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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2024年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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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市2024年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2024年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方案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我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试点原则

(一)市为主体,县、区联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区配合。

(二)政策引导,鼓励融资。政府适度分担风险,引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加大对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兑现资金每年从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量控制。

(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担保机构在承担质押贷款风险的同时,共享科技型企业成长的收益。

二、对担保机构的有关要求

(四)参与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担保机构,须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并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风险补偿政策。

(五)担保机构申请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计算)年代偿率均不超过4%。

5.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能力。

(六)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同意接受备案的,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并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和接受备案通知书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接受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有效期满后,担保机构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对借款人的有关要求

(七)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4〕143号)的规定。

3.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4.企业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5.企业近两年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6.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四、拟质押专利权的条件

(八)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已经批量生产产品或者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6.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五、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九)质押贷款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十)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十一)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上限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

六、贷款程序

(十三)担保及贷款初步意向。借款人向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提出申请,与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达成担保及贷款的初步意向。

(十四)专利权价值评估。借款人可委托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获得评估报告书。

(十五)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1.借款人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质押贷款申请,申请书须包括企业情况、担保机构意向、贷款人意向、贷款项目、贷款期限、拟质押专利权的基本情况、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等内容。

2.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质押贷款推荐函,将项目推荐给相关担保机构。

3.担保机构和贷款人按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调查、评审,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对担保贷款达成一致的,即可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十六)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

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和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延长质押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手续。

(十七)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十八)合同备案及信息报送:

1.借款人应及时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权证书按质押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

2.贷款人应将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3.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于每季度下一个月前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金融办、科技局。

七、贷后管理

(十九)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十)担保机构要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二十一)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八、正常还贷、逾期及代偿

(二十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二十三)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二十四)经催讨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九、风险补偿

(二十五)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即可向所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兑现风险补偿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兑现风险补偿金的决定。

(二十六)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将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50%的风险补偿金,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十、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二十七)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积极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进行变现。

(二十八)担保机构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可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借款人,保持债权有效性,待借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时再催还;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

(二十九)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收入,首先用于支付处置成本,剩余资金在代偿资金以内的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十一、激励措施

(三十)担保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

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

(三十一)贷款人应对质押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

(三十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平台,活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变现、转移提供快速通道。

(三十三)对获得质押贷款的企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将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奖励

(三十四)鼓励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活动,给予担保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额1%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五)鼓励县、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年增长50%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三十六)奖励申领:担保机构、贷款人于每年6月1日至20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上一年度专利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奖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审查,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在一个月内予以拨付。

十三、其他

(三十七)除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质押贷款试点工作之外,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扶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十八)专利权质押贷款参与各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十九)本方案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专利权质押合同书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登记日期:_________

质押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_________(大写)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质押期间,_________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负责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三篇: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帮助黔西南州辖区内拥有专利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促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对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向银行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第二条

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州财政经费预算列支。

第三条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补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贷款利息补助。

第六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助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同一专利项目已获得过省级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影响再次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按州财政当年预算的专项资金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条件

(一)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三)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四)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的或潜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作为质押物的专利权为权属清晰、合法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贷款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之内,须向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登陆贵州省黔西南科技资源信息网站→知识产权栏目→下载并填报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补贴金额→公示→向企业发放补助资金。

(二)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

2、黔西南州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4、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5、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6、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7、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证明材料;

8、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以上材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和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查。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

(一)根据申报情况,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集中审核,确定具体补助项目及贴息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5天。

(二)通过公示的项目,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三)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八条规定的贴息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企业,州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将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贴息项目的资格,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州知识产权局、州财政局要加强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知识产权局

2024年11月4日

第四篇: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自主专利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专利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经费中予以安排,额度原则上每年安排500万元。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同)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市财政局是贴息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八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

第九条 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贴息企业应于每年7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办事窗口统一受理。贴息资金原则上在每年的下半年拨付。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

企业登陆温州科技信息网或温州知识产权网下载填报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市科技局经评审确定贴息企业名单及具体贴息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贴息资金。

