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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精选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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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案件通报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公告形式。案件通报的目的是为了向公众宣布案件的进展情况,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在我国,案件通报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宣传手段和舆论监督的工具。而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亲身参与案件通报过程,我不禁对这一形式产生了一些体会和思考。

首先,案件通报的透明度令人称赞。案件通报所涉及的案件通常是重要的刑事案件或社会关注的事件。政府部门在通报案件的同时,对案件的细节和进展情况都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使公众可以全面了解案情。这种透明度让公众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有利于公众对案件的监督和舆论的引导。同时,透明的案件通报也增强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任和沟通,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案件通报的及时性让人称道。在案件发生后,政府部门通常会立即发布案件通报,向公众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这种及时性使得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案情,减少了谣言的传播和不实消息的扩散。与此同时,及时的案件通报也为受案人和家属提供了一个了解案件进展的渠道,让他们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有一个合理的期待。这种及时性有助于提高人民的满意度,增强对政府的信任。

再次,案件通报的开放性值得称赞。政府部门通常会通过不同的渠道发布案件通报,如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以确保公众能够充分了解到案件的进展情况。此外,政府部门还会鼓励公众对案件的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和依法处理。这种开放性让公众有机会直接参与到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促进了民主法治的建设,提高了公众参与案件监督和舆论引导的积极性。

最后,案件通报的准确性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案件通报是政府部门对案件的一种说明和解释,必须确保准确无误,以避免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政府部门在通报案件时,需要做到言之有据,客观公正,不夸大事实,不回避问题,真实全面地向公众呈现案件的真相。只有如此,才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总而言之,案件通报作为一种常见的公告形式,已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案件通报的透明度、及时性、开放性和准确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深感案件通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案件通报,我们能够了解到更多的案件信息,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为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案件通报工作会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成绩,为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二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去年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仍有个别法院及少数法院干警看不清当前的形势,低估了中央的决心,认为改进作风的工作只是一阵风,刮一刮就会过去,因而对中央的要求和上级法院的规定置若罔闻,致使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在法院系统内仍然时有发生,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教育和警示广大法院干警,彰显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决心,现将各地纪委和各级法院去年以来查处的七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望各级法院和广大法院干警切实引以为戒。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组织公款旅游案。20xx年1月18日至24日,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邓新萍组织该院在海南省海口市参加培训的39名干警赴三亚市旅游,并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88884元。案发后,邓新萍被免去执行局局长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责令其他相关人员作出深刻检查并退缴了全部旅游费用。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公款送礼案。20xx年8月底,该院院长林涛以院领导中秋节走访送礼为由,安排办公室主任王某先后三次在沂水县某超市购买了23000元购物卡,并开具“办公用品”发票回院报销。案发后,林涛被免去党组书记、院长职务,并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院领导还分别退缴了各自走访送礼的费用。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报销足浴发票案。20xx年9月至20xx年11月期间,该院刑一庭庭长李文和刑二庭庭长揭祥先后在该院财务违规报销了足浴消费发票6张,共计2508元。案发后,李文和揭祥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审核批准报销上述费用的该院常务副院长商文成被诫勉谈话、审委会专职委员严贤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违规配备办公设备案。20xx年9月15日,宁武县法院给6名院领导、13名中层干部、2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和2名法庭工作人员违规配备了总价值为20余万元的办公设备,造成了严重浪费。案发后,该院院长荣崇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该院副院长陈建生受到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被分别诫勉谈话;违规购置的办公设备予以追缴。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红炜公车私用案。20xx年9月22日,薛红炜带领本院干警王某、杨某某到陕北等地执行案件,25日下午返回途中,薛红炜等人应王某亲属之邀,乘坐警车去白云山景区游玩,并将警车停放在景点附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薛红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姜英龙大操大办婚宴案。20xx年9月9日,姜英龙先后两次为女儿举办婚宴,共设宴15桌,接受礼金27400元。案发后,姜英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礼金予以追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室主任兼速裁庭负责人王珏违反工作纪律案。20xx年5月某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王珏在办公室脚穿拖鞋接待某当事人,且其工作计算机正在运行“连连看”游戏。案发后,王珏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以上七起案件的发生,充分体现了作风问题所具有的反复性和顽固性,同时也反映出个别法院和少数干警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等待观望”的消极心态和“无视规定”的侥幸心理,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关于改进作风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尽快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措施,持之以恒地推动法院队伍的作风建设。

