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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政府审批转账模板和感想(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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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政府审批转账模板和感想一

乙方:

为充分利用甲方物业的地段优势,利用商业与广告形式,达到从外观吸引消费者,从内在获取消费者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广告位的范围:

甲方现有楼体的全部户外广告位均由乙方独家全权代理。

另附位置图及照片。

二、合作期限:

乙方独家代理期限为:10年,合同期自20______年月日至20______年月日止。

三、合作方式及利益分配:

1、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的现有广告位交由乙方,移交后乙方开始广告位的招商租赁。

2、双方就此合作建立以乙方名义的帐务,并设立独立账户,广告费收入汇入该账户,支出需双方汇签。

3、有关广告管理事务的处理均有乙方负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广告收入中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审批费,电费,维修费,日常维护费、画面首次制作安装费、税费等。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与当地广告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以方便各类广告事务的顺利开展。

5、广告收入的利益分配为:甲方每年获取收入的60%,乙方每年获取收入的40%(收入是指扣除所产生的费用后的纯利润)。分配时间定于每半年支付一次,即每年的6月1日和12月1日进行结算和分配。

四、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所承接发布的广告应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政府审批手续。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政府审批和新增设广告位的有关申报手续。

2、乙方所发布的广告位,其结构设计、维护保养、安全使用等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根据广告发布需要及市场变更情况对本协议第一条所指的现有广告位进行增减和改造,但改造方案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方案在不影响甲方原建筑美观的情况下,甲方应予以支持。

4、乙方在代理期间,无权将代理之位置全部或部分转让与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从事广告代理之用。

5、协议签订后,乙方对广告位进行全权的管理,对于空置的广告位应及时招商,不准张贴有损形象和不健康的广告。

6、甲方在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做出调整。如甲方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更对乙方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乙方有权提出更改协议。

7、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广告位的制作形式,由乙方根据情况及现实技术进行设置,但应保持良好的外观形象。

五、协议续约:

1、在本协议满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议续约,进行合作条件的重新协商。

2、乙方须于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同甲方商定有关续约事宜,并在协议到期前30日内签订续约协议。如乙方为履行原广告客户合同而必须延期续约时,甲方可考虑单独适当延续本协议中部分位置至乙方与其客户合同期满为止(租金以协议期满时该位置的租金标准为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违约,应承担20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2、如因一方违约而造成另一方无法履行协议时,本协议可即时中止,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做出赔偿。

七、终止协议:

在协议履行期间,如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双方有权终止协议,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1、国家政策、法令而至协议无法履行的。

2、因城市规划等公众利益而至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事后无法恢复的。

八、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公司资料如有更改,须在更改前及时通知对方。

2、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发生该不

可抗力事件和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

3、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约定的各方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暂时终止,协议期限应自动延长,延长时间与该终止期相同,双方无须为此付出任何罚款。

4、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求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尽量减少这种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后果。

九、在合约期间,如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则交由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广告招商合同范本2甲方:垣曲县逸景名苑小区项目部

乙方:

为了提高小区整体形象,同时也为了给各位商户创造一个有利的宣传空间,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租赁位置:甲方小区院内3#楼南至9#楼东围墙米至米处共米长,高度为围墙实际高度。

二、租赁期限:年月日至小区二期工程交付使用。

三、租赁费用:每米元,合计元(大写: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订本协议当天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额租赁费,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另租他户。

五、具体事项:

1、甲方在乙方租赁使用期内不得将广告位另租他人,否则,甲方双倍退还乙方租赁费(本条2、3项除外)。

2、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后7天内将广告贴上,并且要将围墙上下张贴严实,不得留缝。否则甲方有权另租他人,并于7日内退还乙方租赁费。

3、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广告的维护,若有破损、掉落等现象时,应及时修补和更换。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不修补和更换,甲方为维护小区形象需要有权另租他人,不退还乙方租赁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可另行补充。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推荐政府审批转账模板和感想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xx-20xx年)》,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规划管理的严肃性,防止因随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城市功能和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将公共绿地调整为其他用地(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冻结将非居住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严格限制对居住用地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的调增。

(二)限制对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的调减,限制对各个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

(三)通过招标、挂牌、拍卖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决定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使建设单位无法实施,确需对“招拍挂”后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总建设用地面积和地上总建筑规模指标进行调整,且经市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及区政府共同研究,进行必要性论证,合理确定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否则,应先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修改,依法修改后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招拍挂”。

