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可持续
在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推进的浪潮中,一个新的社会群体随之迅速扩大:失地农民。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没有土地;说不是农民,他们却在城市的边缘徘徊;刚刚失去土地这条生存底线的他们,希望能和城市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社会保障来支撑起未来的生活,但却屡屡失望;他们处于弱势的生存、面对未来的无助,令我们忧虑,更激起我们的深思。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国家和各地政府做了很多工作,也进行了较多的努力,但是,结果并不令人如意,其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就业安置没有作到可持续化。
一、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结症:就业安置不可持续性
1、征地补偿费用低,失地农民可持续就业缺乏经济基础。
2、社会保障缺位,失地农民没有可持续发展的依靠。土地对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如果政府没有将失地农民纳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范围。由于有些失地农民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考虑的是今天能分到多少钱,很少考虑今后的出路问题,因此也没有一个村将土地征用款用于解决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呈总体下降趋势。除原来少数以
二、三产业为主的农户收入变化不明显外,其他以农业为主的农户,因劳动力就业转移和家庭产业转移没有得到尽快解决,收入明显下降。而生活消费支出却有所增长。原因是失地后农民消费中商品性消费比重增大,意味着相同消费量要多支出。有的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缺乏长远打算,表现出没有办法改变现状和只能听天由命等低落情绪,有限的补偿费,坐吃山空,甚至参与赌博,个别家庭落到了生活无着落的困境。由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未建立,失地农民大都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一旦补偿金用完了,基本生活费就没有了来源。目前,农村正向老年社会进入,养老保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失地农民,今后该怎样寻求生活的出路,不少人显得焦急和无奈,特别是中老年人、病残人等弱势群体,失去土地之后,便依赖集体和政府来解决生活问题,但集体和政府又能解决多少呢?多少人在等待、在期盼!这是失地农民可持续发展的坚强依靠,但是,他们却遥远的很。
3、就业培训跟不上,失地农民无可持续发展的主体优势。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就业难问题比较突出。许多农民因征地从农业转产后,主要从事一些技术要求不高的体力劳动。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能型转变,素质低的失地农民就业难度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高不成低不就的就业观念障碍。一些农民分到土地征用款后,很快就花光,他们中一部分人将成为没有土地、没有资金、没有生活保障的流民。
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失地农民向非农就业转移过程中,除少数人能利用城区发展带来的商机经商办企业外,由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特别是40岁以上的劳动力,尤为突出,虽然他们过去是农业生产的好手,但现在田地没有了,年龄又偏大,为不至于呆在家吃闲饭,不少人到建筑工地打短工,从事简单的看管、搬运等临时性工作。许多农户在全部或大部分耕地失去后,希望从事非农经营,然而由于过去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缺乏从事
二、三产业经营的技能和经验,同时又由于农民投资理财的知识和能力较为有限,面对变化莫测的市场,难以为土地补偿费寻求有效的增值渠道。
二、对策:可持续安置失地农民
1、强化就业培训制度。增强失地农民的可持续就业能力
由于失地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很低,在土地以外的其它工作岗位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大部分难以找到新的就业机会。据《经济日报》消息,某省针对失地农民现实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被调查的455户失地农民中,被安置就业的只占总数的1.1%。目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主要有两种途径:招工安置和就地安置,就实际效果来讲,均非长远之计。招工安置面窄,且有一定的用工要求,被安置人员还面临着企业减员增效、破产、停产而重新失业的风险;就地安置可以为大量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短期效果显著,但村办企业多受资金、技术、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市场竞争能力差,很难形成规模,大部分已濒临破产的边缘,失地农民只能再次失业。
要可持续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根本在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消除陈旧思想,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适应企业的用工要求,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政府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尽可能多的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失地农民的就业指导,力图多渠道、多途径的安排就业,加大第三产业安置失地农民就业的比重,促进农民就业在城乡间无障碍流动。就业培训费用政府可给予一定财政支持,也可从土地征用款项和集体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免费培训,也可采取由失地农民支付培训费,政府部门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或按定额报销的方式。
2、纳入城市社保体系,完善失地农民的可持续保障体系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对失去土地后养老问题的担忧,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因养老问题产生的城市化阻力;同时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但是,由于农村和农民的现金收入水平普遍很低,尚不具备建立以个人缴费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条件,全部费用由国家承担也不现实,即使是部分费用,也超出了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因此要使失地农民享有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安排两种途径寻找出路。
在城市,为推进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余额的不足部分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的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和国有资产变现收入来弥补,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农民也应有分享其变现所得的平等权利。因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可模仿城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由政府、集体、失地农民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政府承担的部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增值收益中列支以及安排专项财政拨款;集体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中提取,失地农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视其具体经济状况在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失地农民在各类企业就业后,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失地农民既参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从两者中自愿选择一种待遇。养老保险费的交纳标准和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作相应的调整,使失地农民既履行应尽的义务又享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在领取养老金时,失地农民还面临着如何计算工龄的问题,土地被征用前,他们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样为国家做出了很大贡献,这段时间应当记入重新就业后失地农民的工龄,否则有失公平原则。
3、推进土地股份制经营,为失地农民提供可持续安置资源
让农民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的南海模式
,它有利于农民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促进了农民非农化和向
二、三产业的转移,同时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收益权。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人均占有的土地数量有限,许多地方甚至不到一亩,尽管通过耕种土地获取收益的激励已大大降低,但是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依然存在。推进土地股份制经营,使农民持有土地股份,一是能充分发挥土地的用途,节约使用土地。农民入股,以其对土地的感情,必将珍惜土地的使用;二是能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提高其就业的非农化程度。农民成为股民,也保护了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权,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来源,这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可持续发展的有利保证。
4、加大法律支持,为失地农民可持续就业安置权利提供法律保障
失地农民与城市农民工、下岗失业工人、城市贫民一样同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当合法权利遭受侵犯时,他们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因寻求行政救济所需的成本(包括时间、金钱、必要的法律知识等)。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接近法律,平等的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在土地立法方面,尽快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法制化,主要包括,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身份,以法律条文的方式明确国家关于延长土地承包经营期的政策,从法律上严格控制各级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征用等,使农民土地权利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各地应尽快修订关于失地农民的地方社保法规。对侵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利益的地方政府和单位,应该有法律依据查处,严惩损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有关人员。
5、引入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土地资源
经济学家温铁军指出,法律已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主体,但现实中未得到。我们要突出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市场主体地位,让农民成为征地谈判的一方主体。政府要把好土地用途管理关,严格限制土地征占,公益事业可以由政府出面征地,非公益用地则由工商企业和集体所有权主体谈判,必须公示,不能搞黑箱操作。对国家重点工程、公益性建设等具有强制性的国家征地,要采取公平补偿的原则,提高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失地农民参加失业、养老、医疗保险提供一定的保障,降低因征地带给失地农民长期基本生活的风险;对不具有强制性的工商业经营性用地土,应该引入竞争机制和谈判机制,在按规定将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农民与用地方自行谈判确定补偿费数额,也可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出租的方式参与土地的开发,分享社会进步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对于交通设施等准公益性的占地,应能使农民长期分享土地的增殖收益,以防止出现失去保障的问题;工商业用地还可以实行租赁,由转让土地的农民集体组织向企业收取租赁费,用于解决失地农民长期保障的问题。使非公益用地市场化,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使用土地资源,让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得到可持续的保障。这样既可以搞活农村经济,扩大农村人口的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又可以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是一种真正可持续的就业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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