各级法院党组要坚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主动查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以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法院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类案件的通报工作也更加及时和全面。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案件通报,加强对案件的理解和解读。最近我阅读了一则关于一起恶性抢劫案的通报,从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案件通报的重要性,并对案件通报有了更深的认识。

首先,案件通报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的公平正义。通报中详细描述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以及公安机关的侦破过程和结果。通过案件通报,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安机关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态度,同时也能够看到案件处理的公平和正义。在该起恶性抢劫案中,警方迅速行动,耐心调查,最终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让受害者和社会得到了公平的对待。这让我更加相信公安机关的能力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案件通报可以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案件通报,我们可以了解到各类犯罪活动的手法和心理,进一步增强了我们的安全意识。例如,在这起抢劫案的通报中,警方提醒了市民在晚上出行要注意人身安全,尽量避免单独在人少的地方行走,还介绍了抢劫的手法和特点,让我们对抢劫犯的行为有了更好的了解。而且通过案件通报,我们还能够了解到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从而增加我们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

另外,案件通报可以提高我们的社会责任感。通报中往往会提到案件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以及警方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了解这些信息,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性,进而增强我们对社会的责任感。我们应该主动关注案件通报,支持警方的工作,积极配合侦破工作,为社会的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案件通报还可以帮助我们改变对于犯罪的刻板印象。社会上对于犯罪分子往往有一种刻板印象,认为他们是社会的败类,人人得而诛之。然而通过案件通报,我们可以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和心理困境。在这起抢劫案中,犯罪嫌疑人是一名丧失父母的孤儿,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关爱。虽然这并不能完全为他犯罪行为开脱,但是这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果社会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和关爱,或许某些犯罪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预防。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四

今年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结合当地实际与群众反映强烈重点行业的热点问题,依法查处房地产、汽车驾校等强势地位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有效遏制了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蔓延。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在执法实践中涌现出等地查处房地产,长汀查处驾校,清流查处客运,罗源查处手机,厦门查处美容、速递等行业“格式条款侵权”的典型案例。为及时推广各地先进经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现将有关单位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供各地学习借鉴。

案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xx年3月2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的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北侧开发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xx年开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与每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从20xx年8月份开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从20xx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户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购房者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共计50.7万元。

二、查处依据与结果

“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但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溪县工商局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消费者水电开户费。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76.05万元。

三、案例分析

1.开发商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当事人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户协商,购房户只能或是同意条款的内容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条款的内容而不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修改条款的内容,因而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所指行为。

2.开发商能否收取水、电开户费。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其中规定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其次,关于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另行收取供水供电配套设施费用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已有明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xx〕585号)已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电入户、立户费、自来水表立户费、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各项费用。

3.开发商通过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其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水电开户费或者水电立户、入网、安装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事实上,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委托其“代收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供水、供电公司也没有就“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单独与每个购房者及拆迁户发生对应关系。但当事人利用单方面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补充协议与购房者约定,在交房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通知的形式借“水表开户费、电表安装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为购房者免费水电到户的义务,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商品房供水供电配套性质的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承担。

四、启示

1.敢于亮剑,层层深挖,揭露真面目。本案涉及备受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是当前热点、难点问题。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因为该案事发牵扯的消费者众多,同时还牵扯到相关的水电部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不畏困难,层层抽茧剥丝,透过现象看本质,终于认定了房地产商违法的事实,并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最终以76.05万元的处罚结案。

2.精于突破,相互印证,形成铁案。本案是一起典型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该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务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工作方式,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不能将“怕麻烦”等个人情绪带到办案之中去,要学会看到案件的本质,要将案件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都考虑到,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召开县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监管责任风险的发生。

