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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规定协调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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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介绍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所做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指出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探讨分析对现行规定协调及完善的意义,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引起人们对该问题的重视,能够为协调和完善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提供启示。

关键词:增值税;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概念,与一般销售有着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性质。在税法上,视同销售分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且关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视同销售对此所做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对日常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文章将分析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所做的规定,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并结合实际需要提出改进对策,希望能更为有效的指导实际工作。

一、现行规定

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对日常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不管是增值税法还是所得税法,都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也规范和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一)增值税法的规定

单位或个人经营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包括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等。主要的内容为: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销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赠送给他人。[1]这些规定详细具体,对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也是企业日常生产和经营中不能忽视的内容。

(二)所得税上的规定

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都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具体规定操作执行即可。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除外。另外,为更为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各项活动,《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视同销售的主体和业务范围作出更为详细和全面的规定,明确规定以下内容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将这些资产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包括: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转移。[2]国税函[202_]828号文件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应该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规定都比较详细和具体,对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具有启示作用和借鉴指导价值。

二、现行规定存在的不足

尽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规定的载体范围比增值税更加广泛,内容更多,为实际工作的开展提供更为有效的指导。在增值税相关规定中,行为载体只有货物,而所得税的规定中不仅包括货物,财产、劳务也被纳入其中,所规定的内容更多,能更好指导日常活动的开展。目前这些规定仍然难以有效规范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采取改进和完善对策。

(一)存在的不足

虽然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但目前该项行为存在问题与不足。就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来看,所得税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更有利于规范日常行为和活动,主体范围更加广泛,这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具有积极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在增值税规定中,只有货物被纳入视同销售行为中,所得税在该规定上进行改进和完善,除了货物之外,财产和劳务也被纳入视同销售行为当中。所得税视同销售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都视同销售。[3]另外,有些规定模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二者存在重复现象,影响经营者的利益,需要采取措施改进和完善。

(二)完善的意义

为更好指导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下去,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完善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通过采取协调和完善对策,能弥补现行规定的不足,准确、规范指导日常行为,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维护经营者利益。另外通过完善相关规定措施,协调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规定,还能够避免现行规定出现模糊的情形,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内容,更为有效的发挥规范和指引作用,不仅对企业经营决策具有参考作用,还能促进其经营管理活动更好开展下去,促进企业市场竞争力提升。[4]

三、协调及完善对策

为有效弥补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为更好规范视同销售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协调和完善对策。

(一)对已出现的行为的协调

为有效弥补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在税法中清晰反映不同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相互关系,应该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约束和规范各项行为,有效指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1.细化用词方面的规定,明确约束和规范各项操作。在视同销售行为规定的用词方面,应该保证用词规范和具体,准确的对相关规定进行描述,确保内涵明确,防止出现含义模糊的情况,影响规范的科学性与严谨性,达到有效规范日常操作的目的,更好指导人们的日常行动,避免出现歧义。例如,增值税个人消费与所得税职工福利的规定方面,用词有失严谨和精确,站在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影响其作用有效发挥,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将其作为同一概念来对待,影响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又如,增值税法的无偿赠送与所得税法中的捐赠,尽管不会引起太多分歧,但在用词方面仍然有失严谨,需要修订和完善。[5]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前,制定部门应该反复推敲,确保用词严谨可靠,以更好体现这些规定的严谨性,有效规范各项活动,节约成本。另外通过改进和完善,还能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谨性和完整性,提高其权威性,更好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实现对相关规定的完善和健全,促进其作用的有效发挥。

  2.进行完整的表述,有效指导务实操作。除规范用词外,为更好指导人们日常行动,完整表述共通的视同销售行为也是必要的,避免影响务实操作,对其中的规定进行协调和完善,防止第三种情形出现,促进规定和务实有效衔接,更为有效的指导日常活动。例如,完善“资产交换、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六项用途视同销售”,补充至增值税法,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对外投资等视同销售”补充至所得税法。通过采取这些改进和完善措施之后,第三种情形将消失,转而归属为第一类情形,也就是视同销售行为,这样有利于更好约束和规范各项活动,摆脱法律规定和务实工作存在的脱节现象,避免含义不清的情况发生,从而更为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各项活动。

3.对相关规定的交叉部分进行改进和完善。交叉部分的存在不利于提高务实操作的时效性,难以有效规范和约束各项日常行为活动。对视同销售规定的交叉部分,尽量予以单元化,清楚分析二者关系,有利于相互协调。例如,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为明确相关规定的含义,确保规定详细具体,有必要将其进行拆分,分别作出规定,清晰表达二者的关系,有效指导日常行为和规定。[6]另外,采取这些改进和完善措施之后,还能更好协调两种税法之间的关系,明细二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有效改进和完善的目的,促进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下去,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效参考和依据。

(二)对尚无规定,可能出现的行为的协调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视同销售的表现方式更为复杂,种类更加丰富,这给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带来新的挑战。对没有纳入规定的行为,也应该做好相互协调工作。会计法与税法协调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的过程,协调过程中需要以某种规定为参考,对其进行合理和适当调整,从而取得更好的效果。一般会计法规先行,对会计法规规定存在空白的内容,缺乏有效规范的业务类型,为弥补这种缺陷与不足,更好发挥规范作用和指导借鉴价值,应该首先完善和健全会计制度,建立完善的会计工作准则和日常规范,有效协调各方行动,发挥相应的指导作用和借鉴价值,并且在此基础上考虑与税收的协调问题,确保相互间更好协调和完善,推动实际工作有效开展。对会计法规能有效规范和指导的业务,为减少业务差异,降低核算成本,税收法规应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与会计制度保持适当协调。也就是说,不管怎样,税收法应该与会计制度适当协调,作出明确规定,降低二者的协调成本,更为有效的规范和指导日常工作。[7]目前这种改进和完善思路在相关规定中已经具有体现,并为实际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启示与借鉴。例如,尽管相关规范要求对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根据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规定,将其作为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另外,为更好规范和约束企业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一些弹性规定,降低协调成本,有效协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各项工作更为有效的开展下去,更好协调各项工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相关规定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规定,列出了具体的明细,能较好的指导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也有利于规范日常各项活动,对企业的产品销售和企业日常经营具有指导作用。今后仍需要改进和完善,以更好规范企业经营活动,为他们日常经营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推动企业有效运营和市场竞争力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规定也会进一步健全完善,从而更好指导企业的纳税工作和日常销售活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综合效益提高。

参考文献:

[3]王海默.浅析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视同销售的规定[J].中国市场,202_(8):103-104.

[4]黄珍力.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浅析[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_(4):59-60.

[5]杨小强.建筑与房地产增值税法国际比较[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114.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_:45-47.

[7]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_: 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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