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服务费用______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________服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提供________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原告提供___________服务后被告支付相关服务费__________元。接受委托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服务,被告却在原告的多次要求其提供相关费用________元后依旧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共计___________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诉人(初审被告):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168号xx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xx,xx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36xx3085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县xx镇xx路64号
法定代表人:韩z,董事长
上诉人因xx起帆起重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帆公司)诉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义城化工)承揽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_)z法民管异初字第000z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_)z法民管异初字第00z5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 初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承揽合同。
(一)合同约定
《防爆电动单梁安装协议》中列出了“安装工程附件表”,约定了工程地点,明确了安装工程范围。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也是明确载明了安装工程总价。因此,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是明确而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
《安装协议》第一条第2款第(4)项约定“资质要求:依法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同时,起帆起重机公司也是依法取得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护资质证书”。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的认定
达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分别于20_年4月26日和5月18日颁发的《桥门式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DTQJ(20_)04x02和x(20_)04x4]中,明确表示起帆公司为“施工单位”。监检项目第四项为“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具体包括“5现场施工条件”、“6部件施工前检验”和“主要零部件施工过程与施工后检验”等。
综上所述,本案中《安装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建设施工合同,而并非一审法院隐含认定的“承揽合同”。
二、 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初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及本案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所约定的管辖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以必然也是错误的裁定书。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xx,男,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日生,x族,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xxxx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x元,并约定月息为xx%。至xxxx年xx月xx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郭xx,男 ,xxxx年10月5日生,汉族,xx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xx区xx小区x栋x单xx室,电话:xxxxxxxxxx。
张xx,男,xxxx年12月8日生,汉族,xx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xx区xx路xx号x栋1单元xx室,电话: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xx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市天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区大桥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彭xx,男,xxxxxxxxxxx年2月9日生,汉族,现系xxxxxx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本市南环路长兴小区38栋东单元201室。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①依法判决二被告于xxxx年4月9日所签“解除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补偿协议”无效;②判决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_年7月8日,我公司(xxxx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分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我公司以原老厂区域内约50亩(规划面积约150亩)土地作为实物出资,作价5000万元;第一被告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保金1000万元。我公司办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再交1000万元,开工前其到位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第一被告负责资金筹集和投入工程总投资约16亿元。但拖到7月28日第一被告才分3次向我公司转付了1000万元保证金。其中该公司转付的仅为300万元。同年8月13日,我公司召开董事会,鉴于第一被告迟延支付保证金及该公司的实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董事会研究决定解除合同。并决定由第二被告通知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当月29日,我公司还致函给第一被告,于5日内将履约的资产方案或提供投资担保情况送我公司,由我公司董事会考察研究。否则,我公司将终止合同,将保证金返还。9月1日,该公司在函中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履约能力情况方案和履约的资产保证金。9月7日,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68、69、94、96条之规定,通知该公司解除合同。此后,该合同便依法解除。该公司若有异议,就应根据合同法第96条之规定和合同第8条之约定,向xx市xx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却没有反应。10月21日,我公司将该公司转入的300万元退还,并于10月28日致函该公司,请通知汇入700万元的当事人持相关证明到我公司办理取款手续,该公司不予理睬。我公司出于无奈,便于12月28日向xx区法院对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当月20日,该公司曾打印报案材料给xx区公安分局,认为我公司是非法占有该公司资金,又来函告知其公司要解除联合开发协议,是一种完全的欺诈行为。对我公司进行诬告陷害。但该局审查后并未立案侦查。
xxxx年6月8日,我公司新的合作人西安新澳能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凯又以合同诈骗为由,对
起诉单位:(全称):xxx市xxx县xxx建筑公司
企业性质:集体
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
流动资金:169. 5万元
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开业:xxxx年xxx月份经xxx县基建局批准
地址:xxx县xxx乡xxx
开户银行:xxx工区历下办理处。帐号:xx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职务:xx
被告单位(全称):xxx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地址:xxx市xxx路xxx号
事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x县建筑工程总公司xxx公司(原告,以下简称乙方)同xxx市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被告,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标的是乙方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楼两幢。承包方式是xxx议标形式,也工包材料xxx.承包额为495125. 74元。开工日期定为xx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定为xxxx年xx月xx日。合同签定后,乙方按时将设备机具等运进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图纸等原因没有同有关单位交涉好,直到xxxx年xx月xx日乙方才正式开工。在长达一百七十七天之内,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开进工地的70余名职工无活可干,机具设备长期双里无用,给乙方经济上造成损失达元。甲方虽然承担了元的误工费,但尚有57979. 30元到今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两幢宿舍楼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于xxxx年xx月xx日,乙方又同甲方签订教学楼工程的施工合同书。教学楼工程于xxxx年xx月xx日完工。三幢楼均经xxx市建筑工程质童监督站校验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结算书经甲、乙双方审定后,交xxx市建设银行校准定这杂,双方无任何争议。甲方应依合同书之规定与乙方结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元。
从xxxx年元月开始,甲方要求乙方为其零建工程拖工。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乙方又为甲方修建了汽车房、锅炉房、坝墙等多项零建工程。但价值174551. 87元的工租款至今不与乙方结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资长期不能支付,被迫于xxxx年xx月底撤离甲方工地。
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组织专人多次与甲方交涉。开始,甲方以工程资料不全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将自己的全部资料复印交给甲方。后来,甲方又以有关建材差价不合理为由拒绝支付原宿舍楼、教学楼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广之,拒绝审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结算。
综上所述,甲方违反合同书的约定,单方面地推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无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给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民法通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xxx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xxx《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一至五欲规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贵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xxx工程价款结算办法xxx的有关规定处理。
>诉讼请求:
责令甲方偿付工程款和赔楼乙方经济损失:
(一)付清宿舍楼、教学楼拖欠款元
(二)结算零建工程款:174551. 87元减去甲方垫付的材料款元,应付给乙方工程款元
(三)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xxx年至xxx年度拖欠款的滞纳金54595. 88 元;xxx年xxx月至xxx月设备闲置费57979. 30元
以上三项合计,共元。
市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单位:xxx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xxxx年x月x日
原告:xxx
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货款2,561,元,利息336,元,两项合计2,898,元。
2. 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与已收货物等值的增值税发票。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吨 16, 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了17,100,元货款,但是被告只向原告交付了吨产品,货物总值仅为14,538,元。发现此情况后,原告于20xx年12月1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致函被告,要求返还多支付的2,561,元货款,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没有返还。
此外,被告未按照向原告实际交付货物的金额,足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目前尚有价值1,444,元的货物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导致原告在20xx年度多缴纳了209,元的增值税。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