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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编心得体会(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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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一

合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连接交易双方、维护交易权益的重要纽带。无论是商业合同还是个人合同,它们都起到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参与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作用。下文将从合同的定义、签订合同的过程、合同履行与违约风险、以及合同的修订与终止等方面,阐述我的心得体会。

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平等主体、自愿协商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成立需要合法的合同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当事人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合同形式必须满足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并签字盖章。

签订合同是一项复杂的过程,需要双方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并进行沟通和商讨。首先,双方应积极引导合同的签订,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合同能够满足双方的合理期望。其次,双方需要详细讨论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保每一项都明确无误。最后,双方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并签字确认,同时保存合同的原件作为备份。

三、合同履行与违约风险。

合同的签订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合同的履行。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合同的条款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同时,违约风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双方应在合同中设定明确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措施,以规避合同违约的风险。

合同并非一成不变,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修订合同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的终止通常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协商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使得合同自动终止。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还需要履行终止合同的相关义务。

通过参与和签订合同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对于交易双方的重要性和作用。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降低交易风险,增加交易的安全性。合同还能够促进双方的合作和互信,提高交易效率。只有在明确的合同框架下,当事人才能更加自信、放心地参与交易。因此,对于我个人而言,我会更加重视签订合同的过程,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时刻关注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风险,保护自身的权益。

总之,合同作为一种规范和约束交易行为的重要工具,在我参与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的充分沟通和理解,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只有在合同的框架下,交易双方才能互利共赢,实现交易的双赢结果。通过对合同的体验和体会,我对合同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将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确保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二

作为现代商业交流和法律约束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编制对于商务人士来说极为重要。在我与合同编制工作多年的经历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合同编制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我在合同编制工作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首先,在合同编制中,准确无误的语言表述非常重要。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它所包含的条款和表述必须明确、精确,并且杜绝模棱两可的措辞。在编制合同时,我经常会使用简洁明了、没有歧义的语言,以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此外,对于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的使用,也需要非常谨慎,以确保对相关术语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其次,在合同编制中,重要细节的考虑不能忽视。合同中往往包含了繁杂的细节,这些细节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至关重要。在编制合同时,我经常会仔细审查所有的细节,包括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履行义务等。此外,对于各种风险和争议的考虑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会尽量将各种情况考虑进去,并进行适当的条款安排和风险分担。

再次,在合同编制中,归档和保留合同文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准备和保存合同的文件对于证明和解决争议至关重要。在编制合同时,我会为每个合同建立一个独立的档案,并确保每份合同都得到妥善保管。此外,我也会留下一份备份文件,以备不时之需。这种归档和保存的做法,可以方便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查阅和核对,并在纠纷发生时提供必要的证据。

另外,合同编制中的沟通和协商非常重要。作为合同起草人,我常常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公平合理,并尽量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在沟通和协商过程中,我会耐心倾听对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通过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我能够平衡各方的权益,提高合同的可执行性和稳健性。

最后,在合同编制中,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合同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和法规要求千差万别,因此必须对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在我进行合同编制工作时,我会时刻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确保所编制的合同符合最新的法律要求,并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对于复杂的合同,我也会请教专业律师提供意见和指导,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合同编制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在实践中我体会到了准确无误的语言表述、重要细节的考虑、归档和保留、沟通与协商以及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的重要性。通过不断的总结和学习,我相信我能够不断提升自己在合同编制方面的能力,为商务交流和法律约束作出更大的贡献。合同编制是一项需要持续学习和积累的工作,我会继续保持对合同编制领域的关注,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三

近日,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关于合同课程的培训,对此我深有体会。在这次培训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同时也收获了许多实用的知识和方法。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第一段:认识合同的重要性。

在培训过程中,我了解到合同是法律的载体,是企业和个人之间合作的保障。每一个合同条款都经过工商法的严格规定,体现出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只有严格制定合同,并遵守约定,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合作才得以稳定发展。因此,认识和理解合同的重要性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段:掌握合同的内容和要素。

合同的内容和要素包含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合作内容和期限、约定条款等。不同类型的合同还有不同的要素。因此,在培训中,我学会了合同的制定和签约的流程以及合同要素的理解和运用。例如,如何使用法律术语和统一规范的文件格式等。正确掌握合同的内容和要素对于制定和签约的过程都至关重要。

第三段:了解合同的风险防范。

在涉及合同的业务中,风险总是存在的。在培训中,我们也学习了如何防范合同风险,该如何避免和减轻合同纠纷的发生。例如,通过约定违约责任和违反罚款条款,可以有效提高合同的执行力。通过了解各类合同条款的相关性来预防一些纠纷的发生。

第四段:培养谈判技巧和沟通能力。

合同的签订不是单方面的行为,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和协议。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谈判技巧和沟通能力的支持。比如,如何在磋商中化解和调解争议,如何寻找双方相互认可的方案。因此,在培训中,我们也学习了如何有效地沟通,培养谈判技巧和沟通能力,以提高合作效率。

