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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X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
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
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及疫苗型号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
H5亚型和
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口蹄疫:对所有猪、牛、羊、鹿进行○型口蹄疫免疫;种猪及经产母猪可进行A
型口蹄疫免疫,商品猪原则上不进行
A
型口蹄疫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除种畜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
(四)其它要求
小反刍兽疫:在全镇范围内全面停止免疫。要严格按照《x省消灭小反刍兽疫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镇要继续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确保应免率达到100%。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场要根据当地流行状况和监测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进行免疫。同时,要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全面落实好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项防控措施。
二、使用疫苗种类
按照《x年x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方案》规定,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有关疫苗品种进行免疫。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的动物,应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x镇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各村要依据本方案,认真开展好辖区内x年春秋季动物疫病集中免疫工作。
(二)组织开展免疫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在全镇统一开展村级防疫人员免疫技术和人员防护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各村要进一步做好免疫前各项准备和防护措施的细化工作。实施强制免疫时,防疫人员要严格采取人身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规范免疫技术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确保免疫过程中人员生物安全和防止人为传播疫病。
(三)建立免疫档案。各村级防疫员及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要认真记录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到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严格免疫信息报告。上级要求对疫苗发放使用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乡村两级都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逐级报送,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要按照动物防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将责任落实到人。按照上级要求,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区域督导责任制,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掌握责任区域的免疫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村要督促养殖等防疫主体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大对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集中免疫后,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免疫及调运检疫监管。镇畜牧兽医站积极配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法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出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强疫苗供应及使用管理。
镇畜牧兽医站要健全完善疫苗供应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台账,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统一疫苗入库、保管、出库、领用等单据,完备各项手续,建立健全剩余疫苗退回、疫苗报废审批和疫苗无害化处理制度。
六、其他
(一)各村在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新城疫、禽霍乱、猪丹毒、狂犬病、猪腹泻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镇政府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状况和国家免疫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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