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以资遵守。
《劳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缴。”
现乙方要求将甲方应交的各项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直接以现金方式同工资一起发放,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乙方也有此项要求并书面提出申请,在此前提下甲方将应交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及乙方本人应交部分费用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乙方。如政府要求企业进行缴纳,甲方被追究责任,乙方应将发放的全部费用退还甲方,由甲方再行缴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根据《^v^民法通则》、《^v^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权转让的手续: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4、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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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协办乙方保险业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旅行参加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入境和国内团队旅游者以及随畴的导游,领队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甲方代办投保。
二、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入境旅游者自其入境后参加安排的旅___程开始,直至该旅___程结束并办理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自其在约定时间登上由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直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安排的交通工肯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安排的旅___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___程时止。
三、保险责任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四、责任免除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五、赔付比例
按照《旅行平安保险条款》执行。
六、投保手续
甲方每组织一个旅游团队,应在出团前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甲方将投保单传真至乙方专用传真机,乙方在收到甲方投保依据后,正常工作日应在当天出具承保确认书并传真给甲方,休息日及节假日在专用传真机收到传真时即自行确认,无须再发确认书。
七、保险费的结算与支付及劳务的'支付
甲方为乙方代收的保险费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在每个月____日前(节假日顺延)统计前____月保险费并通知乙方,经核对无误,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给乙方。乙方每月收互保险费后,按实收保险费的5%支付给甲方作为劳务报酬。
八、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甲方应事发后三天内通知乙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或结案后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包括当地^v^门证明、医疗证明、原因、地点、估计损失或赔偿金额等),积极协助乙方处理赔付,做好事故的核查工作。乙方在责任明确、资料齐全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
九、本协议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事件。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年。有效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生效。
十一、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随时修改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v^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受^v^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普片至中门蔗区公路全长22公里,今年6月以来阴雨连绵,到处塌方中断,特别是普龙和大底昂两处山体滑坡长130多米,路面坍塌严重,连自行车也不能通行。为尽快修复普片至中门公路,保证甘蔗的正常拉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量及内容
1、乙方负责清除普龙和大底昂两处山体滑坡的土石方。
2、乙方负责填平普片至中门蔗区公路22公里,清除路边塌方,完善侧沟。
二、工程质量及要求
1、乙方将普龙和大底昂两处山体滑坡的土石方全部清除,保证公路宽5米,并留有护坡。
2、乙方负责维修普片至中门22公里的蔗区公路,清除路边塌方,完善侧沟,填平路面。
三、工程造价
乙方在施工中的机械费、人工费、材料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实行包干,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四、付款方式
乙方施工结束,经甲、乙双方组织验收,工程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
五、安全责任
乙方施工要注意安全,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工程工期
X年月日至月日,共天,每提前一天奖50元,每延期一天罚款50元。
七、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宜必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X年月日
出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域名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永久域名使用权(______.、______.、______.、)共四个。
二、转让物品、物品价格及支付方式
1、 域名四个(______.、______.、______.、)
2、 共计___万元人民币整 大写___万元人民币整
3、 乙方预先支付*定金(*元人民币),双方见面交易剩余___款项(___元人民币)
三、其他费用
四、域名过户、密码交接、双方责任及其他条款
1、过户之前乙方预先支付给甲方*订金,即*元人民币。甲方派人携带甲方相关证件(甲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域名所有人证件)至北京,甲乙双方会面后,共同抵达过户地点核查并确认可以过户后,乙方支付剩余款项*给甲方后(即*元人民币,现金支付),甲方提供给乙方付款收据。甲方将材料递交域名过户机构,双方立即完成过户。过户完成后双方签署域名转让完成书。
2、甲方保证合法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如有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甲方承诺域名过户完全履行合法过户程序,域名过户之前甲方合法拥有域名管理权,使用权,所有权。域名过户后甲方将不再拥有以上所述域名的管理权、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乙合法方获得______.、______.、______.、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
3、过户后乙方使用此域名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域名过户需要乙方提供以下材料给甲方:
1)、乙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域名所有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填写表格打印后(表格见附件二),加盖乙方企业公章,乙方域名所有人签字。
五、过户失败处理方案
1、若因甲方资料不全或甲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将___万元人民币全额归还乙方。
2、若因乙方资料不全或乙方其他原因造成过户失败,甲方将不予退还交易款项。 甲方:
执行人:
地址: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传真:
签署:
公章: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股份期权赠与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性别: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v^合同法》、《^v^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公司股权期权赠与、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基本状况
