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制度框架,初步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研究制定公共工程法,健全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 法律 法规
公共工程的永续经营必须要有一套周详严密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公共工程永续经营法律规定应该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国家层面的专门的公共工程永续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关于公共工程方面的法r;律法规,更没有关于公共永续经营的专门制度规定。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日本和 中国 台湾 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公共工程法,规范公共工程建造和维护的关系,以保证公共工程的可持续使用。因此,应该研究制定专门的公共工程法,对公共工程的永续经营的责任主体、维护资金来源,以及如何处理维护与建造的关系做出原则性规定。
二是在预算和投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相关规定。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预算及投资相关法律中均明确规定了公共工程永续经营内容,这些制度安排体现在预算编制、提交、审批、执行的整个预算决策之中。因此,应该修改《预算法》以及投资的相关法律,明确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预算管理内容和投资管理内容。既要将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内容体现在预算编制、提交、审批、执行的整个预算决策之中,也要体现在投资的决策、执行和考核之中。
三是在行业性法规中要有明确的、细化的关于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条款规定。我国在一些部门的行业性法律法规中,基本上都对公共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职责、维护要求和维护经费的来源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行业性的法规关于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相关内容还不够明确、不够规范,基本上还是体现为以收费为目的。我们建议,行业性的法规应该对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具体目标、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和绩效评价进行明确的规定。
(二)以公共工程的生命周期的完全成本为依据,建立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稳定的资金来源
一是要完善政府投资的相关制度,推动确立公共工程的供给决策以公共工程生命周期完全成本为依据。在项目立项的决策过程中,要将公共工程生命周期中的完全成本作为公共决策的基本依据,而不仅仅是其建造成本。在项目立项和建设的前期,要将公共工程的维护成本考虑在内,并明确规定,所有的公共工程审批项目,如果维护经费得不到落实,一律不得审批通过。
二是要完善预算、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融资制度,建立公共工程维护的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公共工程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是以预算制度、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以及财政投融资制度为基础,这就要求,应该按照公共工程建造和维护的要求和特点,完善现行的相关预算、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财政投融资制度。在预算的相关法律中,要将维护制度及其经费保障体现在预算编制、提交、审批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设立常规性的维护科目和紧急性的维护科目和管理制度。在投资的相关法律中,要将公共工程的外部成本和维护成本综合纳入投资决策的过程中,同时,在强化非税收入的管理的同时,要对收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公共工程的性质确定是否可以适当收取“使用者费”,并建立严格的制度确保收取的“使用者费”用于公共工程的维护。
(三)明确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的责任主体
可以说只要永续经营责任主体明确,公共工程的永续经营就不存在大的问题。关键是很多公共工程责任主体不明确,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对责任主体的规定是模糊的。这就造成当有利可图的时候,各责任主体互相争抢,当有负担的时候,就互相推诿,而没有人真正关心公共工程的永续经营。
强化公共工程永续经营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改革现行政绩考核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应按照 科学 发展 观的要求,科学把握政绩考核内容,把“改善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是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和媒介,关注改善民生,应将公共工程的永续经营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政绩考核不应仅仅停留在考核新增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上,还应考核对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运营情况。
(四)建立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
完整和健全的公共工程监控、检测和评价,是延续公共工程基本设施使用年限,避免大范围、突发性灾害的必要手段。因此建立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管理的成效在于绩效评价指标的建立。在进行项目绩效考核的时候,应该以公共工程永续经营管理为依据,考察项目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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