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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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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论述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和革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长期形成、内生演化的”,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纵向上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各个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且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难点。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治理的状况。习近平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多次提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基础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基层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甚至基石。步入新时代,落实“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重点亦是难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是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典型、样板。从20世纪“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主义教育经验,发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背景下持续探索、优化提升,内涵不断丰富。深入挖掘、研究、实践和发展“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从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出发,来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顶层设计,基础在基层推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引领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看来,基层仍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之处。基层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不足,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基层在法治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和落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和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保障

只有基层实现了法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层的法治建设,自198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基层“送法下乡”,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从需求侧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复杂,任务加重;从供给侧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存的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程序规范、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会迎刃而解。6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群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8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根本方式,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基层依法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挑战

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继修订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发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层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立法方面,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相冲突的现象;

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真空和立法不足,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立法亟须加快和完善。“城乡二元分治”的法律制度安排给基层社会带来了许多障碍和制约,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成为造成目前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低,未体现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总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给不足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张力甚至矛盾。

二是在执法方面,随着基层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政府旧的治理思维与执法方式之间出现了不适应和不相容。

执法基本上仍按照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大多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执法人员普遍水平能力有限,执法队伍有待充实,执法机构权力重叠,执法追责机制缺失,执法程序不规范,存在“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碎片化现象突出。有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存在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的现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不够规范,距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很大差距。

三是在司法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

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

四是在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基层尚未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人大监督刚性不够、监督方式和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显;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待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

五是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政府和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高效履职的要求。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西部,问题尤为严重。

六是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做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依法办事观念薄弱,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往往“信访不信法”。

七是在群众法治获得感层面,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诉求。

法律服务进村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惠性做得不够。法律服务供给不充分,服务产品不丰富,服务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强,服务质效不高。公共法律服务亟须由政府任务主导向民意需求导向、由粗放管理向精准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作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自我评价向群众评判转变。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基层民主治理难以真正实现。

三、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乡村居各级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一)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示范作用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深化与验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保持正确方向长足发展的政治保障,是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时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宗旨。

(二)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基层依法治理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和大局,基层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都必须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这个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层治理会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遵从中央顶层设计,整合基层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基层治理必须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殊化,反对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反对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导向。

(三)约束和规范公权力,增进人民福祉

基层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基层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运用法律机制抵制任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强化对基层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的同时,推动基层政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均等化、普惠性、可持续的公共服务体系。

(四)鼓励公众参与,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保留充分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协定等在日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构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顺畅的沟通机制,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法治建设提供平台。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路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推陈出新,反映了对基层精英和民众代表的尊重,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良好范例。

(五)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文化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灵魂。在枫桥地区,用文化或文学艺术的载体和形式进行宣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常治理实践。普法标语口号在此俯拾皆是,内容涉及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信访改造和帮教的经验、调解的要求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达到“送法下乡”、培养法治氛围、培育法治文化的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我们的执政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基础上的正确抉择。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和基本途径,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善治则天下善治。我们应通过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不断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是“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被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善乡村治理机制,加强农村基层党的建设、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创新基层管理服务,为基层依法治理提供了路径方式。一是要充分发挥党在理论、政治、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优势,将基层党组织的资源转化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资源。二是要把抓基层、打基础摆在关键位置,引导基层党组织围绕基层法治建设确立工作的目标、内容、方式和机制。三是强化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对辖区内党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四是抓好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

(二)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枫桥经验”对法治的遵从不仅体现在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制定法

(“硬法”)的遵守上,而且体现在对“软法”的重视上。枫桥通过乡规民约

(村规民约)这类群众内部高度认可的软法治理方式促进了基层社会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相融合,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要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应从三方面着眼:一是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基层社会领域法制体系,形成配套完备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修改基层社会治理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重点领域

(例如土地流转、征收补偿等)的立法,准确回应地方治理的规则需求,提高立法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三是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议事决策规则、居民公约等,创新乡村治理的有效载体,有效引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增强村民遵法守法意识。

(三)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

在决策机制方面,枫桥镇创新了村(居)民公益社会事务“五议一创”机制

(“五议”是指村“两委”负责人建议、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一创”是指民主法治村创建),建立健全了“三上三下”民主决策程序

