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帐户,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户。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例:某企业为赵云、钱宙每月各发工资3000元。但合同约定,赵云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钱宙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即钱宙收入3000元为税后所得,月末发工资时,企业会计处理为:
第一,为赵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赵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000
贷:现金 2795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5
第二,为钱宙承担税款时,由于钱宙工资为税后所得,则需要换算为税前所得,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企业应为钱宙承担税款为:
[(3000-800-125)÷(1-15%)]×15%-125=(元)
计提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工资
发放工资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30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缴所得税
承包、承租经营有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分别涉及两个项目,一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税。
例:1月1日,杜斌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据合同协议承包期为1年,杜斌全年上交费用0元,年终招待所实现利润总额65000元。杜斌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交费用-每月费用扣减合计=65000-20000-800×12=35400元
2.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5400×30%-4250=6370元
杜斌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自行申报缴纳,发包、出租方不作扣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发包、出租方在收到杜斌缴来的承包费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其他收入 20000
2支付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费、财产租赁费时,一般由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缴税款,并记入该企业的有关期间费用帐户。企业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付利润”等帐户,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等帐户;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户,贷记“银行存款”等帐户。
例:孙工程师向一家公司提供一项专利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孙工程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0000×(1-20%)×20%=8000元
该公司的帐务处理为:
1.借:管理费用 50000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现金 42000
2.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个税代扣代缴革新与完善路径论文
企事业单位不能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税,而是擅自采用独创方法,导致国家税收漏缴。具体表现如下:第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不按税法规定的月计税方式计税,而是采用年计税方式。第二,采用失效的方法计算纳税人一次性所得收入,如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收入。第三,采用临商税的方式计缴返聘或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薪金、报酬、稿费、技术服务费等。第四,采用纯益率或附征率计税方式计算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资料的承包、租赁的职工税额。第五,有些企事业单位擅自扣减职工工资或工资外收入后再计算纳税,有些单位擅自提高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扣除标准。
纳税人数最多,征管工作最大的税种要属于个人所得税,要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就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但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手段落后,对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依然采用手工操作方式。在现实管理中,仍不具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对偷税漏税人员惩处力度不大,难以造成一定的威慑力,另外,由于逃税收益大于违规成本,致使一些纳税人存在投机心理,冒触犯法律的危险逃税和漏税。
为了约束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为,为了给税收检查、稽核提供可靠依据,应建立收入监控体系,使用银行卡交易,实行个人收入显性化,准确掌握个人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等情况;建立个人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以约束高收入行业人群。各项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
作为税务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大税法宣传,不定期的教育重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增强人们的纳税意识,使其树立纳税光荣的观念。同时,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执行者,会计人员要切实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掌握有关政策精神,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据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规定编制个人收入帐目,准确扣缴应征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额。税务执法部门对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对偷税、漏税、抗税人违法行为进行严打,处罚力度要大,以提高一定的威慑力,使其不敢或无国再违法。
总之,代扣代缴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途径,只要建立高效的征管体系,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加大执法力度,会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就能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代扣代缴的意思是什么的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下文。
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
基本简介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法定义务在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同时,从所持有纳税人收入中扣
缴其应纳税款,并代为汇总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其目的在于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课征的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就是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扣缴形式。
根据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5年实行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时,应按所得额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
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税法关系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
