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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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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问题

一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可以采取三种征税原则,即优惠原则(又称从轻原则)、平等原则和最大负担原则(又称从重原则)。一国采取哪种涉外税收原则,与其吸引外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同时,也会随本国经济发展的状况而有所改变。目前,发展中国家对外商投资多实行平等原则或优惠原则,尤其是从80年代以后,一些过去对外商投资持谨慎或限制态度的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改变了立场,平等原则逐渐成为这些国家对外商征税的指导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

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实行对外税收优惠原则,还是实行平等原则,一般都在本国的税收制度中规定有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对本国进行投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是发展中国家对原始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这种做法在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据一项对32个发展中国家税收制度的调查,有近一半的国家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的具体做法各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的做法是允许企业对符合优惠规定的固定资产在购置或使用的当年提取一笔初次折旧(initial allowance),初次折旧占国家资产原值的比例一般较大,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折旧提完。也有的国家规定,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韩国规定,投资于高科技项目或厂址设在特定地区的企业可对固定资产提取额外折旧;新加坡规定企业在优先工程项目、技术性劳务和科研开发等领域投入固定资本可一次性提取投资额50%的初次折旧。

2.投资税收低免

投资税收抵免是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的另一种税收优惠形式,即企业可以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直接冲减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投资税收抵免的比例各国规定不同。有的国家较低,但有的国家规定较高。如马来西亚规定为25%,墨西哥规定为30%。

3.费用加倍扣除 4.再投资退税

即企业用于再投资部分的税后利润已负担的税款可按一定比例退还给企业。巴西、哥伦比亚、洪都拉斯、秘鲁、乌拉圭、摩洛哥、突尼斯等国都有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也有再投资退税的规定。

5.免税期规定 6.特定收入免税

即规定企业取得的特定项目的所得免税。8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出口,规定对境内企业的出口收入免征所得税。

7.低税率优惠 8.承诺税收待遇一定时期不变

有的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还与外商签订一份协议,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待遇稳定不变。稳定期最长可达25年。例如喀麦隆、刚果、加篷、中非共和国等就采取这种做法。

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定税收优惠,一般都与本国的经济发展战略或经济政策目标联系起来。税收优惠的目标一方面是增加本国的投资总量,但更重要的,还是要通过税收优惠,使外来投资在产业之间、地区之间达到合理的配置。所以,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税收优惠一般都带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来考虑:

1.产业行业政策

许多发展中国家向本国落后和亟待发展的产业、行业提供税收优惠,以鼓励外资投向这些产业、行业。例如,巴西政府规定,凡投资于林业、旅游业、渔业的投资者,可享受6%~25%不等的投资税收抵免;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新加坡《新兴工业法》规定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可享受5年~10年的免税期。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也有产业行业政策方面的税收优惠,即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以后,经税务部门批准,还可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地区政策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鼓励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促进区域间的协调平衡发展。为此,一些国家规定对在落后地区投资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例如巴西政府就规定,凡在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企业,均可享受减免税优惠。阿根廷、哥伦比亚、墨西哥、土耳其、肯尼亚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发展中国家地区政策的另一项内容,是在本国境内设立一些经济特区、出口加工区或技术开发区等,以适应对外开放政策和大规模吸引外资的需要。为此,一些国家也对这种新兴地区规定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印度对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埃及也规定,凡在新社区新建的企业可免税10年。

3.出口政策 4.技术政策

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引进技术,促进外国投资者向本国进行技术转让,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制定了税收优惠措施。如韩国规定,投资引进国内不易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可享受5年的免税;对根据政府批准的新技术引进项目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新加坡《经济发展奖励法》也规定,对从国外引进先进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免征预提税。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发展中国家实行税收优惠,固然有利于吸引外资,但也会牺牲一部分本国的税收利益,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交而实行税收优惠必须慎重,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优惠的程度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应从整体投资环境来考虑税收优惠的程度。 2.发展中国家不应为吸引外资而开展税收优惠竞争

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态度的转变,发展中国家纷纷取消或放松对外国投资的限制,而且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种趋势,即各国竞相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措施,而且相互攀比,不断加大本国的税收优惠力度,从而在发展中国家中形成了一种税收优惠的竞争局面。例如在东南亚国家中,泰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为35%,但由于有大量的税收优惠,实际税率只有28.5%;马来西亚公司税的名义税率为32%,但实际税率只有18.3%。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包括地方附加税),但实际税率只有12.9%。这种税收优惠竞争使一些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超过了合理的程度,从而给这些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损失。而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并没有与发达国家(投资者的居住国)缔结税收协定或协定中没有税收饶让条款,而且这些发达国家又不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投资所得免税,因此,许多发展中国家提供的税收优惠并没有使外国投资者真正受益,只不过是把本国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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