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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及测算方法比较研究(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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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是研究农产品贸易问题的基础。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不完善,影响了农产品贸易领域内相关研究的展开。

本文对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及测算方法做了全面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农产品贸易价格指数测算应注意的三个关键问题。 【论文关键词】 农产品贸易对外贸易价格指数 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是研究农产品贸易问题的基础。

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不完善。目前编制并公开发布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机构只有商务部,从202_年1月起在《农产品进出口月度报告》中公开发布农产品月度出口价格指数;从202_年2月开始发布进、出口双向价格指数。

一、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现状 目前可以获得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来源非常少。各国际机构(或组织)中,只有WTO在每年发布的ITS(International Trade Statistics)中公开报告部分农产品的全球出口价格指数。

WTO将农产品作为初级产品的一部分在ITS中报告了1995年以后的食品和饮料 和农业原材料 两个农产品大类(各包括若干小类)的出口价格指数。根据WTO的统计口径,ITS的初级产品的统计范围包括4个大类:食品和饮料、农业原料、矿物和不含铁的金属以及能源,其中食品和饮料以及农业原料属于农产品范畴。

事实上,FAO曾经编制并公开发布过各国农产品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根据FAO贸易年鉴的解释,由于缺少新独立国家在1989-202_年间贸易统计数据,FAO暂时中止(temporarily discontinued)了对按照大陆(by continent)区分的各国农产品贸易指数的测算。

这对于保证各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数据的完整性是不利的。 国内机构中编制并公开发布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部门只有商务部。

从202_年1月起,商务部开始在《农产品进出口月度报告》中公开发布农产品月度出口的单向价格指数;直到202_年2月才开始同时发布进、出口双向的价格指数。此外,商务部还针对农产品的主要进、出口市场分别测算得到针对主要贸易市场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

特别地,从202_年6月起商务部针对某些重点产品 进行测算,在重点产品层次上得到进、出口双向价格指数。这样商务部编制并发布的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是包括总体、重点国别地区和重点产品三个层次在内的指标体系。

二、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回顾 鉴于目前编制并发布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机构只有WTO和中国商务部,本文首先对上述两个机构采用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分别做出讨论。 1.WTO的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 基于SITC(Rev.

3)的产品分类标准,WTO的ITS仅仅发布了部分农产品的全球总体对外贸易指数,并没有涉及国别数据。相应地,ITS只对全球总体指数的测算程序做了说明,没有对国别数据的来源或测算方法做出明确解释。

根据WTO的解释,ITS全球农产品总体对外贸易指数的测算分两个步骤完成:首先由秘书处做出估计,将各国的缺失数据补齐;然后将各国数据加总得到全球总体指数。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测算过程分别在国别和国际两个层次上完成。

由于对国别价格指数测算程序的解释并不完整,WTO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对国别贸易指数的获得并不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2.商务部的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 商务部编制并公开发布的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数据使用帕氏公式测算得到。

就测算方法而言,除了在《农产品进出口月度报告》中注明其报告的价格指数为全样本指数外,商务部并没有对价格指数的具体测算程序进一步解释。考虑到帕氏公式为固定权重的指数公式,公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考察期内价格指数的数量权重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使用该公式得到的价格指数结果才能较为客观的反映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综合变动规律;否则使用固定数量权重的价格指数公式进行测算是有风险的。

由于国别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测算方法同样适用于农产品贸易价格指数的测算,作者将考察的范围扩大,对国别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测算方法做出讨论。除WTO和商务部外,目前测算并发布国别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国际组织有UNCTAD、IMF和WB等;国内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和国家统计局。

其中只有海关总署对其发布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测算方法做了说明。 3.海关总署的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 海关总署从1994年开始试编我国的对外贸易指数,这也是国内指数编制方面的最早尝试。

202_年海关总署对贸易指数的编制系统做了修订,并于202_年正式启用新方案编制我国对外贸易指数并在内部资料上刊登。202_年起海关总署正式编制出版《中国对外贸易指数》月刊,并在季末和年末编制季度和年度指数增刊。

海关总署的《中国对外贸易指数编制说明》是目前所能见到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编制说明中最为详细的一个。根据编制说明的解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采用费氏公式编制。

价格指数测算之前首先对样本数据做筛选,根据最详细的海关进、出口记录计算出同种产品的价格变异系数,从中挑选出部分HS的8位税目上的产品作为计算样本,样本覆盖率占全部贸易产品的70%以上。获得测算样本后,在HS的8位税目数据上计算单位价格指数,然后使用费氏公式测算得到6 位税目上的价格指数,进而向4位目、2位目和全部贸易产品汇总,最后得到我国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

三、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评析 现有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并不完善,不能满足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的实际需要。海关总署的贸易价格指数编制程序较为细致,对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1.海关总署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的优势 海关总署的指数测算方法有三个显见的优势: 一是其公开发布的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使用费氏公式测算得到,这种同时考虑两期数量权重的价格指数公式避免了固定权重公式对指数测算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是海关总署的价格指数测算建立在8位税目数据基础上,因此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价格指数的混频程度。

农产品的经济属性差异大,在8位税目数据层次上进行指数测算的数据处理思路对农产品价格指数的测算有明显的借鉴意义。 三是海关总署的价格指数测算程序从8位税目数据开始,进而向6位目、4位目、2位目和全部产品汇总。

这种测算程序反映了指数在层级之间的递推关系。农产品的多样化特征显著,使得分类价格指数更能反映农产品贸易价格的变动规律。

价格指数在层级之间的递推关系为建立农产品分类指数提供了思路。 2.海关总署贸易价格指数测算方法的不足 借助变异系数指标,海关总署在全部贸易数据中人为地剔除了某些税号上的数据。

这种数据处理方法显著降低了数据的变异程度、有利于价格指数的测算;但同时具有两个明显不足: 一是这样得到的价格指数不再是全样本指数。仅仅根据变异系数剔除数据,有可能导致某些重要信息的丢失,从而无法全面、客观反映全部贸易品价格的综合变动规律。

二是参与测算的样本数据占全部贸易产品的70%以上,从一定程度上讲属于固定权重的指数测算方法。这种人为剔除数据的处理方法存在的问题是,对贸易产品结构变动产生的影响估计不足。

如果贸易产品结构在考察期间变动显著,则价格指数的测算结果无法反映贸易品价格的真正变动规律。

四、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中的关键问题 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涉及数据少、时间序列短,尚未包括分类层次上的指数信息。对外贸易价格指数体系的不完善影响了农产品贸易领域内相关研究的展开。

本文认为,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指数测算应注意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1.建立农产品分类指数。农产品范围广、产品经济属性差异大,使得分类指数更能客观反映农产品对外贸易价格的变动规律。

2.选择合适的价格指数测算公式。可供使用的指数公式很多,不同的指数公式具有不同的统计性质,因而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价格指数测算公式做比较,并对使用不同公式得到的结果做出预期。根据研究的具体需要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指数公式用于农产品价格指数测算。

3.测算全样本价格指数。这种处理方法会将很多变异较大的数据包括在内,但是避免了人为剔除某些税号上的数据可能导致的某些重要信息的丢失,这样得到的价格指数结果能够更为客观的反映农产品贸易价格的综合变动规律。

参考文献: 商务部:农产品进出口月度报告[EB/OL].http://wms.mofcom.gov.cn 海关总署:中国对外贸易指数编制说明[EB/OL].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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