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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含五篇)

最新文章

第一篇: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生态环境局2024年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不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x县。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xx条第x款、第xx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x条、xx条《x省环境保护条例》第xx条。

三、实施部门

x市环境保护局x县分局

四、办理地址及时间

x县大阁镇胜利街xx号

工作时间:上午xx:xx A.M-xx:xx A.M.(夏季):下午xx:xx P.M-xx:xx P.M.(冬季):下午xx:xx P.M-xx:xx P.M.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xx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xx个工作日

六、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文字版一式四份、电子版一份;(x)需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x、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x份,x、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补偿意见;x、需要打井取水的项目或用水量较大的项目,水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x、土地部门预审意见或租赁协议及土地证等相关土地及产权证明;x、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x、公路类、城市交通类项目需交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意见;x、涉及水土保持项目,出具水保方案批复复印件;x、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危废协议,燃气协议等。xx、出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xx、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xx、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x份。

八、办理方式

窗口接件并受理;局综合股审批,局长审核后传回窗口,窗口人员办结。

九、办理流程及描述

接件受理→审批→审核→办结

十、特别程序及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电话咨询:xxxx-xxxxxxx

咨询网址: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监督投诉:x市环境保护局x县分局

电话监督投诉:xxxx-xxxxxxx

建设项目(不含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x县。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xx条第x款、第xx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x条、xx条《x省环境保护条例》第xx条。

三、实施部门

x市环境保护局x县分局

四、办理地址及时间

x县大阁镇胜利街xx号

工作时间:上午xx:xx A.M-xx:xx A.M.(夏季):下午xx:xx P.M-xx:xx P.M.(冬季):下午xx:xx P.M-xx:xx P.M.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xx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xx个工作日

六、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x份、电子版一份,需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x、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x份,x、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补偿意见;x、需要打井取水的项目或用水量较大的项目,水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x、土地部门预审意见或租赁协议及土地证等相关土地及产权证明;x、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x、公路类、城市交通类项目需交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意见;x、涉及水土保持项目,出具水保方案批复复印件;x、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危废协议,燃气协议等。xx、出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xx、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xx、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x份。

八、办理方式

窗口接件并受理;局综合股审批,局长审核后传回窗口,窗口人员办结。

九、办理流程及描述

接件受理→审批→审核→办结

十、特别程序及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电话咨询:xxxx-xxxxxxx

咨询网址: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监督投诉:x市环境保护局x县分局

电话监督投诉:xxxx-xxxxxxx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一、适用范围

x县。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x、《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x、《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三、实施部门

x市环境保护局x县分局

四、办理地址及时间

x县大阁镇胜利街xx号

工作时间:上午xx:xx A.M-xx:xx A.M.(夏季):下午xx:xx P.M-xx:xx P.M.(冬季):下午xx:xx P.M-xx:xx P.M.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xx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x个工作日

六、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材料

申请人将下列申请资料送交办理窗口: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文字版一式x份、电子版一份,需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x、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x份,x、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林业部门出具的生态补偿意见;x、需要打井取水的项目或用水量较大的项目,水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证;x、土地部门预审意见或租赁协议及土地证等相关土地及产权证明;x、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x、公路类、城市交通类项目需交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应意见;x、涉及水土保持项目,出具水保方案批复复印件;x、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危废协议,燃气协议等。xx、出具法人身份证复印件x份;xx、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x份;xx、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x份。

八、办理方式

窗口接件并受理;局综合股审批,局长审核后传回窗口,窗口人员办结。

九、办理流程及描述

接件受理→审批→审核→办结

十、特别程序及时限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或邮寄

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电话咨询:xxxx-xxxxxxx

咨询网址: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监督投诉渠道

现场监督投诉:x市环境保护局x县分局

电话监督投诉:xxxx-xxxxxxx

第二篇:滨州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滨州市安监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两份,其中1份交县局备案);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两份,其中1份交县局备案)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经营3份、生产6份,至少1份原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两份,其中1份交县局备案)

