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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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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第一次全体会议暨打赢蓝天保卫战动员会议、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会议、XX市“降尘治车”蓝天保卫一号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年动员部署会精神,降低建材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XX市2024-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X府办发〔2024〕X号)、《XX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X府办发〔2024〕X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整治时间和范围

即日起至2024年底,对全市建材行业实施污染综合整治,重点是水泥、砖瓦、平板玻璃等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砂石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建材企业。

二、整治目标和措施

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是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排查的问题,按照“规范提升一批、搬迁整合一批、依法取缔一批”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实效,大力调整优化建材产业结构,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提高工业能效水平,切实降低建材企业污染排放水平,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整治排放不达标企业。

(一)水泥、砖瓦、平板玻璃等建材生产企业整治目标

1、规范提升一批。对布局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装备工艺基本符合产业及能耗政策;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用地、建设、水利等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基本齐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管理要求并基本达标,危险废物管理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进行规范提升。

(1)装备工艺不完全符合产业及能耗政策的企业,限期完成更新提升。

(2)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用地、建设、水利等审批验收和排污许可手续虽不齐全但符合基本审批验收条件的企业,限期取得补充审批验收手续。

(3)建材生产企业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对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运行基本正常,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完全达标的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到位、规范运行,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建材生产企业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2、搬迁整合一批。对在区域产业链中具有重要价值或工艺先进、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且环境守法状况良好的建材生产企业,其布局选址虽不符合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但具备向合规地点搬迁整合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限期完成搬迁整合。搬迁整合项目建成后,企业必须依据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且原生产项目按时拆除清理到位后方可投产。

3、依法取缔一批。对未列入规范提升和搬迁整合范围,特别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散乱污”建材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生产设备)要求,依法取缔到位。

(1)企业布局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或饮用水源保护要求,且不具备搬迁整合条件的;

(2)不符合产业规划,所处位置无废水公共收集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导致周边环境恶化或列入突出环境问题清单,且不具备搬迁整合条件的;

(3)不符合产业、能耗政策,使用淘汰类生产设备和工艺,限期内不具备优化提升能力的;

(4)审批手续不全,未取得排污等相关许可,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安全隐患且不能限期整治到位的;

(5)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或设施简陋老化,导致污染物直排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或虽具备整改条件,但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恶意排污、埋污,拒不执行环境处罚决定和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等行为的。

(二)砂石码头整治目标

在前期已开展的沿江、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基础上,对布局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审批验收手续基本齐全、未纳入关停拆除计划的砂石码头,要补全审批手续,严格依法经营,强化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实现规范提升。

1、对布局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基本齐全、防治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审批验收手续虽不齐全但符合基本审批验收条件的砂石码头,限期取得审批验收手续。

2、砂石码头区域内道路路面和码头、堆场的地面应硬化。码头前沿带式输送机应在输送机的两侧设置可活动的挡风板或防尘罩;码头与堆场之间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尘罩、钢结构全封闭型密封罩等防尘设施,确保货物输送过程处于密闭状态。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3、砂石码头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采用链斗式、斗轮式、螺旋式、抓斗式等卸船机,或门座式起重机卸船时,应在导料口、落料口等部位设置喷淋或喷雾抑尘装置,鼓励在有安装条件的导料口、落料口设置挡风板以及防尘反射板,增加防尘效果。

4、砂石码头堆场应加装喷淋(喷雾)设施,喷淋过程产生污水的应同时设置污水回收池、污水处理装置。

5、砂石码头堆场应采用混凝土围墙防护,如在堤防外侧滩地上的砂石码头堆场不得建设混凝土围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天棚储库或挡风网。

6、有车辆进出的码头堆场应在厂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车辆自动清洗场地。

7、砂石码头应严格执行扬尘污染管控的有关规定,对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按要求使用降尘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混凝土搅拌站整治目标

1、规范提升一批。对布局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审批验收手续基本齐全,污染防治设施基本齐全,防治措施落实基本到位,严格依法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规范提升。

