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财政收支状况的影响。
(二)财税工作自身将面临较大转变。
1.在财政模式上要求加快向公共财政转变。我国加入WTO,无疑会加速我国社会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进程,客观上也就要求加快由计划经济体制的财政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公共财政转化的进程。从实践的需求看,无论是从政府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出发,还是从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改善调控经济的方式出发,都要求尽快构建公共财政模式。并由此导致财政的具体职能、支出重点、调控手段发生一系列的转变。其中,在加入WTO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加强对农业的投入以及支持战略产业和民族经济关键行业或企业将成为财政支出转移的一个重点内容,而这一任务,更多的是体现在国家与省级财政。
2.财政调控经济的手段更多地由微观转为宏观。加入WTO后,由于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WTO相应条款对政府行为的约束,以及提高本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都需要大大转变原有调控经济的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和减少行政干预,实现从直接插手微观经济向宏观调控的转变。包括对财源建设的支持上,不是仅着眼于支持一个企业,而是立足于增加一项投资或促成一项机制的建立,从而给当地的区域经济带来巨大而全面的促进作用。另外,由于加入WTO后经济的开放性增强,行政手段被限制或削弱,财政调控经济的难度增加,其宏观作用效果也会降低。因此,这也对财政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3.财政税收在制度与执行上,更加公开化、规范化。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而WTO的基本要求是政府行为的制度化、公开化,增强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同时要求对各种经济成分实行“国民待遇”。因此,加入WTO后,作为财政部门要在制度制定与执行上面临较多的转变,必须尽快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并将其公开化,执行上必须依法办事。在国民待遇方面必须尽快修改完善现有法规,做到内外资同等对待,内资各种经济成分也要同等对待,创造一个利于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二、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
WTO协议并不直接管辖企业的经营行为,而管辖各成员方政府或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非政府机构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纵观WTO所有协议,从保障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到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等等,几乎每个协议、每项规则都明确界定了成员国政府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同时遵守和执行WTO规则,不仅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也同样负有责任。这就需要中央及地方政府及时转变职能,适应WTO规则要求,这种政府职能转变的最重要体现就是财政和税收政策的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财政是经济体制改革、国家职能调整以及财政理论自身发展的多重要求。中国加入WTO,客观上要求财政向国际通用的公共财政模式转变,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把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到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需要”方面上去。作为财政部门,在加入WTO后,不仅承担着调整财税政策,转变职能的任务,而且还应按WTO的规则要求,为各项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入WTO对发展黑龙江省经济既有机遇;又有挑战,如何利用这个时机,抑弊扬利,加快黑龙江省经济发展,是一项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的调整措施及建议。
(一)逐步完善和调整税制,理顺政府收入体系。
2.调整关税政策。关税减让是WTO各成员国的基本义务,也是我国必须要兑现的承诺。在我国的进口关税体系中,应该取消各种名目繁多的减免税和关税配额制。但在降低关税的同时,也要发挥关税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利用WTO规则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设计关税税率的结构,使其符合国情和省情。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各项关税减免政策,取消不规范的减免税政策,使名义关税与实际关税相接近。
3.调整和完" 善出口税收政策。出口税收政策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外贸企业的经济增长。在WTO规则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应尽快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的办法,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支持出口增长的导向功能和作用。逐步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实行全额彻底退税。并且现行的增值税不适应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要求。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增加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产品的税负,直接影响对高新技术的投资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影响了我国产品的竞争优势,所以要研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4.改革农业税制,减轻农民负担。加入WTO后,国外农产品大量涌入,会给国内农产品的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民的收入,加重农民的负担。黑龙江作为农业大省压力将会更大,所以改革现行的农业税制已势在必行。完善现行的农业税制必须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前提,逐步调整农业税的负担水平。
5.完善地方政府收费制度。目前,各种收费和基金名目繁多,严重影响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这是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透明度原则”所不容许的。我们应尽快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确需保留的收费要尽快通过立法程序,纳入预算内管理,具有税收性质的要通过“费改税”纳入预算内管理;对不合理的收费应立即取消。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收入分配紊乱状况,给企业加入WTO后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税收环境。
(二)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调整财政对重要产业的支持力度。
加入WTO后,对黑龙江省的不少产业及国有企业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财政要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更多地运用政策扶持、财政贴息、垫息等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杠杆形式,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及其他资金流向符合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要求予以倾斜的建设项目中,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调整财政对重要产业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四)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五)尽快清理和修改财政规章制度。
WTO要求各成员国必须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布和通知其他成员,因此要加强立法工作,需要采用与WTO规则不相抵触的方式、方法,为国内外经营者提供一个透明、统一、非歧视、可预见的法律政策环境。作为财政部门,一方面要对现行的财政制度、规章加以清理和修改。对与WTO规则、与中国承诺不一致的规章制度,要加以废止或修改;同时,要制定一些新的更符合国际规范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要把有关的财政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进一步透明化。今后要有一个类似政府公告的场合和制度,把我国出台的规章制度加以公布。
同时,财税部门自身也要加强管理与服务,增强财税政策的统一性和透明性,财税干部自身素质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最近国家财政部已作出决定,要在一二年之内,尽快将全国财政系统公务员培训一遍,使之更好地适应WTO条件下的财政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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