7.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8、市监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企业是否开工建设意见 9.县区上报意见(盖章)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两份,其中1份交县局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营3份、生产6份,至少1份原件)

5、市监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企业是否开工建设意见 6.县区上报意见(盖章)

三、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两份,其中1份交县局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施工、监理单位盖章)

5.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经营3份、生产6份,至少1份原件)

7.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管理分类确认书;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9.新建企业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10.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11.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12.县区上报意见。

四、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份原件)

8.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10、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五、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申请表统一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开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政务系统》(http://211.100.28.219)进行在线填报、打印);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编写);

8.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装置或设施的,需提交市安监局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9.加油站需提供经贸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许可证书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

1.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2份;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1份;

4.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5.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1.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④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款第④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注:对于加油站和其他有储存的经营单位的建设项

目三同时材料只需报三份材料即可。

第三篇: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1-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二、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

(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15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

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feisuxs 省司法厅http://www.feisuxs

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1-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

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

1-3.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

(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

(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三、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执业证复印件;

(三)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

(四)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收回律师执业证,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feisuxs 省司法厅http://www.feisuxs

10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设立申请书;

3、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预核名通知书;

5、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设立人能专职执业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

7、设立人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

9、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证明材料;

10、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

11、验资证明;

12、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13、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

14、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以及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律师;

15、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

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

(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feisuxs

314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feisuxs 省司法厅http://www.feisuxs

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

2-3.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二、申请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

(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

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

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

718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feisuxs 省司法厅http://www.feisuxs

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

2-4.律师事务所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2、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协议变更;

3、入伙: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退伙或者除名;

5、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

122(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变更住所、合伙人

1、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

(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4)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5)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增加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表》;(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

(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考核页);

(5)入伙人原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以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

3、减少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

(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

526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 网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feisuxs 省司法厅http://www.feisuxs

3.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初审

3-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24年12月22日)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

930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外国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司法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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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初审

3-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24年12月22日)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70号,2024年3月13日)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

334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司法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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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0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同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二)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738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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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1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24年司法部令第82号发布)第四条:“香港法律执业者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香港法律顾问证。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澳门法律顾问证。”第八条:“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三)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四)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三、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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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2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2项“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24年司法部第118号令)第七条:“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第八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联营的,作出准予联营决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将准予联营批件同时抄送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且代表机构在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联营时代表机构设立未满两年的,自代表机构设立之日起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成立满3年;

2、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惩戒。

成立满1年并至少有1名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住所地在广东省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联营。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三、申报材料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应当共同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546省司法厅http://www.feisuxs

7.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审核

7-1.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

执业核准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2月28日)“

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2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24年9月30日)第九条第(一)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一张;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950-

第四篇:澄城县房管局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办事指南

澄城县房产管理局非行政许可项目和服务项目办事指南

(一)强制拆迁

1、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办事条件:①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②拆迁人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已向公证机关办理了证据保全。

3、办理期限:待定。

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拆迁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强制拆迁—组织强拆。

(二)指定有关部门代修危险房屋

1、法律依据:《城市危除房屋管理规定》。

2、办事条件:①房屋所有人的房屋经鉴定为危房险房屋,必须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②房屋所有权人拒不修缮治理或使用人阻碍修缮治理。

3、办事期限:待定。

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拆迁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实地查勘—指定代修部门修缮治理—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修缮治理费用。

(三)行政裁决

<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1、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1)拆迁人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③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④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⑤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⑦末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⑧其它裁决有关的资料。(2)被拆迁人申请需提交的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④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⑤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中止时间不计入审限)。

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法制科、拆迁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查—裁决。(四)行政确认

<一>城市房屋产权登记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产所有权初始登记

(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④《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④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

房屋测绘报告;⑦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92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看—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二>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资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权证明;④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⑤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⑥其他必要材料;⑦村民申请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92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公告—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三>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④《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