(1)对布局选址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基本齐全、防治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审批验收手续虽不齐全但符合基本审批验收条件的混凝土搅拌站,限期取得审批验收手续。

(2)混凝土搅拌站应采用封闭式管理,外围应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并确保牢固和整洁,出入门符合规范要求。

(3)混凝土搅拌站区域内应设置排水沟槽,设置与排水沟槽相连通的污水、废浆水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的废水应重复使用,做到少排放或零排放。未经沉淀处理且不达标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管网和河道。

(4)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路面及生产作业区、物料堆放区的地面应作硬化处理。

(5)混凝土搅拌站内道路及场地应保持清洁,车辆行驶时无明显扬尘。出入门口应配备车辆清洗设备和人员,驶出混凝土搅拌站的运输车辆应冲洗清洁。

(6)混凝土搅拌站内各类混凝土生产需用的物料堆场,应加装封闭式库房,使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墙并确保牢固和整洁,采取喷淋等设施控制扬尘。

(7)搅拌车装料后,或从工地卸料后均应对车辆进行冲洗,保持外观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

(8)混凝土搅拌站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达到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要求。对不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不按要求使用降尘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

2、依法取缔一批。对未列入规范提升范围,特别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混凝土搅拌站,依法关停取缔。

(1)处于生态红线或饮用水源保护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内的。

(2)审批手续不全,无搅拌站立项批复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存在严重环境问题或安全隐患,且不能限期整治到位的。

(3)污染防治设施不全、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且不能限期整治到位的。

三、整治阶段及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7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要重视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方案,深入动员部署,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整治措施,确保整治行动有序有力推进。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28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按方案要求全面摸排辖区内的相关建材企业,排查甄别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摸清治污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针对企业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治计划,汇总编制本地区的《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

(三)整治督查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对照《建材行业综合整治问题清单及分类整治计划》(详见附件1),狠抓推进落实。该停产的,相应职能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先停产再治理;该关闭取缔的,应采取综合措施督促企业如期实现“两断三清”;符合搬迁整合条件的,应优化资金保障和审批服务程序,确保整治落实;对消极整治、进展迟缓,或拒不落实整改的,相应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从速从重查处违法行为,推动整治;对完成整治报备的,各地要及时开展核查和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应责令企业迅速开展后续整改。综合整治期间,各地要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市相关部门实施针对性督查,对各地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开展暗查暗访,推动整治工作落实。

(四)总结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对本地区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客观总结,分析评估整治成效,确保整治不留死角、不留尾巴。同时,要建立建材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控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和部门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巩固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是我市今年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是建材行业污染综合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统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强化组织领导,制订细化行动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摸底细致到位、整治措施精准有力。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市级联合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地区及时预警、定向督办。

(二)严格整治标准。

各地要严格对照方案明确整治标准,结合建材行业存在的具体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落实分类整治措施,既要防止软弱、敷衍整治,又要防止“一刀切”式的粗暴整治。对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一律实施清单式管理,整治一个,销号一个。对列入关停取缔的企业,一律按时落实“两断三清”措施,确保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物料、废物妥善处置到位,绝不能“一关了之”;对必须停产整治的规范提升类和搬迁整合类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整改或迁建项目验收的,一律不得复产或正式投产,严防污染、隐患问题未消除边违法生产边整治;对整改和搬迁整合进展迟缓的企业,各地要加强预警和督促指导,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调整列入关停取缔清单,限期落实“两断三清”措施。

(三)加强督查问责。

各地要全力攻坚,全过程跟踪督查,推动整治行动顺利实施。对整治行动筹划部署不得力,排查不深入,漏查、漏报问题突出和整治进度迟缓、整治措施落实不彻底、整治效果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地区、单位和责任人,应及时严肃问责。对整治工作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坚决通报、直接点名、挂牌督办、严肃问责,问题严重的将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实施重点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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