第五段:总结和启示。

通过这次合同课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制定和签订合同的要素和内容。同时,我也掌握了防范合同风险和沟通谈判的技巧。总之,建立完整,合法的合同体系对于每一个企业或个人保证合作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加强对于合同的学习和应用,共同达成有益于双方的合作协议。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四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2_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2_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2_年3月16日

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2_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

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

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

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

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

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

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

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

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

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

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2_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

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

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

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

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

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

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五

合同是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作为规范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合同在保护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重要性、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以及合同履行中需注意的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合同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第二段:合同的定义和重要性。

合同是指合法地写明了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协议,通过双方签字或盖章等形式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合同作为法人和个人之间合作的重要基础,起到规范行为、约束各方的作用。合同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还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安全和有效性。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让商业活动有了可靠的依据,使得各方关系更加明确,促进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段:合同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的相关问题,例如租赁合同、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合同签订的过程需要各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讨论、协商,确保合同的条款合理、合法、明确。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注意条款的具体表述,尽量避免词义模糊、歧义解释的情况。此外,合同一旦签订就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对于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同时,在合同履行中还要遵守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社会道德。

第四段:合同履行中需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益和责任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首先,要密切关注合同期限,确保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遇到无法按时履约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沟通并寻找解决办法,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重视证明文件的保管和备份工作,确保合同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保留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证据,以备以后需要使用。最后,要定期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复查和评估,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及时修订或解除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合同。

第五段:总结。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它为各方提供了安全和可靠的依据。合同的条款要合理、合法,双方要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权益的平等和互利。在合同履行中,需注意合同期限、证明文件保管和备份等事项。只有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才能保证交易的公平、有序和安全进行。合同篇的学习让我深刻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在实际操作中的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只有不断完善自己的合同知识,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六

作为监理部的负责人,不但要求要有坚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良好的说话语言表达技巧,更要拥有较强的沟通和交际能力,因为监理员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永远都是为业主服务的,对于出现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有些时候,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会在送检的文件资料中做手脚,故意违反规定和规则制度,这个时候相当于是设置了一个陷阱让监理员来踩,作为一名监理员,这个时候就应该明确监理员的职务和要领,以及认识到问题所在和相应的规范制度,基于这些,监理员是绝对不能再文件上面签章确认通过的,因为一旦盖章后,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该项目工程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监理员是要负重大责任的,而且万一问题特别严重的话,谁来承担后果,谁都负不起这样的责任;但是不签章的话,施工单位又会找一些借口和理由来搪塞监理员,或者是硬钻牛角尖,所以,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名监理员,必须找到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说话的依据,与施工单位人员周旋到底,切实的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可靠和进度控制。另外,我发现监理单位除了三大控制,;两大管理,一协调外,还必须十分重视安全建设,有规定工地上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戴好安全帽,随时检查工地里各种材料、设施的安置情况;此外,本工程还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见证人员便由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检测和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在指导师傅的带领下,从熟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相关规程规范开始,逐步熟悉了本工程的建设情况,初步掌握了工程监理工作的基础知识和操作的基本程序,吃住都跟随在一线的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上,通过现场直接参与,学习怎样发展、管理、处理实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参与每一次的监理例会,学习怎样协调各方关系,以及分析项目施工的质量、进度状况,并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在现场做现场监理员的我,主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现场的安全巡检;检查承包单位每日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机械等,按设计图纸及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和记录。通过这些工作实践,我加深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明确了自己在实习中应该掌握和学习的知识,同时通过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再学校学习到得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通过这些实践更是增强了自己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提高了自己的能力,基本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为期一个月的监理实习生活结束了,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实践,切身的参与到生产建设当中,近距离的观察,让我对书本所学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更真实的了解,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次是理论与实践想结合的过程,我深深的感觉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是一项社会化、专业化的高智能服务工作,它要求监理员在建设过程中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技能设经验为客户提供工程监理管理服务,妥善协调处理好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实现工程建设目标。因此,作为一个合格的工程监理员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工程管理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各类知识,同时要求监理员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应变能力,从而确保能够从容的面对工程建设中各种各样的问题。为此,工程监理员必须要加强行业内部的学习,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管理规范和监理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不断的提高,在为业主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的同时,也为施工单位提供服务,要在技术上和施工组织管理上为施工单位出谋划策,帮助施工单位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细致的做好各方面的监理工作,力争使工程监理行业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七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关系而离职的员工,如何面对原公司的索赔,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新的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外,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特别是涉及户口方面的违约金,今后将不再受法律支持。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对离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和工作交接程序进行了增补和规范。

〉〉法条新规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此前,劳动法律及一些地方法规大多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新法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员工一般不承担违约金责任。”

〉〉权威解读

马照辉解释称,之所以有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马照辉进一步解释称,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公司因竞业限制原因,约定员工需承担违约金,也应付出相应代价:在约定违约金的同时,必须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表示,在北京地区,单位和员工之间涉及户口问题而发生的违约金纠纷较多。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给予调整,但基本上都持支持态度。“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今后此种违约金约定将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黄彩相同时表示,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旧案新解