现在法定扣缴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理解是指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据税务部门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委托代扣代缴,如农村个体税收、集贸市场、私房出租等。委托代扣代缴一般事先经过税务部门确认,并签订代征协议后才能实施代征。
公司付给的私人劳务费不在代扣范围中,因为还涉及到征收营业税问题,所以应由个人凭个人身份证、公司支付证明(加盖公章)到税务局申请开具劳务发票并缴纳税款(8%左右),公司凭对方的发票支付并在税前列支。没有发票不能税前列支。
提供劳务属于应税劳务,按规定要征收营业税。个人申请开票,要按劳务收入缴营业税5%,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各地规定不一,但两项合计一般在左右),再加个人所得税带征2%左右(各地规定是不一)。
法理分析
一、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该单位是零星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包人,而不是分包或者转包人,不负有扣缴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义务。因此,该单位不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依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_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承包零星建筑工程项目的所得是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上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该单位不负有对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该单位不是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可见,该单位既不是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不是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律规定是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该单位代征零星分散税收,其代征多少或不代征,在现行的税法上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代扣代缴税款作为一种税款的征收方式,扣缴义务人是一特殊的纳税主体,一方面在代扣代收税款时,其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代征税款也是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但委托代征人不是纳税主体,其与扣缴义务人不能混为一谈。
案例分析
代扣代缴与代征税款不同的案例分析
某地税务机关对当地一事业单位所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有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对其发放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要求其“代扣代缴”零星工程建设项目的税款。
该单位进行的零星工程建设项目与施工单位(个人)实行的是“包工不包料”施工结算方式,工程耗用的原材料用增值税发票或商业零售发票入账。经查实:该单位在度进行零星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耗用的原材料为元。但由于该单位“代扣代缴”零星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的计税价格是工程价款包工部分,工程所耗用原材料部分的税款没有“代扣代缴”,造成少缴税款合计元。
对此情况,税务机关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税款元,欲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处理方法,在税务机关内部引起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零星建筑工程属建筑业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依据《财政部、国家_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其工程耗用的原材料元,应计入营业额中计征营业税,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的税款 元,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单位不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法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代扣代缴的意思是什么_代扣代缴的案例分析]
成都市启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试点最新消息
2月12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试点工作会在温江区和盛镇便民服务友庆兰亭分中心举行。据悉,从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试点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工作,并将于起在全市推广。
医疗保险银行代扣代缴改变了传统现金筹资模式,参保人员通过签订医疗保险银行代扣协议,由银行每年自动扣缴医疗保险费用,避免了参保人员来回往返。同时,医疗保险银行代扣采取点对点和以家庭为单位签订代扣协议两种模式,以家庭为单位只需签订一份代扣协议,确定一个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简化了操作流程。
记者了解到,从10月起,温江区在全市率先试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银行代扣筹资工作,在运行一年多时间里,通过分层管理,明确职责、梳理风险,完善制度等举措保障了基金安全。温江区自永宁镇、永盛镇、和盛镇三个镇(街)试点推行银行代扣缴费方式以来,参保人数合计74277人,代扣保费.25万元,未出现一例错误、漏保现象。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个人原因希望将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下文简称“社保”)等关系挂靠在甲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
1、住房公积金每月代缴448元,养老保险每月代缴616元,医疗保险每月代缴382元,失业保险每月代缴84元,工伤保险每月代缴元,生育保险每月代缴元,以上共合计1558元;
2、甲方代乙方缴纳社保费用,甲方所代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公司与个人缴纳款(以第一条为准);
3、乙方支付方式:按照每两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之前,每周期提前10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20XX年3月开始。
4、凭证协助事宜:乙方支付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的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5、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在收取乙方代缴社保费用后,应当及时办理代缴社保事宜,如有特殊原因暂停办理的,须提前10天告知乙方;乙方如未按期支付社保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乙方的代缴社保事宜,根据友好原则,请甲方在停止办理乙方社保事宜3天前友好通知乙方。
6、若因此引起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日期:
乙方:日期:
一、委托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法人:
身份证号:
二、受委托人: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公司法人:
身份证号:
三、委托事项
兹委托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员工(以下代称第三方)代缴社保及代发该员工工资事项。
四、委托权限及责任
1、委托人按受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提供与代缴社保内容相关的材料。
2、本委托书签字生效后,委托人在3日内,按受托方的要求需一次性支付完代缴的社保费用:代缴社保费用按社保基数调整自然年份为一周期缴纳(即本年度4月至次年度4月为一周期),中途代缴纳的按实际缴纳月份起至次年4月为一周期缴纳,如有另行商议,按双方商议后支付方式支付。以后委托人每月日之前将第三方的工资及社保费用(含个人部分和公司应缴纳部分)用转账的方式,入受委托人指定的账户。遇到法定假日或其它节假日,需提前转账汇款。受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委托人转账汇款,受委托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委托书》所委托事项。其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3、如受委托人当地社保有调整,委托人在接到受委托人通知后2日内必须补足费用。未按期补足费用,受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委托书》所委托事项。其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委托人如与第三方终止劳动关系或其它事项,如需终止本《委托书》所委托事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人,否则由此产生代缴的社保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第三方考勤和薪资由委托人自行核算,受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考勤核算和薪资核算的责任。受托人与第三方薪资代发期间如发生劳资纠纷,由委托人和第三方自行解。
