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妥善处理好人伤事故中甲乙双方合作事项,以注重社会效益和各自经济效益为前提,特签订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于承保客户、交警部门合作,将甲方承保范围内在本地区(指县级市或区)出险所涉及的伤者送往乙方治疗。
二、对于甲方承保范围内在异地出险涉及的伤者,需转往本地治疗的,甲方积极推荐到乙方治疗。
三、乙方愿意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甲方相关伤病人员随时就诊。乙方的治疗应根据患者病情,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共同印发的《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标准用药。甲方对乙方制定的医疗方案和临床用药应予信任和尊重,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必要的查询应予相应的采纳和配合。
四、乙方承诺按医疗规范为甲方相关伤病人员提供及时诊断、合理治疗的服务。同时应杜绝虚假诊断、有意压床、乱开证明、小病大养、以伤养病、开搭车药、张冠李戴等行为。当甲方发现有以上不正当行为时,乙方管理部门应认真核查,落实后认真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乙方应规范病历管理,不得应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随意涂改病历、更换患者姓名。甲方需了解相关伤病人员住院情况时,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不得将医院提供的有关资料用于除理赔意外的其它目的。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医疗活动,如遇有关医疗等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正常渠道友好协商解决。
七、甲方相关人员(指伤者或承保客户)在乙方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甲方相关人员自行支付,甲、双方现阶段不发生直接经济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补充修改。如有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续签。
九、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甲方)名称:xxxx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名称:
地址:东莞市xxxxxxxxxxxx地址:
电话:电话:
联系人:联系人:
甲乙双方在建立为共建单位的基础上建立为友好协作单位,并按照“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医疗绿色通道”协议书。
1、xxxx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与日常生活中出现工伤或其它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迅速、及时的治疗和救护。
2、在医院相关科室建立因公负伤的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当发生伤害时,需要紧急救治的员工,待出具_xxxx电子有限公司_的证明后,可直接进入院急诊快速抢救通道优先救治。
3、平时医疗:_xxxx电子有限公司_的员工到医院就诊时,医院热情接待,精心治疗,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的待遇。在病房安置、专家会诊、手术治疗等方面享受“优先、优质”的服务。
4、应急医疗:_xxxx电子有限公司_的员工出现人身伤害和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其他意外伤害事故伤病员入院时,医院免除排队、挂号、交费等程序,迅速组织医护人员救治伤病员。
5、医院明确_xxxx电子有限公司_应急医疗服务工作,发生应急医疗时,_xxxx电子有限公司_迅速拨打医院的医疗热线电话,请医院做好准备,并通知联系人做好入院时的协调工作。
6、当_xxxx电子有限公司_员工的住院医疗费,医院给予优惠待遇,住院医疗费在出院时结清。
7、本协议一式二份,从签定日期起长期有效。
(甲方)名称:xxxxxxxxxxxxx电子有限公司(乙方)名称: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甲方:
乙方: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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