3.违法手段特殊、典型,具有较强隐蔽性,查处难度大。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这一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这类案件仅仅只是房地产商单独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比较明显,但在这个案件中,房地产商在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却将违法行为转嫁到水电部门,同时在处理上因为多收费用属于《价格法》所调整,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种种原因造成了取证困难并且难以突破,该案能够顺利办结实属不易,是工商系统历年来查办的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案件中较典型的案件。

201x年x月x日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五

全体员工:

3月20日上午和4月2日上午,公司先后发生两起员工打架事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据查,3月20日上午,供销科黄xx因加班费一事,与生产科唐xxs发生争执,唐对黄骂出脏话,黄就动手打了唐xx一耳光,双方当场在供销科办公室扭打起来。4月2日上午,总装车间员工肖国xx小推车领料一事,与xxx发生争执,肖xx动手将xxx当场打晕,造成xxx受伤休息半天。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文明办公”的精神,按照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员工在上班时间不准打架斗殴,肖xx等人无视上述管理规定,上班期间打架斗殴,造成极坏的影响。为严肃公司纪律,规范员工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打架事件作如下处理:

扣打架事件当事人总装车间肖xx四月份岗位工资100元,xxx受伤休息半天,扣当日工资74.13元,由肖xx承担;罚责任部门总装车间100元。

望公司全体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特此通告

xxx

20xx年xx月xx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六

通报的作用是表扬好人好事,批评错误和歪风邪气,通报应引以为戒的恶性事故,传达重要情况以及需要各单位知道的事项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案件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近期,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省委的要求,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现将全省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市东陵区桃仙街道莫子山村党支部,20xx年7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浑南新城全运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中,为他人违规办理户口迁入、违规签订补偿协议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0余万元;贪污国家补偿款59万元;行贿8.6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市xx村党总支、,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私营企业主串通,虚构事实,共同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9000余万元;挪用集体资金790余万元,同时犯有故意伤害等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

市xx区xx街道党工委,20xx年至20xx年,伙同该街道,私自截留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于单位支出,造成国家损失114余万元。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其2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锦州北镇市广宁街道xx村党支部,20xx年至20xx年,虚报土地面积套取国家补贴款256014元,其中215894元用于村务支出,40120元已上缴国库;擅自决定将自来水工程用工款54000元不入账直接用于村务支出;扣留村民种子补贴款30030元用于村务支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辽阳市辽阳县财政局原,20xx年至20xx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程项目中,为他人承揽工程、套取国家惠农资金等提供帮助,收受贿赂117万元,造成国家惠农资金损失400余万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8个月。

市xx县平顶堡镇下屯村报账员,20xx年至20xx年,以该村已去世村民名义冒领五保金、养老金,合计25,617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xx县平顶堡镇民政办主任因没有及时核查领取五保金、养老金人员身份,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朝阳市朝阳县胜利乡动物卫生监督所,20xx年4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养殖户,伙同他人共同套取国家救灾饲草补贴款33,000元。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8.葫芦岛兴城市红崖子乡古城子村党支部、,20xx年5月,借他人名义虚报冒领高速公路占地款33,040元;20xx年7月,虚开收款收据报销40,000元,供其个人使用;20xx年11月,将该村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转到其个人账户,并将其中70,000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党的以来,基层党风廉政状况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仍然突出,尤其是“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以上通报的8起案件十分典型,有的是基层党员干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失职渎职等问题;有的是基层党员干部在土地征收流转、惠农补贴等资金管理使用方面以权谋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等问题;有的是基层党员干部小官巨贪等违纪违法问题。这些腐败问题发生在群众身边,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侵蚀干群关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结合正在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到基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把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层层传导压力,集中排查一批问题线索,查处一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201x年x月x日

今年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结合当地实际与群众反映强烈重点行业的热点问题,依法查处房地产、汽车驾校等强势地位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大要案,有效遏制了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蔓延。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在执法实践中涌现出等地查处房地产,长汀查处驾校,清流查处客运,罗源查处手机,厦门查处美容、速递等行业“格式条款侵权”的典型案例。为及时推广各地先进经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现将有关单位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供各地学习借鉴。