6、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及雇佣关系,社保代缴期间和工资代发期间,第三方无论发生就业、工资、福利、医疗、工伤、生育及人身意外等任何情况均与受委托人无关,一切责任由委托人和第三方自行承担。如给受委托人造成损失(含受托人为处理与第三方之间的法律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委托人负责赔偿。
7、第三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受委托人尽量配合办理社保方面的相关手续。之后第三方所有退休待遇均由社保负责,与受委托人无关。
8、社保费用标准:按受委托方当地政府每年度调为基准。
9、社保缴纳方式为:_____________。
10、第三方确认本人系委托人员工,与受托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并对本委托协议内容表示认可。
11、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及第三方(挂靠人)各执一份,本协议自从年月日起生效。
委托人:
受委托人:
九江市全面推进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事变
按照《关于做好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变的实验意见》(赣人社发[]47号)文件要求,我市将于启动行使社会保障卡实施银行代扣代缴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为了更好的推进此项事变,九江市人社局和江西省农村名誉连系社九江服务处连系举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培训班。本次培训班特约请南昌新建县专家我市(县、区)城乡住民养生保险局和九江市农村名誉连系社(农商银行)的一线包办主干力气举办营业培训,共约60余人举行培训进修班。江西省农村名誉社连系社与九江市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打点局率领出席。
据相识,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回收银行代扣代缴方法,是保费收缴的成长偏向,它既减轻了各级包办机构事恋职员事变量,又简化了参保流程,进步了处事质量。银行代扣代缴方法确保基金安详、实时收缴到位。另外还加强了参保缴费的机动性、主动性,进步了城乡住民参保缴费的起劲性。
[九江20将实施银行代扣代缴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保费]
从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9月15日省人社厅正式下发《关于做好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变的实验意见》,抉择分阶段奉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变。
市人社局艾主任汇报记者,本年我市已选定南丰县作为代扣代缴试点,来岁将再选2至3个事变前提较好的县(区、镇)举办试点。到,将在全市范畴内全面奉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变。
据悉,制止本年8月,全市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共达万人,个中60岁以上的有36万人。
“恒久以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由各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包办机构通过村(居)委协办职员上门自收,这种方法事变强度大,人工本钱高,后续数据考核和资料清算事变繁琐。”市人社局艾主任称,通过开展城乡住民保费农信社(农商银行)代扣代缴事变,不只能利便参保群众就近当场缴费,还能充实验展社会保障卡成果,减轻下层事变强度,确保基金安详。
据先容,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事变可用“六步”来归纳:第一步,确定缴费尺度;第二步,签署相干协议;第三步,参保职员缴费;第四步,金融机构扣款;第五步,记录小我私人账户;第六步,参保缴费查询。
甲方:
乙方:
因乙方个人原因,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签订本协议时,根据南京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每月需缴纳元,公积金每月需缴纳元,以上二项每月需缴纳费用共计元。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标准。
二、乙方按照每个月为一个周期,在甲方代缴前,每周期提前天一次性支付完毕当个周期的费用,从年月开始。
三、乙方对向甲方支付的款项有异义,应在付款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日前向甲方提出,经核对后,进行多退少补,否则视为乙方确认扣款金额无误。
四、甲方为乙方代缴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为南京市社保局统一标准,企业和个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个人全额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及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五、在甲方为乙方代缴五险一金期间,预计发生的所有费用,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为乙方代缴五险一金,无论甲方事先有无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承诺放弃向甲方主张任何经济索赔等任何权利,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后,由甲方提供相应款项收据给乙方;待甲方在一个会计年度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获取职工社保信息后,向乙方提供一个会计年度所代缴的社保信息。
七、乙方如未按期支付五险一金费用,甲方有权停止办理。
八、其他
1.乙方不去甲方上班,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须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乙方除因本协议目的而使用甲方名义外,不得对外代表甲方改造任何职务行为。
2.乙方在此期间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工伤待遇。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代扣服务协议
本服务协议是证联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联支付”)与证联支付客户(以下简称“您”)就款项代扣服务(以下简称“代扣”)及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根据本协议约定,证联支付将根据您的交易指令通过合格的结算服务机构对您的银行账户进行实名验证、信息查询,并从中代为扣收交易资金。为获得证联支付提供的服务,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一、声明与承诺
>(二)请您确认,在您(包括您的代理人)同意接受本协议并申请或下达交易指令时,证联支付有理由相信您及您的代理人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本协议内容不受您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或限制。不具备前述条件的,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协议。
>(三)请您确认,您在此授权证联支付有权根据您的交易指令或设置的代扣信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您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
根据查询结果自您的银行卡账户为您划拨账户款项,以便完成您所选择的代扣服务内容。如因业务功能未正确开通,或因冻结资金、支付交易发生纠纷,证联支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请您确认,您已经按照证联支付的提醒,充分知悉本协议中免除或限制证联支付相关责任之条款对您的责任或权利所产生的影响。并且您承诺在使用证联支付提供的本项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联支付相关规定。您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二、代扣协议服务规则
为有效保障您基于本协议所享受服务的合法权益,请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规则:
>(一)您按照自己的交易需求向证联支付发送交易指令,证联支付将根据您的交易指令或您设置的代扣服务内容按约自您的银行卡账户扣款或按约向相关银行发送代扣指令进行扣款,并根据银行及相关服务机构的执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账务信息,但不对相关款项的代扣执行情况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亦不承担因相关银行或服务机构未能及时执行代扣指令或执行信息反馈延迟、错误导致的责任;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您与相关银行或服务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但因证联支付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情况除外。