甲方为 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同意将甲方持有公司%股权赠与给乙方,若甲方在发展过程中需增资扩股,则所赠与一方股份期权比例不变。
第二条 乙方基本状况
乙方自 20_年 月 日起在公司服务,担任 一职,属于技术/业务骨干,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确认乙方服务满后,具备获得股份期权赠与的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期权股份期限约定
1、 乙方对甲方上述期权股份期限为 年,在股份期权期限内,本合同所指的用于赠与乙方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享有股东同等权利的持股分红权。
2、 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连续满
年后,其所持有期权股份转化为甲方实际在册股份资本,并记载于甲方股东名册,依法享受注册股东股份所有权和转让权等各项权益。
3、 乙方所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 具体分红时间依照《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转让等限制
乙方持有股票期权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如股票期权持有人从事上述行为,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并在以后再授予股票期权时,取消乙方的资格。
第五条 协议期限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 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各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内容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权利及义务。
2、 乙方在获得甲方赠与的股份期权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其它福利待遇。
第六条 协议的权利义务
1、 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甲方应当及时、足额履行乙方可得分红。
2、 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七条 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 乙方被公司聘任为技术部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及后台技术状况良好,确保不影响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
2、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2、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的;
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的;
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协议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协议,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为一楼门面二个、一楼住房一套、三楼住房一套及一楼后面的空地。
2、该房屋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十年。
3、甲方同意乙方租赁该房屋可作开办幼儿园、居住、办公、仓库使用。一楼门面为框架结构,甲方同意乙方根据需要可以改变门面的内部结构。
4、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回,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该房屋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__________元,第四年至第六年每月__________元,第七年至第九年每月__________元,第十年每月__________元。
6、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乙方必须在每季度前十日内支付租金给甲方。
7、租赁期内,乙方承租该房屋所产生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宽带费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8、在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该房屋,但乙方不得把该房屋转租给进行违法活动或存放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9、违约责任、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利,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因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0、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11、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事宜所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包括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当事人在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合同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投保单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 联系人: 银行帐号:
投保单位地址: 电话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人数: 人,名单详见后附《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清单》。第一次缴纳养老基金(大写) 元(实得工资总额$ ×30%= $)合同单位中方:(投保单位盖单)主管:投保日期:年 月 日外方: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 年期投保单位性质:合资、合作、外资、其他(以√表示)保险凭证号码: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主管: 复核: 经办: 签单: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投保单位由投保填列,一单位一单。“人数”指投保当月数,“实得工资总额”指第一次缴费时累计总额。2.本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收到养老基金并签发正式保险凭证后方始生明效。3.粗线框中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职工养老保险保险单编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
交费标准:实得工资总额的__________%,投保时职工人数:__________人
起保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保单位开列的被保险人名单和实得工资总额标准经审核符合规定,本公司同意承保。特制发本单为凭。
(被保险人名单另附。被保险人退休时另办养老金申领手续)
签证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经(副)理:_______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各种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对于最常见的6座以下的私家车,新车第一年的交强险是950元。需要车主注意的是交强险和车船税虽然可以同时交,但是期限不同。车船税是每年12月31号为截止日期,而交强险为从交纳保险那一天开始算起,保期一年。假如你是5月初买的车,那么你只要交7个月的车船税,但是交强险是投保一年到下一年5月份。
在以后的每年内,交强险的费用将和车辆的有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若上一年没有发生有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的费用下浮10%,若上两年没有发生有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的费用下浮20%,若上三个以及以上年度没有发生有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费用下浮30%;若上一年度发生一次有道路交通事故,但不涉及死亡,那么交强险费用浮动0%;若上一年度发生两次以及以上有道路交通事故,那么交强险费用上浮10%,若上一年度发生有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那么交强险费用上浮30%。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交强险保险全部内容。总的来说,只有是小轿车一般都会跟保险公司签订一系列的保险合同以及缴纳一定的保险金,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甲 方:
地 址:
法 人:
乙 方:
身份证号:
因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注册规划师作为公司顾问规划师,经过真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条款:
一、聘用期: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3年。即从20____________年 1 月 14 日至 20____________年 1 月 13 日止(自注册成功之日算起)。
二、资料提供:
乙方应于签订合同后向甲方提供以下证件及文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2. 大学毕业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原件申报后退回)。
3. 职称证书原件。
4. 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原件申报后退回)。
5. 1寸和2寸彩色照片各4张。
6. 户口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提交资料经住建厅核对完身份证和大学毕业证后,原件交回乙方自己保管,注册证书原件由甲方妥善保管,影印件提供给乙方。
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注册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注册手续。如因甲方原因延误注册超过3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退回已接收的相关资料,并要求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1千元(大写:壹仟元整)。
三、聘用工资:
1.甲方向乙方支付聘用费人民币¥115000元(大写:拾壹万伍仟元整)。
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自收到资料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注册证书,高级职称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等转注册所需材料交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获准同意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税后¥ 30000 元整(大写:叁万元整 ),并在报送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毕业证退还给乙方。
3. 待乙方信息公示后甲方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全部聘用费人民币税后¥(大写:捌万伍仟元整 )。付款在乙方确认之后,乙方须为甲方出具收款证明(乙方签字的收条)。
注册证书下发后,原件应由甲方保管。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注册证书原件资料真实有效,若乙方提供的证书原件是虚假伪造,以致不能通过住建厅审查,甲方将全部证书等乙方资料退还给乙方,乙方退回已收证书定金。因甲方原因不能使企业资质上报、升级、资质年检或资质核查成功的,甲方应照常履约支付聘用费。如甲方提出提前解约按照本协议第六条款解决。
四、甲方义务及权利
1、协议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 居民身份证、高级职称证等证件。甲方承诺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居民身份证、高级职称证等 叁 项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上报、升级、资质年检及资质核查使用。若甲方违约提供给甲方以外的第三方企业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索取赔偿。
2、协议期间,由甲方保管乙方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原件。乙方不得再次将证书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单位使用,如有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并造成第三方损失甲方概不负责;甲方保留因乙方提供给第三方单位使用所造成损失的追索权力。备案成功后,若甲方因上报、升级、资质年检、资质核查需用乙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高级职称证原件时甲方应提前3个工作日作出通知,乙方应在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在用完后2个工作日归还这些材料。
3、甲方在协议期应协助乙方完成对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年审工作,同时必须每年为乙方办理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其中所需费用(包括注册费、印章费、年检费、继续教育学习费、注册地业务培训)均由甲方负担,并且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注册地业务培训由甲方请人代之完成。若确需乙方本人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费和注册地业务培训费及其差旅费用等,亦由甲方负担。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本公司按承保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火灾 、爆炸;
(2) 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 、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 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
(4)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战争、冲突或_:
(2) 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4)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5)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1)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2) 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使损失扩大部分;
(3) 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补偿保险人修理前应当会同本公司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亲修理费用。
第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 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
(2) 部分损失 投保时按重量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陪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作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 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本公司概不负责:
(1) 被保险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产:
(2) 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3) 本车的驾驶人员;
(4) 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5) 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
(6)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1)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2)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 本公司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被保险人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同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 被保险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 起终止保险合同。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间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是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提供的各种单证必须真实可靠,被保险人如果有涂改伪造单证或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 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第二十六章 本条款中的重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车购置价。本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该车市价。
第二十七条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或双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保险人:
受益人:
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_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_、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_、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第九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_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_法律。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卖方(简称甲方):
买方(简称乙方):
根据《^v^合同法》、《^v^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房产一事达成协议: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阳谷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长________米;宽______米;共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房产权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拾 _____万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人民币(含定金)_____拾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_元整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上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的转让而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方承担,_______________由____承担。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仅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即刻生效。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10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10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房产所在地的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见证方:
地址:
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 时 分
签约地点:
承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建公路段公里的工程施工任务,因工程施工需要使用乙方自备机械设备,经双方协商按租赁对待,现双方签订公路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为明确和维护双方责、权、利,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实施,签订以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负责机械设备的使用质量,使机械设备始终保持在完好状态,机械性能必须达到施工的技术要求。机械设备每月有累计3天的正常保养维修时间(具体时间根据工地情况安排),机械发生故障,必须在甲方限定的时间(3天)内恢复正常施工状态,否则,每超过一天甲方扣一个台班的费用,超过限定期限(一周)仍不能恢复正常施工状态,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且乙方要赔偿因停工造成对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施工地点:公路段
三、工作内容:(填入机械设备需完成的土方、石方、混凝土、砂浆、桥涵、供料以及等具体内容)。
四、租赁时间:自年月日机械设备进场至年月日机械设备离场。
五、租赁费用(含税金):
1、计价方式:按台班费计价,每月每台工作时间为不低于330小时,不足时间要下月加班补齐,次月补不齐扣除相应台班费;
2、租赁费用的计量办法:以有甲、乙双方签字的甲方施工派工单为计量依据,(以工作台班×单价)。
3、租赁费用的支付:经计量结算后,租赁费按月结算给乙方的价款,剩余的%最后工程结算同时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机械设备撤走或转包他人使用。否则,结算时甲方按实际完成劳务工程量约定结算方式的60%结算费用。
4、租赁设备的进出场费用:乙方的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在工地正常工作占合同工期3/5以上时间的条件下,甲方承担单趟进场费用,不符合条件的,进、出场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六、工程质量责任
(1)甲方委托项目部管理租赁机械在施工中的使用并派技术人员对机械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把好施工放样、工序操作、自检验收等质量关,避免乙方劳务工作的返工。
(2)若甲方不派技术人员指导乙方施工或放弃现场管理,甲方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乙方完成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需要返工时,乙方必须返工。属甲方责任造成的由甲方承担,属乙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属于双方责任的按协商比例分担。
(3)因甲方管理失误或指挥不当造成的质量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计划管理,现场调度,负责乙方施工作业的技术工作,对其人员和机械设备实施行政管理;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现场行政管理和技术指导。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实施质量管理,对己完成的工作进行签认,对乙方完成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甲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对乙方的机械设备完好情况进行考察,达不到完好率要求的,不予签订租赁合同。
(4)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
(5)甲方有义务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并教育乙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由于乙方违规作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为按时完成和不影响甲方的工程进度,根据额定耗油量,乙方的燃油由甲方保障供给,乙方不得超出额定耗油量,超出部分从结算款中按供应价递增%扣除费用。
(1)服从甲方管理,按规定时间进场,主动配合甲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汽、柴油不得超出机械额定耗油量,不得倒卖油料。月底甲方核算时,发现乙方机械耗油量与工作时间不符,超出机械额定耗油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给甲方赔偿5倍数的超出油量费用,乙方无条件撤出工地,甲方不再结算费用。
(3)负责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润滑油料等各种费用,负责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税费、机械设备的保险和人身保险等各项工作。
(4)加强环保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注意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因违规作业,因操作不当损坏国家主要设施、发生事故或造成人员人身伤亡、其他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导致环保不符合要求等,其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机械操作人员不属于与甲方签订合同的劳务人员,其报酬和伤、病、残以及医疗、劳保、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支付。
(6)租赁期内,乙方人员的伙食费、生活用具及其他用品等均由乙方自理。
(7)对机械车辆、维修时,前后50米分别放置警示标志。
八、特别约定
1、租赁期内,因雨、雪等自然原因不能施工,租赁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以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材料为准。
2、本合同履行期满,因客观原因需要继续使用机械设备时,由项目部按工程需要通知机运材料科续签,费用由项目部结算。
九、本合同签订程序按劳务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工程完工并结清账务后自行失效。
十、甲、乙双方应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在履行合同中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履行不产生口头约定。协商不成,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v^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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