案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一、违法行为基本情况

20xx年3月25日,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发现当事人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向购房户强制收取水电开户费的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安溪县凤城镇龙津公园北侧开发楼盘,共有商品房1100多套,于20xx年开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与每个购房者签订《商品房

买卖合同

》及《合同补充协议》。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从20xx年8月份开始,泉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规定,在办理交房手续时以通知的形式要求要求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必须交清水、电开户费才能拿到房屋钥匙。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从20xx年8月份开始,当事人向已交房的390户购房者和拆迁安置户收取了水、电开户费,其中自来水开户费每户收取1000元,共收取390000元;电开户费每户收取300元,共收取1170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向购房者违规收取水、电开户费共计50.7万元。

二、查处依据与结果

“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但当事人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水、电开户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应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安溪县工商局认定,以上证据,相互印证,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退还消费者水电开户费。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76.05万元。

三、案例分析

1.开发商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侵权行为。

当事人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的“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不包括以下费用,以下费用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申请按揭贷款银行要求缴纳的相关费用,买受人办理分户产权证应缴纳的契税、工本费、查档费、登记费、印花税等费用,水、电、电视、电信、燃气等开户费,专项维修资金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相关费用。”这些条款,是由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购房户协商,购房户只能或是同意条款的内容与当事人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条款的内容而不与当事人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当事人协商修改条款的内容,因而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规定、《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房屋消费者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减轻、免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十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规定所指行为。

2.开发商能否收取水、电开户费。

首先,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应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其中规定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其次,关于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另行收取供水供电配套设施费用问题,国家及有关部门已有明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xx〕585号)已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用电入户、立户费、自来水表立户费、水表立表费、供电入网费”等各项费用。

3.开发商通过合同及补充协议能否免除其责任与义务。

综上所述,“水电开户费或者水电立户、入网、安装费”属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就应将供电、供水的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事实上,当事人并无证据证明自来水公司及供电公司委托其“代收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供水、供电公司也没有就“水表开户费和电表开户费”单独与每个购房者及拆迁户发生对应关系。但当事人利用单方面自行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补充协议与购房者约定,在交房时以不公平、不合理的通知的形式借“水表开户费、电表安装费”的名义向购房者另行收费的行为,实际上是免除了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和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八条约定为购房者免费水电到户的义务,将本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商品房供水供电配套性质的费用转嫁给购房者承担。

四、启示

1.敢于亮剑,层层深挖,揭露真面目。本案涉及备受关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房地产市场,是当前热点、难点问题。该案是一起较为复杂的房地产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因为该案事发牵扯的消费者众多,同时还牵扯到相关的水电部门。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很大,安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不畏困难,层层抽茧剥丝,透过现象看本质,终于认定了房地产商违法的事实,并用格式合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最终以76.05万元的处罚结案。

2.精于突破,相互印证,形成铁案。本案是一起典型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该局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务必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讲究工作方式,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不能将“怕麻烦”等个人情绪带到办案之中去,要学会看到案件的本质,要将案件的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都考虑到,对于涉案金额巨大,召开县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监管责任风险的发生。

3.违法手段特殊、典型,具有较强隐蔽性,查处难度大。在日常生活中,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这一现象较为普遍,通常这类案件仅仅只是房地产商单独侵犯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比较明显,但在这个案件中,房地产商在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后,却将违法行为转嫁到水电部门,同时在处理上因为多收费用属于《价格法》所调整,不属于工商部门管辖,种种原因造成了取证困难并且难以突破,该案能够顺利办结实属不易,是工商系统历年来查办的房地产公司侵犯消费者权利案件中较典型的案件。

201x年x月x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附件: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申请书

3、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

委托书

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

通知书

5、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

建议书

6、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7、答辩通知书

8、询问笔录

9、协助调查通知书

10、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

1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

1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送达回证

13、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

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七

案件通报是一种机制,用来向公众传达警察机构在处理案件方面的进展和结果。它不仅可以传递信息,而且可以帮助提高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本文将探讨发表案件通报的重要性,并分享我对案件通报的体会。

