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处分是在工作中,由于自己的行为或者言论的原因,受到组织或者管理人员的规定惩罚,以达到提高工作效率和维护秩序的目的。处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处分对自己的影响,如果不能从处分中反思自己,那么真正受过的惩罚便是自己的心灵。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曾经受到过处分的惩罚,这是我职业生涯中最不愿提起的一段经历。当时我心情沮丧,失落不已,有些时候甚至怨天尤人。虽然在工作中勤勉认真,但是由于一些个人行为和言论,却犯下了错误。我对领导表示了愧疚和悔意,并且主动认错向领导道歉,但是仍然遭到了处分。对于我来说,处分的痛苦并不在于因错误受罚或者受到了处分本身,而是在于被处分的这段时间,我几乎失去了做事的自信和自我认同感,我陷入一种负面的情绪循环中,难以自拔。
虽然我现在已经恢复了自信和自我认同感,但我对受处分的经历仍耿耿于怀。因此,我开始反思处分的原因,试图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我渐渐明白,处分的目的在于让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和言论可能会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引导我改进自己的行为和言论。
第四段:处分带来的帮助。
受处分固然痛苦,但是对我而言,受处分的经历也带来了一些好处。处分让我认识到,沉迷于自己的情绪和心境中并不能让事情变得更好,唯有积极面对错误,找出自己的不足,才能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同时,处分也让我更加珍惜自己的职业,不断地努力工作,不再犯下过错。
第五段:结论。
受处分并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但是处分却是极为必要的,可以让人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不合适之处。处分可以促使人们反思自己,找出改进的方向。只有通过这样的反思和改变,才能成长为更加出色的人才。我们应该将每一次处分视为人生中的一次成长机会,相信自己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变得更加优秀。
消处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行为范围内,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人员采取的一种有限制性的惩罚措施。作为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消处分极大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经历一次消处分也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这篇文章将从接受消处分的前因后果、消处分对我的影响、改过自新的动力、反思和总结以及对未来的展望五个方面进行阐述和分析。
首先,接受消处分的前因后果是我深入反思的起点。作为一个社会人,我应该遵纪守法,但因为自己的疏忽和不慎,误入违法的行为。这一不慎不仅给我个人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更是对我的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消处分给我的是惊醒和警示,让我深刻地意识到自己疏忽大意的后果,认识到法律精神的严肃性。
其次,消处分对我的影响是激起了内心的深切思考。作为一名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我始终认为自己应该是一个遵守规则的人,然而现实的结果告诉我,我的思维和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消处分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提醒我不应该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个人的行为举止应当合规合法。
第三,改过自新的动力来自于消处分带给我的思考与反思。在那段时间的自我反思中,我认真地审视了自己的行为,不仅反省了自己的错误,也主动寻找了改正的方法。一个人只有真正思考自己的问题并愿意承担责任,才能够真正实现改过自新。我从中认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有可以改进的地方,只有把错误转化为积极的动力,才能够把消处分成为自我成长的契机。
第四,反思和总结让我从消处分中目睹了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通过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入的反思和总结,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短处和不足之处。这一反思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目标和努力方向,在以后的生活中将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守法奉公的好公民。
最后,对未来的展望使我更加明确了自己的人生追求和方向。经历了一次消处分,让我深感宝贵的时间和机会不能随意浪费。我决心要以这次消处分为契机,努力修复错误并改正不足,努力学习修行,让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益、家庭幸福的人。
综上所述,消处分给我带来了深刻的思考和体会。从接受消处分的前因后果、消处分对我的影响、改过自新的动力、反思和总结以及对未来的展望五个方面,我认识到了自己疏忽大意的过错所带来的后果,也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经历消处分的教训,我将更加谨慎行事,做一个有责任心、懂法律的好公民。
抄心得体会处分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方法,通过让学生反思自己的错误,深刻体会到错误的后果和教训,从而激发其自觉改正错误的意愿。在这个主题下,我从自身的经历出发,分别谈论了我在作文方面的突破、忽略小节的后果、团队合作中的遭遇和对待失败的态度。通过这些经历,我深刻体会到了抄心得体会处分的重要性和价值。
第二段:作文方面的突破。
在学生时代,我的作文水平一直不是很好。经常被老师批评,并在作文本中写下自己的反思和触动。最初,我对这种方法并不认同,觉得老师是在批评我,觉得自己写的很好。然而,经过多次处分后,我开始转变态度,开始虚心听取老师的建议并且努力改正自己的错误。我认真地思考,并在下次作文中尝试运用老师的建议。久而久之,我的作文水平逐渐提高,并且在中考中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抄心得体会处分让我意识到,只有通过从错误中吸取教训,我们才能够进步。
第三段:忽略小节的后果。
在团队合作中,我曾经犯过一个严重的错误:忽略了一些看似微小的细节。当初,我认为这些小节并不重要,只需重点关注大方向即可。然而,这个错误给我们的团队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导致我们的项目严重延误。团队领导对我进行了抄心得体会处分,要求我反思这个错误的根源在哪里。通过深入分析,我才意识到自己当初的疏忽是导致项目延误的主要原因。从此,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在团队合作中,每个环节,无论大小,都需要我们的关注和把控。只有抓住了每个细节,才能最终实现团队的成功。
第四段:团队合作中的遭遇。
并非每一次抄心得体会处分都来源于个人的错误,团队中其他成员的失误也会带来对我们自己的处罚。在某次团队项目中,有一位组员频繁迟到,工作态度也不认真。这给我们的项目带来了很大的困扰,最终导致了项目的失败。团队领导对我们进行了抄心得体会处分,要求我们每个人反思自己在团队中的角色和责任。通过这次经历,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团队合作中,每个人都应该担负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只有全体成员都尽力做到最好,才能够实现团队的成功。
