学金用到孩子的学习、生活中,培养孩子不畏艰苦、勇于进取的良好品质,让他们刻苦学习,报效祖国,回报家庭,感恩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一、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24]9号)。

资助对象: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资助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中央和省50%、地方配套50%,学年初评审、分学期发放。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在省定资助标准、范围的基础上提高资助比例和标准。

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幼儿;

3、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

4、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幼儿。

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4号)和《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24]6号)。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农村地区按寄宿生人数25%的比例核定。

资助标准: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含特殊教育)每生每年1250元。按基本标准核定“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三、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4】115号)。

(一)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2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资金直接打入学生资助卡。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的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中职学校免学费

免学费对象: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免学费标准:每生每年202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

四、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24]7号)。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资助标准:

平均标准为每生每年2024元,我市实行每生每年1500元、2024元和3000元三档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资金直接打入学生资助卡。

申请资助条件: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24〕1号)

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学杂费标准: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毕业当年九月份开始计息(国家最低利率)。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贷款额度:国家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费与住宿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请贷额度上限为12000元。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还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上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最短6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办理程序: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后申请,导出申请表并由村(居)委会或镇(场)民政办签字盖章(续贷学生不用签字盖章)。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双方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在校生持学生证)、户口簿到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贷款合同(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来1人即可)。

贷款时间:8月1日-8月31日(新生8月10日左右)

服务热线: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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