>(二)证联支付有权通过合格的支付结算机构为您办理资金的支
付结算业务,并按其相关业务规定完成相关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合格支付结算机构确保结算系统接收证联支付数据后,在传输和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完整和正确性。
一、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往来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项收入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因为单位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而并不是完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365号)也明确规定,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该项收入不应计入往来款项,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项收入是应计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定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地,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税务处理
手续费收入对于单位来说,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项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捉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 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该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参考财行[20_]365号)。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那么相关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明确免税的只有两个方面(1)《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2)《国家_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_]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而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时,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同时,国税发[20_]31号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因此该文的免税规定也不能适用于其他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将取得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当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税务部门一般没有要求并入相关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情况下,个人取得的单位奖励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免税处理是不恰当的。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_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_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_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按照《_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按次或按期扣缴或申报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报告。
1. 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并实行指定扣缴的。
二、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的, 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 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将按《_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 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_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_、_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 本表要求中、英两种文字填写的栏目,应当使用中、英文同时填写。 七、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1.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全称。
2.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3. 扣缴义务人地址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扣缴义务人的地址。
4. 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类型和税务机关确认的相应代码填写。
5. 经济行业分类代码及名称:按企业的经济行业和国家_确认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编制的
《经济行业代码》(代码位数6位)填写。
6. 纳税人在其居民国纳税识别号: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纳税识别代码。
7.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8.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名称: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的全称。 9. 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名称:填写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区)的全称。 10. 纳税人在其居民国地址名称:填写企业在其居民国(地区)的注册地址。
11. 申报所得类型及代码:请按照如后的'类型及代码进行填写,股息红利所得―10,利息所得―1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转让财产所得―13,不动产租金―6,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所得、其他租金―7,其他所得―21。
12. 合同名称: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名称。
13. 合同编号: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合同的合同编号。
14. 合同执行起始时间:填写合同开始执行的年月日。
15. 合同执行终止时间:填写合同执行完毕或终止执行的年月日。
16. 合同总金额:填写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提供劳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与我国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上注明的应税总金额。
17. 本次申报所得的取得日期:按照合同规定取得所得的日期填写,填写支付日期或应支付日期。 18. 汇率:填写每1单位外币兑换人民币的额度,按国家公布牌价折算。
19. 扣除额:填写转让财产所得类型中允许扣除的金额及其他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20. 适用税率:填写税法规定的申报的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
21. 实际征收率:我国与企业居民国(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对该项申报所得的税率低于10%的,填写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适用的税率。其他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填写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
22. 声明人签字:由扣缴义务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负责人签字。 23. 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八、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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