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不愿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纲领而努力奋斗的。
2、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信仰宗教,经常参加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参与“法轮功”、“门徒会”等邪教组织,在党中央做出明确规定后仍执迷不悟的。
3、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经常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严重影响党的工作的。
4、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或以上三种表现虽未满六个月,但多次违反,经教育不改的。
5、忘记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斤斤计较个人得失,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履行公民义务,拒缴或拖欠国家法定任务达一年以上的。
7、不遵守学习和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或长期旷工,贻误工作的。
8、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长期消极落后,完不成工作任务,不带头参加公益事业、不发挥党员作用的。
9、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久拖集体各种承包款,挪用、截留集体公款一年以上,拖欠不还的。
10、不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搞家族结盟,拉帮结伙,公然威胁组织,擅自改变组织决议、决定,与组织对着干的;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11、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或在大事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12、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不好,经常传播流言蛮语,搬弄事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贪污盗窃,敲诈勒索,行贿,打架斗殴,败坏社会风气,参加大额赌博或经常聚众赌博的。
13、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社会治安、国法法律、法令、法规、村规民约、厂纪厂规和机关工作纪律,影响很坏的。
14、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篡改选举结果的。
15、在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的。
16、其他违法乱纪现象,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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