第二段:案件通报的重要性

案件通报是作为一个制度的,是公安机关与公众沟通的一个渠道。它可以及时向公众传递关于案件的最新情况,为公众提供合适的信息,减轻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也增强了公众对公安工作的信任和支持。案件通报可以让公众清楚地了解到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进展情况,增强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段:案件通报的实践效果

案件通报的出现不仅仅是一种情报的推送,更是一种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它可以让公众关注到那些已经解决和尚未解决的案件,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通过此种方式,公众可以了解警察机构的工作,并对其工作作出评价。此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案件通报还能够促使其它的保安力量协助公安机关解决案件,从而增强了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认同和热情。

第四段:案件通报的困境

然而,案件通报也存在一些困境和挑战,比如说,有些官员因为担心会出错或者是增加自己的麻烦而不敢发表案件通报。此外,公安机关传递信息的迟缓也会影响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引起公众对警察机构挫折感和失望,甚至对警察机构产生不信任情绪,因此,提升案件通报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段:总结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案件通报是公安机关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个桥梁。通过案件通报的途径,我们可以增强公众对警察机关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互信关系。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困境,这些问题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总之,案件通报的发展始终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一些地区连续发生犯罪分子抢劫银行、杀害银行职工的重大刑事案件。截止到4月底,全国共发生此类案件40起。为保护国家财产,金融系统的干部职工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分子进行了英勇斗争,共有16人牺牲,13人负伤,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案情通报如下:

1月6日下午,浙江省东阳市巍山信用社三名职工到所属营业网点收取当日营业款。在返回该社准备卸款入库时,运钞车车门左侧出现一持枪蒙面歹徒,驾驶员奚海港迅即从车内取出防暴器械进行自卫,歹徒见状便向车内开枪,将车内职工杜巧英击伤。车内另一职工刘媛媛不顾个人安危,迅速跳下车厢高声呼救,并用电话报警。歹徒见抢劫不成遂与另一名同伙骑摩托车仓皇逃走。

1月19日下午,两名歹徒潜入中国银行江苏省锡山市支行前洲办事处,将值班人员葛寿林、吴玉祥杀害。该行会计沈燕君听到楼下有异常响声,遂下楼查看,被躲藏在暗处的歹徒打成重伤。歹徒抢走现金77万余元后逃离现场。身受重伤的沈燕君苏醒后不顾伤痛,爬到楼外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部署堵截,将犯罪分子全部抓获。

4月2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支行运钞车到车站办事处接款时,突然遭到四名手持冲锋枪和双管猎枪歹徒的袭击,运钞车司机史伟刚被杀害,办事处主任韩英伟、出纳员李娜被打伤。押运员李建亭举起手枪还击时,被歹徒开枪击断手指。歹徒抢走车内现金50余万元后逃走。

4月2日下午,一名持枪歹徒闯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巧报信用社海拉尔分社抢劫,该社职工周俊琴、云海珠面对凶恶的歹徒临危不惧,迅速拉响报警器、拨乱保险柜密码。歹徒残忍地将她们枪杀后逃离现场。由于周俊琴、云海珠的勇敢行为,使歹徒的抢劫活动未能得逞,信用社财产未受损失。

4月2日下午,两名持枪歹徒闯入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三峡分行东湖储蓄所抢劫。面对歹徒的枪口,营业员王健不顾个人安危,立即触发了报警装置,营业员孙芳机智地将款箱甩入柜台下。歹徒见无法进入柜台内抢劫,连开两枪后逃离现场。储蓄所资金和人员均未受损失。

以上案件表明,当前抢劫银行案件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在抢劫过程中气焰嚣张、手段残暴,对金融工作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金融系统的“三防一保”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大力宣传金融系统干部职工为保护银行资金安全,同犯罪分子作坚决斗争的英雄事迹,隆重表彰为保卫国家财产,面对凶残歹徒奋不顾身英勇牺牲和光荣负伤的银行工作人员,号召广大干部群众自觉保卫国家和人民的资产安全。