第五段:对待失败的态度。
抄心得体会处分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教会了我们接受失败,并且在失败中寻找改变和进步的机会。我曾经参加过学校的运动会,在某个项目中获得了倒数第一名,遭受了其他同学的嘲笑和批评。然而,我的老师并没有责备我,而是给了我一个机会来反思自己的失败,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老师的指导,我在下次运动会中取得了进步,获得了第三名的好成绩。这次经历让我懂得了:失败并非终点,只要我们能够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并努力改进,我们仍然有机会追求成功。
结论:
抄心得体会处分给予学生反思错误的机会,帮助他们深刻体会到错误的后果和教训。通过这些经历,我意识到了抄心得体会处分的重要性和价值。它可以激发我们改正错误的意愿,让我们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并且在未来能够更加谨慎地行动。无论是在写作中、团队合作还是面对失败时,抄心得体会处分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让我们更加成熟、自信地面对自己的过错。
8月26日,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诞生,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如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新修订的《条例》更是释放出强烈的全面从严治党信号。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始终不忘初心。党员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带头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永葆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二是要坚守职责定位,忠诚履职尽责。人无德不立,官无德不为。党员干部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带头讲政德、立政德、养政德。做人要一身正气,强化自律意识,从一点一滴做起,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增强拒腐防变免疫力。为官要一尘不染,自觉在党内政治生活的大熔炉中锤炼政德,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铲除“码头文化”“圈子文化”“好人主义”的滋生土壤,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用权要一丝不苟,严格履行从严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增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要坚守法律法规,清正廉洁。这就要求我们不越雷池一步,不碰红线一下,自觉遵从党章、忠诚捍卫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杜绝“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发展壮大的重要法宝,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所在,也是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客观需要,我们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吧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自觉将党章党规和系列讲话作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廉洁奉公。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持之以恒学好新条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抄袭是指未经授权或引用他人的作品、观点、研究成果等,而将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或进行其他形式的使用。对于学术界、文艺界以及其他领域来说,抄袭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尽管大家普遍认同抄袭的不对之处,但在实际工作和学习过程中,仍然有不少人因为片面追求结果,不择手段,而抱着侥幸心理去抄袭。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让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对于预防抄袭是至关重要的。抄袭行为的产生往往源于对知识产权的无知或对抄袭行为轻纵态度。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向学生和员工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抄袭的严重后果。只有理解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的意义,才能真正摒弃抄袭行为。此外,学校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学术诚信的培养,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学术观念和道德观念。
其次,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对于抄袭问题也是必要的。一方面,处分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让抄袭者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处分也是起到维护公正和保护知识创造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对于学生而言,学校可以通过扣分、停课直至开除学籍等严厉制裁措施,对抄袭行为进行有效打击。而对于科研人员、文艺创作者等,相关领域的协会和组织可以采取处分措施,如终身禁止参与评选、取消个人成就等。这些措施既可以惩罚违规者,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让更多人产生守法和守规则的认识。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若处分措施不合理或无法落实,就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处分措施,应该科学合理制定,并配备相应的执行机构。学校和相关机构应该制定详细的抄袭行为定义和相应的处分标准,以保证处分的公正和有效。同时,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举报与投诉渠道,让受害者有一个公正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申诉。只有有了科学、公正和有效的处分措施,才能真正维护知识创作的公平环境,让社会的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
最后,抄袭问题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尽管学校和相关机构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但仅仅靠着制度和惩罚远远不够。每个人都应该自觉抵制抄袭行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学术观念。作为学生,要珍惜知识,认真学习,用自己的努力去创造知识,而不是追求一时的成绩。作为学者、科研人员、创作者,要保持真实和原创的精神,不断追求创新和突破。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抵制抄袭,才能真正建立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