202_年12月,陈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_年12月至202_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2_年3月,陈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马照辉分析称,陈某与公司之间有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判,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的。若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2_年1月1日后,则不能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也属无效。

但需要注意一点,《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假如陈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存续到202_年,则原定的违约金约定依然有效。

员工辞职获补偿金范围扩大

〉〉法条新规

第四十六条(节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出台动机

北京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委员马照辉表示,之前,除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员工因此解除合同,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一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突破,大大扩充了员工解除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权威解读

马照辉表示:“本次劳动法修改,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精髓就体现在这。”

他分析称:“现实生活中,个别公司寻找理由逼迫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员工遇到此类行为后,或根本无权主张补偿,或只能依照实际发生的损失要求赔偿。新法在这里做了很大的突破性规定。”

此外,新法还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照辉认为:补偿金范围扩大导致解除合同的成本加大,有利于引导公司与员工订立长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试用期辞职应三日前通知

〉〉法条新规

第三十七条(节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出台动机

市一中院法官黄彩相称:“这个变化,是为了兼顾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他介绍称:此前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二条曾规定:“在试用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员工在试用期内,随时撂挑子不干的行为,给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八

合同法是一门非常实用的法律学科,它是民法基础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而在当今社会,合同的运用及其争议解决已经成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议题。在这个背景下,学生们也需要通过学习《合同法》等相关课程,深入了解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而本文将重点阐述我所学的合同课程的心得体会,以及此课程对我个人和职业生涯的影响。

【第二段:理论探讨】。

在学习合同课程的时候,我们首先学习了合同的定义和性质,并了解了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合同效力等相关的基本概念和知识。同时,我们也深入学习了合同的种类、合同的履行方式与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学习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了解了这些合同法律知识,我们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在处理与合同有关的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

【第三段:实践与思考】。

通过对合同课程的学习,我也有了更多的实践机会。在课程中,我们进行了一些合同类型的案例分析,有时也与工作经验和实际背景相结合,从而获得了更多的体验和反思。例如,在探讨违约责任的法律适用时,我们便分析了多种不同的实际案例,从而获得了对违约处理的不同方面的理解与体验。而这些实践与思考,则使我对合同法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同时使我可以更好地掌握合同法的实践应用。

【第四段:提高与实际应用】。

通过学习合同课程,不仅仅让我了解了合同法的相关知识,也让我受益于许多能力的提高。比如,我学会了如何审查和撰写合同,学习懂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等方面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可以更好地了解各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并在公司中参与合同程序的实践,从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这也说明,学习合同课程不仅仅是了解合同法本身,还可以为实际工作贡献力量。

【第五段:总结】。

通过学习合同课程,我深刻理解到,学习法律理论与实践,不仅仅是为了在考试中取得表现,更在于实践能力的提升与尝试。法律虽然是一门学科,但对实际工作中的社会问题也具有实际指导意义。而合同法更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有可能与合同法相关联。因此,在我们的法律学习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理论”,更要将学习内容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2_年6月29日,现予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十

合同课是商法必学的一门课程,对于每个学习商法的学生来说都非常重要。在学习合同课的过程中,我走过了弯路,但也发现了很多诀窍和注意事项。在这篇文章里,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对正在学习合同课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认真听讲。

在学习合同课的过程中,认真听讲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课堂上老师会讲解合同的定义、要素、类型等核心内容,很多细节是需要老师讲解的,而这些细节往往也是考试的焦点。在听讲的同时,可以边做笔记,将老师讲解的重点内容记录下来,便于回顾和复习。

二、认真阅读案例。

合同课程内容繁杂、抽象,而案例则是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途径。在课上老师通常会拿出一些实例来讲解,但这只是冰山一角。在自行学习的时候,也要认真阅读相关案例,逐字逐句地理解实例中的情况、过程和结果,并结合课程内容加以分析,以此深入理解合同的实质和本质。

三、理解合同的构成要素。

学好合同课需要先理解合同的构成要素:要约、承诺、订立和履行。只有理解好这些要素,才能将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和案例真正融会贯通。特别要注意的是,要约是合同中极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要约的有效性往往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

四、强化条款理解。

合同是由条款组成的,理解条款非常重要。但是,条款往往比较抽象,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记忆。对于难以理解或记忆的条款,同学们可以通过解析、分析、归纳等方式来加深印象和理解。

五、注重实践应用。

最后一个要点是注重实践应用,特别是针对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和应用。在学习合同课程中,尤其是复习阶段,一定要多做一些案例分析和实践应用,这样不仅能复习巩固所学知识,还能帮助我们理解合同法的实际运用,更好地掌握它的核心精髓和实用技巧。

在学习合同课程的过程中,我认真听讲、认真阅读案例、理解构成要素、强化条款理解,注重实践应用,这五个要点都是非常重要的。希望我的经验能够对正在学习合同课程的同学有所帮助,让大家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应用合同法的知识。

合同编心得体会篇十一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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