(四)加油站、加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等经营性市政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严格按照控规修改的程序进行。

(五)因优化规划布局、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方案以及更正规划成果(含控规修改成果)中规划地块边界、道路标高和线型、地下管线走向等内容,需要对控规进行维护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办理。

涉及对地块用地性质、地上建筑总规模(容积率)、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模、特殊地段建筑控制高度以及规划保护内容的修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修改程序如下:

(一)控规修改申请的提出

区人民政府申请对行政区域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当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修改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控规修改初步方案(含所在控规范围内或相关控规范围用地布局、用地和建筑总量总体平衡方案)及意见等必要性论证材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对所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意见后,参照上述材料要求,直接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政府书面提出申请。

(二)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论证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论证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将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以及必要性论证材料在市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和规划地段公示,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相关专家意见,形成论证结论。

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直接回复申请单位。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专题报文请示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论证需先修改总体规划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后方可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

(三)控规修改方案的审查、审定和审批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准修改的意见编制控规修改方案,并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中,应当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对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并采取公告、听证等方式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就控规修改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因修改用地性质、容积率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还应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后,按分级管理原则审定,报市政府审批。

控规修改均应报请市政府审批。对土地“招拍挂”前的控规修改,实行分级管理。

(一)修改后容积率在《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以内,容积率增加幅度不超过50%且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二)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50%以上2倍以下,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30万-50万平方米以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

(三)修改后容积率超出《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定范围、调整幅度在2倍以上,或者建筑规模增量在50万平方米以上,由市政府市长审定。

(一)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的控规修改,对城市有重大影响的,上报审批前一律提交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审议。

(二)市规委会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不少于100人的专家库,其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外地专家。

(三)建立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召开控规修改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前,由系统随机抽取并通知专家参会。

(四)每次专家评审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7人,半数以上专家同意修改方案的,方可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五)市国土、环保、园林等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专委会专家委员会议。

(一)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阶段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修改方案上报审批前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二)控规修改公告必须同时在当地两种主要报刊媒体报道,同时要在市规划局网站、规划展览馆、有关区政府政务公开场所和规划地段现场公告,向市民说明控规修改的有关情况。其中报刊媒体公告时间应该在3天以上。

(三)若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公示时多数利害关系人表示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依法组织召开由利害关系人、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

(一)对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限期拆除。因建筑安全等因素不能拆除的,对超面积部分予以没收实物或没收违法收入。违法收入按建设工程所在地同期同类型房屋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二)对擅自超出规划许可的建设总规模进行建设,但未突破规划容积率的,除补交土地综合价金及各种规费外,依法对超出部分面积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三)对擅自减少规划许可确定的配套设施或改变建筑立面设计等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划要求建设;否则,不予规划验收。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停止受理其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以提高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为工作出发点,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编制和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同时,在对控规修改内部审查程序进行完善的基础上,健全完善市规委会专家审查和公众参与的机制,提高规划修改的科学性。

市监察部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控规编制和修改成果备察机制。

市国土、监察、审计、环保、园林等部门应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司法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含建设项目和建构物等)。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和规定程序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城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控规修改管理的办法。

推荐政府审批转账模板和感想三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努力提高规划科学化水平,强化规划的刚性,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xx〕1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綦江城区控规修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区规划局要努力提高控规编制与修改的科学性,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建设“四区一城”的要求,主动优化完善城区控规。控规修改要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健全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支撑、提升城市品质、注重城市设计、传承城市文脉、突出现代山水田园城市特色。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控规。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控规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因城乡总体规划修改、实施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修改控规,以及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致使控规无法实施确需修改,且经区政府同意不需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应当经区规划局会同区土地主管部门及所涉园城管委会共同研究,再依法进行控规修改;否则,应先由区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方可依法进行控规修改,修改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再依法对土地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拍挂出让。

(二)禁止对已实施的綦江河、通惠河、沙溪河、登瀛河滨河绿地,翠屏山、龙脊山等重要山水廊道,公园绿地,重要广场用地的调减。严格限制对其他绿地与广场用地的修改。

(三)严格限制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物流仓储、公用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等用地的调减。

