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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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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明确管理权限,落实责任,规范系统操作,实行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实施工作中负有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管理职权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二、工作职责

第二条

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审核、查询、运用等工作。

1.县级信息管理员不得少于3人,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掌握网络应用软件各模块流程及相应关系,负责对乡镇操作进行答疑、指导等工作。

2.对各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进行监测、维护。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到贫困户信息不外泄。

4.县级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

5.负责协调系统用户权限的调整。

第三条

乡镇扶贫攻坚办负责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系统的具体录入管理工作。

1.各乡镇要确定2-3名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对本乡镇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录入和管理,非系统管理人员不得对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2.信息管理员要妥善保管好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如确需授权他人使用,须经乡镇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授权。

3.乡镇系统管理员要负责本乡镇录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信息质量,保证信息录入真实、准确。

4.熟练操作各级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掌握各模块的操作流程及相应关系。及时对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对象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录入和上网运行,按时做好年度动态调整、数据更新、上网运行等工作,系统人员信息有变动须及时对数据进行备份。

5.对系统数据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查找各模块的错误项,对错误项及时进行修正清洗,确保数据质量。原则上每月5日之前,向县扶贫办报送一次错误信息修改情况。

6.凡新增、删除、动态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信息,须经行政村摸排,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调整。做好信息变更和改动内容、时间及变更人的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每次改动都要做记录,包括时间、原因、更改内容等。

7.为了确保数据的时效性,系统管理员须及时对系统内数据信息进行备份。按时采集、录入、调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信息,保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行政村负责辖区内贫困人口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1.各行政村要确定1名信息管理员,驻村工作队员要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按时采集、录入、调整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信息,保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正常开展。

2.各驻村工作队要会同村“两委”定期和不定期的入户走访和调查,准确掌握本辖区所有贫困户的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并及时做好记录,留存好纸质材料,以便系统开放时及时录入更新。

3.各驻村工作队要会同村“两委”做好贫困村、贫困人口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的采集、审核工作,及时上报乡镇进行录入。要保证贫困村、贫困户各类信息采集和录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

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内容。

1.国网系统放开权限可修改的数据。贫困人口动态管理时,县级权限与乡镇权限一样的,由省扶贫办放开相关权限,按照省扶贫办要求,全县统一进行动态管理。一是贫困户基本信息(基本情况、家庭成员信息、致贫原因、收入情况、生产生活条件、帮扶责任人)。二是贫困村基本信息(①基本情况,②发展现状:包括收入情况、社会保障、村级道路畅通、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危房改造、特色产业增收、乡村旅游、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贫困户信息化等信息,③驻村工作队情况)。三是自然村(村民小组)信息(①基本情况,②生产生活条件)。四是每年脱贫户、出列村的标注和贫困户属性变更。

2.国网系统日常可修改的数据。县级可以修改贫困户属性、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信息。乡镇要修改以上信息,乡镇需先上报名单,由县扶贫办放开权限后方可进行录入。乡镇可以录入其他基本信息。

三、数据运用

第六条

数据共享。充分发挥行业部门涉贫数据统计职能,围绕建档立卡数据采集总体工作,统筹整合各部门统计力量,做好任务分工,着力解决数据重复统计与无人统计并存统计口径不统一、工作进度不一致等问题。县扶贫办定期(4月、10月各一次)向相关行业部门提供最新数据信息,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县扶贫办对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不再对部门落实政策数据进行核实。各行业部门要定期向县扶贫攻坚办提供政策落实台账,原则上每年两次。

第七条

应急处理。对于因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严格按照“户主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办审批”的程序进行申报,国网系统尚未录入之前,由县扶贫办向相关行业部门进行发函说明,新增对象可以同等享受我县精准扶贫相关政策。

四、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1.不能按时采集贫困村、贫困户相关信息影响系统录入进度的追究信息采集人员责任,信息录入人员未能及时录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的,影响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正常开展的,追究录入相关责任人责任。

2.贫困户信息采集不精准的,追究信息采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信息录入不精准的,追究系统录入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各级检查、督查、巡察、审计中因贫困户信息采集、录入不精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3.乡镇系统管理员未经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擅自改动系统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追究系统管理员责任。

4.系统管理员、信息员未经领导批准私自将用户名、密码转借他人或泄露的,追究系统管理员、信息员责任。

5.随意泄露贫困户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泄露信息直接责任人责任。

6.其它违反扶贫开发工作政策和有关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县扶贫办会同县纪委(监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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