总之,对于抄袭问题,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大家形成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来维护知识产权和公平的学术环境。然而,合理的处分措施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解决抄袭问题,让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
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落实“两个维护”。切实把“两个维护”落实到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问责追责的每一项工作和环节中,落实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中。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紧盯“四风”新表现,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加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关键环节监督检查。准确把握用好“四种形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小过即问,动辄则咎,体现严管就是厚爱。
二要注重纪律教育,筑牢党员干部规矩纪律思想防线。带头学习贯彻《条例》,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的基础上,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通过集中学习《条例》原文,观看《条例》解读视频,参加《条例》答题活动等多种形式,带领公司党员干部深入领会《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并以此为契机推动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全覆盖,多做咬耳朵、扯袖子的工作。
三要锤炼政治担当,着力打造纪检监察过硬队伍。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要有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要将政治性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进一步推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强化忠诚干净担当,自觉担负起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将监督责任层层落实到位,着力强化自我监督,努力打造一支新形势下,利剑式的纪检监察队伍。
今天的党课,我们走进了中共一大的共产党人。我了解到坚守初心的党员为了信仰,为革命事业奋斗终身的伟大精神;在当下这场抗疫斗争中,数百名医务人员白衣为甲,逆行出征,同样用行动传承和践行着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我会像这些榜样看齐,学习他们的精神,永葆责任之心,信念之心,奋斗之心,为民之心,不为名,不为官,始终坚持用合格共产党员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通过学习我们党的光辉历程,重温我们党从成立以来,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建立的不朽功勋,让我更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发展中国,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而作为新时代大学生,我们要继承并发扬中国共产党员的优秀品质,坚决同歪风邪气作斗争,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和模范作用,响应新时代的号召,与时俱进,为祖国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党籍处分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党员违反党纪党规行为的一种纪律处分措施。作为一名党员,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党籍处分给我的深刻教育。在这次党籍处分中,我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找到了改过自新的方向。下面我将从“反思自己的错误”、“认识到党籍处分的重要性”、“接受处分的教育和警示”、“改过自新的决心”和“珍惜党籍、弘扬党风”这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在这次党籍处分中的体会和回顾。
首先,我意识到了反思自己的错误的重要性。党籍处分当然是因为党员违反了党纪党规,但更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深刻反思,从而认识到错误的根源,并找到改正错误的方法。这对于党员自身的成长和党组织的建设都是极为重要的。在我接受党籍处分后的几个月里,我反思了自己的言行举止、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并从中找到了许多改正错误的方法和途径。
其次,我认识到了党籍处分的重要性。党籍处分不仅是对党员个人的教育警示,更是对党员作为党组织的一员的责任和义务的提醒。在受到党籍处分后,我对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认识更加深刻,明白了党组织对党员的要求和期望以及党纪党规的重要性。我认识到,只有严守党纪党规,做到按党章办事,才能够做到堂堂正正为党工作,为人民造福。
接下来,我接受了党籍处分的教育和警示。党籍处分是对党员个人行为的一种严厉警示,也是对整个党组织的严肃教育。通过党籍处分,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给党组织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且从中汲取到了教训。接受党籍处分的过程让我明白了党组织对党员行为的高标准和严要求,更加明确了自己应该如何对党组织和人民负责。
然后,我下定决心要改过自新。党籍处分给我上了一课,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所带来的后果和痛苦。我下定决心要坚决遵守党纪党规,端正自己的态度,改正自己的错误,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对党组织和人民的忠诚。我决心要通过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的能力,为党的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最后,我深深珍惜自己的党籍,并时刻警醒自己要以正直、勤奋、勇敢的态度去做事。我认识到党籍是一份荣誉,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责任。作为一名党员,我要牢记自己的身份,坚守党的纪律,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努力做到以党的利益为重,始终保持党性原则,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
