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农业,农业的发展需要国家财政给予支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超过13亿人口中有2/3是农民,农业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农业和农村经济可否保持快速和稳定的发展,不仅对9亿农民改善生活水平至关重要,而且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统一。与此同时,农业是低利润,高风险的弱质产业,国家财政支持是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对农业的财政支持的增加,正确认识和评估财政支农政策及影响的贡献对农业经济研究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1财政支农支出存在的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纵观我国出台的农业政策,可以发现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在农业政策的整个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农民的收入增加困难,副业增长放慢,农村诸多事业停滞等问题成为“三农”问题的聚焦点,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就更加突出其重要性。然而,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存有总支出不足,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且财政农业投资从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的效益方面看并不高。
1.1国家财政对农业投资规模支出总额不足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总体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在1978~202_年间,除了1978年,1979年,1980年,1991年,1992年和1998年财政农业投入占总支出比例相对较高外,剩下的年份都是不高;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大多数年份都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进一步提高增长速度有空间;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总是低于农业总产值占全国GDP的比例。
1.2财政农业投资在农业增长和农民增收方面收益不高
研究表明,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和农民增收、农业增长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尽管他们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长期来看,财政农业投入和农业增长、农民增收的稳定有一定的协同平衡关系的互动,财政农业资金投入每有1%的增长,农业生产总值就有0.12%的增长,农民收入就将有0.45%增长。总体而言,农业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加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但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从农业增长、农民增收方面看效益并不高。
1.3财政投入的结构不合理
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和林业、水利气象部门等费用不合理。在支持农村生产支出里面,虽然有较高的占有率支出,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增加非农业投入支持乡镇企业所造成的。在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部门的运营费用中,一方面事业性支出严重挤占了生产性支出,从而影响资本的实际效率;另一方面,工资和有关福利性花费迅速崛起,而业务基金和其他基金缓慢增长,这样的结构直接削弱财政支持农业。农业基础设施支出的份额较低,并呈下降趋势。数据显示,我国的财政对农业的基本建设投入不足,农业的物质基础保持了较低水平,这限制了财政农业投资在农业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科技三项费用严重不足。研究资料表明,1978~1984年,农业科技三项费用总支出比重由0.70%~1.54%;以后波动在0.5~0.7%之间,幅度不大,并且徘徊在低位的范围,这就难以满足现代农业的需要。
>2财政支农支出政策建议
2.1继续扩大财政支农的规模
增强其贡献的农、林、牧、副、渔业的附加值。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涉农责任,确保支农资金的有序发展,提高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一方面,要逐步提高对农业的财政支出的总体水平,保证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的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应该是创新的方式,使用补贴,贴息,担保,项目申报,税收减免等手段,充分发挥农业金融的指导作用,杠杆效应和放大。
2.2优化改善财政支农支出的结构
最大限度发挥财政支出作用。研究表明,事业费支出对农业产出和效果并没有显著作用,对增加农民收入可能有作用,但效果远远超过生产性支出。因此,各地区应大幅削减支出,把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在更高的产出和生产性支出上。如农业相关的机构可以简化,合并重复设置部门,人员分流,减少行政开支,提高管理效率,使支农资金过于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的情况得以改观。
2.3财政支农政策加快转型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国家的财政资金有了质的飞跃,因而财政资金支农的投入要着眼于投入直接关系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上,充分发挥财政对农业支持的政策性作用。
2.4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要规范支农项目立项程序。申请支农项目立项的基层政府部门应当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申请材料,按级上报审批;有关部门要建立对支农项目的绩效评价科学体系,通过财政部门和业务部门项目评估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的真实性进行专家审定,为确定预算和项目评审提出科学的决策参考意见,以避免项目审批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支农资金的管理体制应当予以改进。应全面推行报账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支农资金管理制度相结合。报销制度与国库集中支付相结合,能够做到直接由财政部门专门机构根据项目的进展支付实际的款项,凭报账依据,逐笔直接或授权支付给各地区农业项目的直接实施者或承建者。与此同时,各地区应积极加强支农的监督机制,一方面是要建立监测系统,包括财政监管、人大监督和公众的监督,使支农资金使用透明,建设“阳光财政”;另一方面,在支农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单位里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使支农支出预算编制、执行和制约监督分开,由此加强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以确保安全有效地使用支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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