(“三上三下”是指“一上一下”征集议题、“二上二下”酝酿论证、“三上三下”审议决定),保障村

(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了村

(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水平。要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科学决策体系,一是要建立政府公共决策机构,将其作为基层党委政府的辅助决策和社情民意收集机构,由基层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二是要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领域、各部门的办事公开程序,推进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基层政务、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建立重大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决策征询公开制度。

(四)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治理监督体系

要运用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手段,构建全方位监督网络,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和完善基层监察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形成权力运行监督体系;强化民主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类群众团体的监督作用,推进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强群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监督,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和法治队伍建设

枫桥地区一向重视基层法治队伍的建设,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制的政治优势、组织体系优势、人民群众创新能力优势的资源,有效整合村(居)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等多元力量,创设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为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在新时期,要解决法治机构设置不完善、法治机构队伍不稳定和人员配备不足、法治工作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提高基层法治机构工作能力,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基层大法治网络。横向整合县一级公检法司力量,纵向在县乡村建立综合综治工作机构,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法治网络。二是加强基层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治保网络建设,加快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自治组织为主体、各类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型社区组织机构。三是建立健全将人、财、物更多投放到基层的长效机制,确保资源下沉到基层。四是人员编制要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和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力量,同时提高基层法治队伍整体素质、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

枫桥在55年的治理实践中总结出的“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的“枫桥经验”,对于我国目前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针对我国基层法治资源比较匾乏的现实,要推动法治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力量下沉到基层,要强化乡村司法所、人民调解站等基层法治单位建设,探索整合基层法治力量的体制机制,健全基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同时要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

(七)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

枫桥构筑了纵横交叉的防控网络系统,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并举;创建了矛盾分立调解法,根据不同的类型予以区别对待;建立了协调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了由单一调解向多元化解调解转型升级。借鉴“枫桥经验”,健全基层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机制,一是要建立健全矛盾化解机制,整合政法、综治、维稳、司法行政等力量,完善基层矛盾排查调处化解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解决群众诉求及困难,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社区、难事不出县区、矛盾不上交”。二是要深化联动工作机制,做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的联动、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的联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刑事和解联动工作机制。三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八)推进公众有序参与

“枫桥经验”作为一种多元、动态、开放的治理模式,有着丰富的民主、参与和协商的内涵。可以说,“枫桥经验”历经55年仍生机勃勃,其核心动力就在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枫桥经验”表明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具体而言,要推动公众有序参与:一是基层政府要深化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公众了解政府公共决策信息才能有效参与决策。二是拓宽公众的参与渠道,包括制度化的参与和非制度化的参与。三是加强公众参与的有效互动。公众参与是为了影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以使公共政策更为科学,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并保障多数人的利益。参与效果的提升需要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尊重、依靠民众;公众则要发挥主体性,认真准备、积极参与。

(九)健全基层社会治理考核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

通过改进考评方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完善基层干部年终述职考核制度。将基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情况列为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和个人遵守党纪国法的情况纳入述职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三是坚持对滥政乱政行为问责。依据《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发生责任事故或违法行政案件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依托“互联网+”推进基层依法治理

近年来,枫桥依托乡村信息化和数字乡村建设的加速推进,成为利用互联网优化基层社会治理的“赢家”。枫桥镇实施了基层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微博建立了“党员群”“村‘两委’群”“村民代表群”“护村队群”“志愿者调解群”以及“村民群”等多个网络群,形成村

(居)事务“人在网下、事在网上”“网上网下互联、线上线下互动”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丰富发展了新时代“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内涵。在目前阶段,依托“互联网+”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智能化,可学习枫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优化综治资源配置,搭建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平台,建立便捷高效优质的综治综合评价体系及考评标准,提高综治效能,实现由综治事务分散多头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型升级。二是以综治信息动态感知、社情民意准确分析、社区事务决策智能辅助、群众学习网络运用、对高品质安全环境评价网络监测、人本服务网格实现、社会和谐秩序网络助力为重点内容,构建“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实现由传统治理手段向智能化方式转型升级。三是以打造适合基层社区特点的公民信用体系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发挥村规民约、乡规民约、社区公约“软法”的自治作用;以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修德的道德教化为抓手,释放公民自律潜能、夯实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基础、自治基础、道德基础,提升社区公民个体的修德品质、社区群体的公德品质,推动人的全面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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