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的组织结构
基层党的组织机构是基层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关、工作机关的统称。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我们党整个肌体中最基本的“细胞”,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从党的历史看,四大通过的党章,最早规定在农村、工厂、 铁路、矿山、兵营、学校等基层单位,有党员3人以上的均建立党的支部。在此以前的党章则规定基层单位只建立党的小组。直到党的五大以后,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申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议决案》中,才正式确定支部为党的基本组织。七大党章改称支部为党的基层组织。八大以后的历次党章才有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之称。十五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 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且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包含党的基层组织的总体结构和具体结构。
党的基层组织的总体结构。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这些设立在社会基层单位中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构成党的基层组织的总体结构。
党的基层组织的具体结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党员超过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 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下面可分设若干总支部或支部;党员5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总支部下面可分设若干支部;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又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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