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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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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意味着什么 开征遗产税意味着什么 开征遗产税意味着什么

卡内基: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是幸福,反可能萌发奢侈和懒惰

在国外,常常有巨富对公益慈善事业一掷万金。我们在对此敬慕的同时应当知晓,是强有力的立法在督促他们成为“好好先生”和“慈善大家”,即使他们不这么用钱去挣美名,法律也会采取措施对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财富越多的留给后人的份额将越少。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 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内基(a · garnegie,1835—1919)一语破天机,他在世时曾强烈呼吁对遗产课以重税。他当时的看法:个人财富的积聚常常有赖于社会的帮助,社会所赋予的个人财富应由个人回归给社会;除亲生子女可以从遗产中得到适当的补贴外,其余财产应由政府通过课征累进率极高的遗产税的方式交由政府处置;继承人应当自立自强,而不应依赖祖先的庇荫;巨大的遗产对继承人不但不是一种幸福,反可能是一种萌发奢侈和懒惰的祸根;累进遗产税不至于挫伤人们的奋斗精神。卡内基为自己的言论付诸了行动,他在遗嘱上对于15亿美元的巨额遗产,仅留下几千万美元给妻子做赡养费,其余全部捐赠给了社会公益事业。

今天,当有识之士为开征遗产税鼓与呼时,其实理由和卡内基所说如出一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佐说,开征遗产税的目的,主要是用于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缩小个人财产分布上的贫富差距,同时完善税制。中南政法学院从事多年财税法教学的黎江虹女士接受采访时说,现阶段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有了较坚实的立法依据:首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已在具体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征税对象;其次,社会转型时期对生产要素的占有不同,收入悬殊越来越大。遗产留给后代,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甚至无需竞争状态,与社会主义“勤劳致富”的观念相违背。征收遗产税一方面可以减少人们不劳而获的可能性,教育人们要通过自己的奋斗取得成果;同时,征收的税款可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扶持低收入者,以进行社会财富再分配。还可鼓励高收入者生前多捐钱多做好事,刺激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征收遗产税, 但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如一石击水

遗产税法还未出台,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绝大部分国民的关注。讨论的焦点是,遗产税要向何人征收?税率是多少?采用什么样的税制模式?遗产税是否会形同虚设……

遗产税应该怎样征收

据刘佐介绍,遗产税的税率会实行累进制,会随着遗产值的增加而递增。一些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七十不等,我国的最高税率应该控制在50%左右。税率过高无异于没收财产,税率过低又会使遗产税成为一种大众税,有悖于开征本意。当然,50%的最高税率只会对那些遗产可能达到亿元以上的“大富豪”们适用。

在税制模式采用方面,黎江虹分析说,目前存在着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税制三种模式。所谓“总遗产税制”,是先税后分,由继承人交纳遗产税,征管简便,但不顾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而“分遗产税制”,是先分后税,由被继承人交纳遗产税,虽顾及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但容易偷漏税;由“总遗产税制”和“分遗产税制”组合而成的“混合税制”,是重复两次征税,即继承人交纳遗产税后进行遗产分割,被继承人还要交纳一次遗产税。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可能会采取“分遗产税制”。因为“混合税制”税赋过重,必定会弃之不用;而“总遗产税制”对继承人大量的不动产无法监控,比如继承人的住房、私车是否作为遗产而上税,只能依靠继承人的“良心发现”了。而“分遗产税制”却非常容易监控,被继承人要合法得到继承人的不动产,在变更时必须要先过“税”关。

开征遗产税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吗?反思几年前开征的宴席税,一时间也被炒作得沸沸扬扬,但由于其在征收环节的漏洞,时至今日这有名无实的税种已被人渐渐忘却了。

所以,对遗产税的开征乐观背后保持几分小心翼翼的担心并非多余。否则,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遗产税也可能如宴席税一样昙花一现,形同虚设。

开征遗产税须端掉几座“暗堡”

专家强调说,遗产税要顺利开征,必须要先端掉几座拦路的“暗堡”。

首先,监控好个人财产。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蔽的。“私房钱”、“小金库”连夫妻间都弄不清对方究竟有几分财力。要使隐蔽的个人财产明朗化,关键是要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要及时登记,对没有规定申报的一定价值以上的财产,要视为非法财产。同时,财产的登记制度要建立在实名制的基础之上,只有实行了实名制,才能准确界定个人的金融资产和其他财产。从国外征收遗产税的历史来看,不实行实名制,遗产税的征收将会落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日前宣布,将在今年底实行“储蓄实名制”,这为遗产税的顺利开征无疑奠定了基础。还应关注的好消息是,为了防止开征遗产税后引起资本外逃,我国已和62个国家签订了防止重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随着电子货币化、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现金流量也会大大减少。这些情况都为开征遗产税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其次,建立对个人财产的评估机制。在国外,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都成立了专门性的具有较高权威和公正性的机构对不动产定期进行价值评估。我国目前不仅财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严重缺乏,资料不全,而且评估制度和法规也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因此刘佐强烈呼吁,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尽快建立财产评估中介机构,而且要定期对个人财产进行科学的动态评估。

再次,同时开征赠与税。在西方税制体系中,赠与税与遗产税统称为财产转让税。赠与税,是以赠送的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而向赠与人或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实质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产课税,而不对其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课税,则极易造成纳税人通过在生前将财产事先赠送他人之途径来逃避缴纳遗产税。因此,凡课征遗产税的国家,大多同时课征赠与税,实行遗产税和赠与税并用的税制。当然,开征赠与税时还会打开一个“缺口”:捐赠公益慈善事业的财产不仅不用交税,还要“千古流芳”。赠与税开征的税率如何与遗产税相协调也是立法者待解的难题之一。

“一个巴掌拍不响”,遗产税的开征不仅仅是人大立法、税务部门执行的事,同时需要房产局、银行、土地管理等部门协助做好配套工作。

遗产税的开征势必会给我们带来一场观念上的革命,当后辈不能过多地依赖于前辈留下的财产时,必将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人生道路重新定位。我们能意想得到自由、平等的竞争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更会带给我们身心上难以抚平的愉悦,这远远比坐享其成要快乐得多。

遗产税其实也不是“劫富济贫的侠盗”,它至少创造了一个“双赢”的局面。那就是,高税收必将转化为高福利,把个体手头的余钱集中为一个更为强大的资本-社会福利基金,从而使竞业者的风险得到一定保障,这是无论穷人还是富人都乐于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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