二、各地政府要对当前抢劫银行的犯罪活动引起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的各种犯罪活动。要结合这次通报的案情,对全社会特别是金融系统的广大职工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和法制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要组织公安、司法、金融等部门对各金融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三、各金融机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安全保卫、“三防一保”工作的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安全责任制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坚决纠正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操作的现象。要针对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组织安全保卫等部门对运钞沿途和营业网点的周边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防抢劫应急方案,并搞好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公安部门要将打击抢劫银行犯罪做为近期的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斗争。金融单位的报警系统要与“110”报警台联网,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公安部门要将银行运钞车和营业网点列为安全防范重点,加强保卫力量,一旦发生案件,要快速出动,快速堵截,尽快破案;对尚未破获的案件,要组织精干人员进行跨地区协作,尽快将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对已发生的抢劫银行案件进行审理,力争做到快审理、快宣判,积极配合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抢劫银行犯罪的嚣张气焰,震慑犯罪。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九

人生百态,当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各种案件。无论是作为一名公民,还是作为一名警务人员,每当我们接到案件通报时,都需要做出相应的应对和处理。通过这些案件通报,我们能够深刻地领悟到生活的酸甜苦辣,同时我们也得到了许多宝贵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案件通报送来的冷思考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行为无不带一定的后果。无论是好的还是不好的,都会离不开这一真理。而当某些人的行为导致了社会治安的动荡或给人们带来生命和财产上的损失时,我们需要面对案件通报,需要深度思考,要清晰分析案件的来龙去脉。只有把所有的情况都充分考虑到,方能制定出最为合理和有效的应对方案。

第二段:案件通报带来的反思机会

案件通报虽然表示了发生事件的事实,但更深层次的意义是带来了反思的机会。我们可以吸取事实中的教训,避免自己在同样的情况下陷入困境。通过总结案件中的经验教训,我们不仅能够提高自己的个人意识,还能够培养自己的成熟和智慧,不断完善自己的人生哲学和价值观。

第三段:案件通报展示的职业技能

作为警务人员,并不仅仅是要做好工作本身,更需要体现自己的职业操守和素养。通过对案件的认真思考和分析,警务人员可以展现出其高超的专业知识和先进的科研技术。在法制的约束下,他们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制定恰当的决策和策略,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合理和顺利地解决。

第四段:案件通报蕴含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无疑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当案件发生时,我们会看到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出来的信息,会听到不同意见的声音。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平正义的观念是起着关键作用的。我们必须依据事实、公正地分析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确保正确地判断每一件事情,这样才能为人们送来公正和安全感受。

第五段:案件通报对于社会的启示

案件通报的每一个细节都深深地影响着社会和公众。这些案件让我们了解到社会环境对于我们的生活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也揭示出我们当前的社会道德、行为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结合案件通报反思自我,认真思考我们自身的行为,并主动融入到社会正义与公益中。

总之,案件通报源于生活,而我们随之所得到的是不断增长和充实的职业素养和生命的道路上的智慧。通过对案件通报的处理和理解,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社会,强化自身的职业技能,提高思维深度和广度,总结并萃取人生经验,为我们的工作和人生注入不可替代的内涵。

案件通报心得体会篇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通报了各地纪委和各级法院去年以来查处的7起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这7起案件分别是: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组织公款旅游案、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公款送礼案、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违规报销足浴发票案、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违规配备办公设备案、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薛红炜公车私用案、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姜英龙大操大办婚宴案、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室主任兼速裁庭负责人王珏违反工作纪律案。

通报指出,以上7起案件的发生,体现了作风问题所具有的反复性和顽固性,同时也反映出个别法院和少数干警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工作中,还存在着“等待观望”的消极心态和“无视规定”的侥幸心理,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通报要求,各级法院党组要坚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主动查处法院干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打折扣、搞变通”的行为,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以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各级法院不折不扣地得以落实。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失职渎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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