(二)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

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备案资料。

4、银行发放贷款凭证、银行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6、其他相关材料。

第2、3、4、5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市科技局办事窗口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贴息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篇: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

专利权质押合同(试用)范文

出质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第2条 质押期限。

第3条 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第4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5条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第6条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第7条 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第8条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第9条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第10条 违约及索赔

第11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12条 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第13条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14条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出质人(全体专利权人):

质权人:

代理人: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指南

一.质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之一。专利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拥有专利的第三人将其专利权移交全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专利要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专利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用以质押的专利权为质物。

二.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专利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当事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寄交或面交)以下文件并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1)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该表格由中国专利局统一印制。当事人应认真填写,并签名盖章。

(2)主合同和质押合同

主合同是指经济合同,质押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内容应包括按《专利权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3)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出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与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记载保持一致。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应为全体专利权人,并出具全体同意出质的书面证明。

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时,应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出质专利权时,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时应出具批准文件。

(4)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受委托办理登记时,要出具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作为具体承办的联系人应出具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指用作质物的所有专利的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年费收据复印件等其他证明专利有效文件。

(6)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包括实施规模、经济效益、许可次数、许可合同等。

(7)其他有关材料,如公证书、评估材料等。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的主要条款:

(1)前言

当事人签订本合同的主要目的、基本情况。

(2)出质人、质权人及代理人、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联系人系指出质人、质权人自己办理登记具体承办人,代理人系指受出质人、质权人的委托代办登记的人员。地址应确保通讯无误。

(3)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性质及债务基本情况,属于何种法律上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如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予债权等,应与主合同保持一致。

(4)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本款要求的内容应与专利证书的记载相同。

若用作质物的专利不止一件,应分别填写清楚。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在这期间,当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担保法》,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但质物(专利权)的有效期可能短于债务期限,所以履行债务的期限应在专利有效时间内,可称为质押期限。据此期限可以明确质权人开始实现质权的时间,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质押担保的范围

可以是以下几种费用的全部或其中几项: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变卖、拍卖或折价等)费用、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费用、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时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向第三人提存收益所需的保管费等。

(7)质押的金额

指被担保的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注明债权标的数量和价款,以明确实现质权时就质物优先清偿的债务数额。

(8)质押金支付方式

以已往债务,不需约定支付方式;对因借贷、预付款等形成的未来债务,质押金的支付时间、地点、次数等由当事人约定。

(9)以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指是否可以转让或许可,若可以转让或许可对相应收益的保管、处置所做的约定等。

(10)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专利年费由谁交纳;

出现专利纠纷时,一般以出质人负责处理为宜,也可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包括应诉及补救责任由哪方承担,一旦专利权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各方相应的对策等。

《担保法》规定,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是考虑到专利事务的特点,当事人可慎重约定。

(11)违约及索赔

当事人违反以上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相应的索赔办法。

(12)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当事人是协商解决或者约定以其他方式解决。

(13)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质押期满,若债务不能得以清偿时,质权人可以与质权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以所得款项用以清偿债务,但不得约定质物自动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14)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质押期间质物所值明显减少时,或其他异常情况下如何处理等。

(15)合同签订日期,当事人签名、盖章

五.登记变更

(1)对质押期间的专利著录项目作变更时,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同意变更的协议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著录项目变更程序才能继续进行。

(2)变更质押合同内容的,当事人应出具书面协议、原登记通知书,填写《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变更申请表》,报质押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审批。

六.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补正。

七.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押合同,将不予登记。

(1)专利权人身份证明于专利文档的记载不符;

(2)专利权存在纠纷或已终止;

(3)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有效期;

(4)合同约定债务未受清偿时,质物自动归质权人所有;

(5)其它原因。

八.需要办理登记注销的情况:

(1)专利权因故丧失;

(2)主合同无效、导致质押合同无效;

(3)质押期满;

(4)其他原因;

九.质押合同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失效。

(1)当事人提交原登记通知书、书面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2)经专利局审核后,发出《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通知书》;

(3)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登记注销日以届满日为准。

十.期满债务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可依约或依法处置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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