(四)限制对居住及商业商务用地的调增,并严格控制其调增计容建筑面积总规模。

控规修改分为强制性内容修改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修改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以及纳入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应按控规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修改内容不涉及经批准的控规中确定的土地用途、增加计容建筑面积、减少公园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和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不涉及招拍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按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三)虽涉及强制性内容但不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办理。

1.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

(1)根据专项论证、已批准的专业规划或城市设计,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公园绿地或优化其空间布局的;

(2)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优化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布局,但不改变各类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的;

(3)经论证,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调整商住混合用地或住商混合用地的商住比例,但不改变主导用地性质,且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4)拟按划拨方式供应行政办公、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停车场等用地时,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并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修改控规的;

(5)根据专项论证或已批准的专业规划,修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导致用地边界及规划指标相应修改的;

(6)经专项论证,或区政府已批准的市政工程项目,需对控规进行修改的(包含因市政工程项目修改导致公园绿地面积变化的);

(7)根据土地权属修正用地边界的;

(8)经区规划局研究后认定属规划编制失误的。

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后

(1)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涉及多个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商住比例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块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进行统筹平衡的(含平衡后单个地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

(2)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在不改变各类用地面积、用途且满足相应规范的条件下,对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的位置进行优化修改的;

(3)结合具体情况对城市道路、轨道、市政管线等规划的线型、标高、用地位置及范围或对公用设施进行修改的;

(4)经论证,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5)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类用途用地的边界进行修正的。

(一)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申请对职权范围内的用地进行控规修改的,应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控规修改的理由、诉求,并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认为需要修改控规的,应当按照前述管辖范围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提出书面请求,经论证同意后由区级主管部门或园城管委会按前述要求提出修改申请。

区政府确定需要对控规进行修改的,由区规划局直接办理。

2.办理

区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办理的,区规划局应当组织对控规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报告区政府,并终止该控规修改。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区规划局将必要性论证意见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组织编制控规修改方案,经审查、公示、征求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必要时,可将必要性论证意见和控规修改方案一并报区政府审批。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2)按照区内各类用地布局合理、开发建设及居住人口总量控制的原则,对拟修改控规范围或相邻控规范围的用地布局、建筑总量进行总体平衡后,提交控规修改初步方案;(3)若涉及建设用地增减平衡的,应同步提交建设用地平衡方案;(4)其他必要性论证材料。

(二)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

1.申请

由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向区规划局提出修改申请,也可由区规划局主动进行修改。

2.办理

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由区规划局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并征求意见,并将修改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区规划局组织开展控规修改论证工作,控规修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文件,说明修改理由、涉及利害关系人的有关情况、诉求等;(2)修改方案;(3)修改所涉及范围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其他必要材料。

(三)公示及公布

修改控规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控规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修改控规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控规修改方案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规划局应当及时公布控规修改成果。

(一)区规划局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控规修改论证。

(二)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专家咨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工作。

(三)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遵循优化城市功能、提升形象品质、促进产城融合等原则,同步加强城市空间形态研究,落实城市设计要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

1.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25%的;

2.城市景观轴线、门户地带、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等风貌敏感区或其它有必要进行空间组织形态论证的区域。

(四)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线的研究,涉及地下市政管线调整的,一并纳入控规修改内容。因土地用途调整或计容建筑面积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且容积率增幅超过50%的,应同步进行地下管线承载力论证,并将审定的评价结论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

(五)控规修改论证中应当加强交通影响评价论证,并将审定的交通影响评价论证的相关要求一并纳入控规进行控制。修改控规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

1.旧城区改造、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单个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后3.0的;

2.控规修改导致地块周边主要交通流向发生重大变化或停车配套设施减少20%及以上的;

3.在交通敏感区域新增大型场馆、交通换乘枢纽和其他人口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

4.其他有必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

(一)对不符合控规要求进行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依法没收或拆除,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规划、设计中弄虚作假的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单位,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停止受理其承接的规划编制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报建,并纳入诚信管理,具体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条、《重庆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xx〕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控规修改申请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在申请控规修改前认真研究,严格把关,承担责任。

区规划局应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控规修改的技术审查工作,建立已批准控规的动态维护机制,加强控规修改后的成果入库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区规划局做好控规修改有关工作。

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等区级主管部门,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东部新城管委会等园城管委会和有关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有关工作,并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等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均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有权机关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城区以外的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涉及市级有关平台公司储备用地的控规的编制与修改,对口的区级单位应征求市级有关平台公司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控规修改审批前需报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等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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