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买车赠与给已婚女儿一人,如果是无条件赠与的话,不用写赠与协议的。父母买车付好款,发票上的购买人姓名栏上直接写女儿的名字就可以了。如果是有条件赠与的话,可依照下面的格式写赠与协议。
赠与协议
甲方(赠与方):姓名 ,姓别 ,年龄 ,家庭住址: ,系乙方的父亲。
乙方(受赠人):姓名 ,姓别 ,年龄 ,家庭住址: ,系甲方的女儿。
双方根据《_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___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
2.赠与方的权利:_________.
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________.
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________.
5.乙方应于________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
甲方(盖章):签名,乙方(盖章):签名
见证人(如果有的话):签名
20_年8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
车辆赠与合同甲方(赠与人):***(身份证号:)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就赠送**牌机动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将其所有**牌机动车(车牌号:**)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车辆行驶证、车辆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二、赠与物的交付:甲方将**牌机动车于**年**月**日在**地交与乙方,并于当天配合乙方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三、乙方应在签字合同的**日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四、该车需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五、该车自交车之日(**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因违法而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月**日。
【1】登记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
但有些特殊交通工具,比如船舶、飞机,因其也因进行登记而准用不动产法,
并因而被称为准不动产。
【2】根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规定,
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父母只要写个给自己子女买个汽车的赠与协议就可以了。
赠与协议一式三份由父,母,子女保存,或者公证也可以。
汽车的车主名字可以写自己子女的名字。
【4】 赠与协议
今天由父母购买一辆品牌:xx 型号 xx,价格 xx 元,
在某店购买的,主机号xx,购机发票是自己子女的名字。由父母保存。
此车只赠与自己的子女。
一式协议三份,由父,母,子女各保留一份。
协议人:父,姓名,身份证号18位
母,姓名,身份证号18位
子女,姓名,身份证号18位
年 月 日
只要办理过户手续,所有人就转移了。不许要办理公证手续。
车辆所有人原则上是以登记的车主为准。过户以后车主就换成了被馈赠人,所以不需要办理公证。假设馈赠人或其家属反悔,法律上也没有依据给予支持。
对于题主所谈问题个人认为不必担心。这是因为法律上现在对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受馈赠物品的定性也要考察馈赠人进行馈赠时的主观意愿。馈赠人可以作为人证证明当时馈赠是针对某一方而不是一个家庭。同时建议,把馈赠时间选择在一个特定日期,比如被馈赠人的生日。作为生日礼物赠送。
甲方(赠与人):渠继峰,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身份证号为1424311920_150315;
乙方(受赠人):张忻,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身份证号为140102720_73412;
根据《_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赠送乙方别克商务轿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别克商务轿车壹辆赠送给乙方;车辆的车牌号为晋dq4444,车辆颜色为灰色,发动机号为71080193,车架号为lsgdc82d57e008863。
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起进行车辆交割手续,合同生效以前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以后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
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赠予的别克商务轿车自双方签字时在太原迎泽区交割,并在20XX年5月1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三、合同生效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XX 年5月1日前办理完毕,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相关阅读】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
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很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的目的相悖,所以,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同时法律还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采用哪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登记,有撤销权的人(包括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构成撤销事由,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有故意的侵害行为。
二是受赠人的侵害行为造成严重的结果。
三是受侵害人应为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此项撤销事由,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
二是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三是受赠人有扶养能力。
3.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构成撤销事由。
当受赠人出现上述情况时,赠与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应当以撤销权人将其撤销赠与合同的意思告知受赠人的方式实现。
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赠与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即消灭。
法律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1.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2.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同样,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财产的登记
赠与财产要不要办理登记手续,应视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情形。
法律规定赠与物属于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这主要是指赠与不动产的情形。
如房屋、车辆等作为赠与物就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四、受赠人请求交付赠与财产的权利和赠与人责任的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一旦生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一方负有义务和责任,而受赠人一方仅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而不负担义务。
受赠人的权利主要是:
1.接受赠与和请求交付的权利,受赠人可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接受赠与,接受赠与人把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自己。
当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赠与标的物时,受赠人可请求赠与人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赠与标的物。
赠与人拒绝时,受赠人可请求法律救济。
2.损害索赔权
当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受赠人有权就此向赠与人进行索赔。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
1.给付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就是按照赠与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受赠人。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