总之,在这次党籍处分中,我深切地体会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和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并且积极反思自己,找到改正错误的方法和途径。我认识到了党籍处分的重要性,并接受了党组织的教育和警示。我下定决心要改过自新,为党的事业努力奋斗,珍惜自己的党籍,弘扬党风。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我一定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并为党组织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一段:引言(200字)。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我们肩负着党的信仰和使命,但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有些许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处分是一种教育惩戒措施,通过处分能使党员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进而提醒和警示其他党员,从而起到教育改造的效果。在经历党内处分后,我深感这是一个重生和成长的机会,下面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反思与认识错误(200字)。
党员处分是向我们敲响警钟,让我们反思自己的错误。经历了处分,我经历了一番内心的挣扎和痛苦,但同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回顾过去,我深感自己在一些重要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违纪违法行为,违背了党的信仰和规章制度。我们身为共产党员,应当时刻以党员身份要求自己,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段:自我审视与整改(200字)。
党员处分也是一次自我审视和整改的过程。在党组织的关怀与教育下,我开始仔细思考自己的言行,反思自己的原则和行为。我认识到,只有重新审视自己的过错和不足,才能在今后的行动中更加精确和明确。在整改过程中,我积极参加党组织提供的各类学习培训,争取尽快修正错误,重新确立正确的信仰和思想。
第四段:树立正确的党员观念(300字)。
党员处分深刻教育着我,让我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党员应当具备的品质和行为方式。在此过程中,我深入学习党章党规,理解党的信仰和价值观念。我逐渐明白,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应当追求的是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并能够以正直的道德标准去约束自己的行为。我开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做好思想工作,努力从优秀党员的榜样中汲取养分,改变自己的言行,争取以更加鲜明的标准去衡量自己。
第五段:展望未来(300字)。
党员处分对我来说是一次警醒,也是一次契机。在整改过程中,我纠正了原先的错误行为,并意识到作为党员的责任与使命。我希望未来能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恪守党的信条,始终以高度的纪律要求自己,不断改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我将以此为契机,将自己的人生与党的事业深度融合,为党和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语:回首过去,党员处分是我一次重生和成长的机会。通过反思和整改,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不足,树立起正确的党员观念,并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我相信,在党的关怀和培养下,我会更加自觉地履行党员的职责和使命,为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努力。
第一段:引言(约200字)。
喝酒处分是对酒驾等违法行为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不仅积极倡导节约用酒,而且以打击酒驾为重要任务。近年来,喝酒处分已成为社会重要议题之一。在经历了喝酒处分的痛苦之后,我深刻认识到它对个人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从而得出一些宝贵的体会和教训。
第二段:喝酒处分的辛苦与惩罚(约250字)。
喝酒处分之所以让人痛苦,首先是因为罚款的金额。罚款数额按照个人违法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但无论数额大小,对大部分人来说都是一笔相当可观的金额。其次,喝酒处分要吊销驾驶证。对于很多司机来说,驾驶证是工作和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处分后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此外,处分还可能面临入刑的后果,甚至辞退或失去工作、名誉等。这一系列的惩罚让人对喝酒驾驶的行为悔之晚矣,后悔莫及。
第三段:喝酒处分带来的反思与教训(约300字)。
通过喝酒处分,我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教训。首先,喝酒驾驶是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我清楚地意识到,一个错误的决定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伤害和悲剧。其次,喝酒驾驶是对法律的蔑视和不尊重,违反了道德以及社会公德心。再次,喝酒驾驶是对家人和社会的背叛。当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周围的人造成了伤害和困扰时,我深感愧疚与内疚。经过这次痛苦的教训,我从心底认识到喝酒驾驶绝对是一种无论如何都不能再犯的错误。
第四段:深化对喝酒的认识与改变(约250字)。
经历喝酒处分后,我对喝酒产生了深刻的认识。以前,我抱着“适量饮酒没有问题”的心态,没有太过在意自己的酒量和饮酒方式。但是,通过这次痛苦的教训,我明白了喝酒的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并且认识到自己对酒的控制和判断力的不足。因此,我坚决改变了自己的喝酒态度。从现在开始,我将完全戒酒,不再接触任何含酒精的饮料。同时,我也会积极向身边的人宣传饮酒的危害,希望能够以自己的亲身经历给他们提个醒,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段:总结与期望(约200字)。
喝酒处分是我人生的一次大转折点,它让我付出了巨大的痛苦与代价。然而,从痛苦中我收获了宝贵的教训和智慧。改变喝酒的态度和行为已经成为我一生的目标。我希望通过我个人的改变,能够影响身边的人,并为社会安全和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同时,我也期望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继续加大对喝酒驾驶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宣传和教育力度,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喝酒的风险和危害,共同建设平安、文明、法治的社会。
第六十二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四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八十六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一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第九十九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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