权证书;④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⑥如抵押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 让的书面证明、他项权利证书。(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92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④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⑤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⑥其他必要材料;⑦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移登记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⑧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可以受让的法定依据。(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

(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五>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法律依据:① ;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④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六>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1)法律依据:① ;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④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⑤其他必需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产处权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看(属房屋未失的)—审核—登记 <七>预告登记

(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表;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④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⑤其他必

要材料;⑥预购人单方申请的,应提交是否存在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证明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发出证明。<八>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证》;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资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抵押合同;④主债权合同;⑤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⑥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⑦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九>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④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⑤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⑥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

(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抵押合同;④主债权合同;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⑥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⑦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一>抵押权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④抵押合同;⑤主债权合同;⑥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十二>抵押权变更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他项权证;④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⑤其他必要材料;⑥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三>抵押权转移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他项权证书;④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⑤其他必要的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十四>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他项权证书;④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五>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④最高额抵押合同;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⑥其他必要材料;⑦将最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还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内的书面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六>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他项权证书;④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⑤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⑥其他必要材料;⑦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七>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他项权证书;④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十八>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抵押合同;④主债权合同;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⑦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记。<十九>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担保法;③《房地产管理法》;④ ;⑤《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登记证明;④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二十>地役权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民法通则》;③《房屋登记办法》。(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地役权

合同;④房屋所有权证书;⑤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记。<二十一>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民法通则》;③《房屋登记办法》。(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登记证明;④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看—登记 <二十二>更正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④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应提交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

<二十三>异议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④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是。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24]294号文件(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二十四>注销异议登记

(1)法律依据:①《物权法》;②《房屋登记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③可以注销异议登记的相应证明文件;④其他必要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二十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1)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③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⑤其他证明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住保中心。

(6)工作流程: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受理—街道办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提出意见—公布—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住保中心—住保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给住保中心—住保中心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公示—登记—公开登记结果。

(五)行政给付

<一>发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1)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同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项所要提交的材料。(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住保中心。(6)工作流程:同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六)其他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法律依据: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③

;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书面租赁合同;③房屋所有权证书;④当事人的合法证件;⑤其他必要的材料;⑥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

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内2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6)工作流程:受—审核—登记。

2、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申请审核同意

(1)法律依据:《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土地使用权证明;③规划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④街道、村、居委会同意建房的证明材料;⑤其他必要的材料。

(3)办理期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法制科。

(6)工作流程:受理—实地查勘—审核—核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管理法》;②《城市房地开发经营管理条例》;③《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企业章程;④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⑤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⑥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3)办理期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

(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开发科。(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备案。

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

(1)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园林、物业、产权、绿化等部门单项验收的证明材料;③其他必要的材料。

(3)办理期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开发科。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实地查勘—备案。

5、业主委员会备案

(1)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履历表、照片、产权证和身份证明材料;④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证明;⑤《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⑥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及业主得票表决统计结果;⑦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物业科。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出具备案证明。

6、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1)法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③《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需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②预购商品房合同;③交纳房款的凭证;④其他必要材料。

(3)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4)是否收费:否。

(5)承办科室(单位):产权处。

(6)工作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发备案证明

第五篇:行政许可指南

行政许可指南

X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一、承办单位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用《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发[2024]59号)所规定的资质审批资质核级、资质晋级、资质变更相应条件。

四、报送材料

(一)资质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4、企业(公司)章程;

5、企业的验资报告;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为有职称专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二)资质核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代码证;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鉴定章);

6、上年统计年报(加盖开发主管部门章);

7、上年开发统计基屋报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章);

8、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资料(协议、合同、计划、规划、土地、施工、项目手册、开发经营许可证等各项证明、证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资质晋级

1、市开发主管部门出具资质升级的请示;

2、开发企业关于资质升级的请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4、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报盘;

5、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上企业财务报表;

8、企业(公司)章程;

9、企业的验资报告;

10、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

11、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规划批准文件;

12、开发项目规划、施工、销售许可证;

13、开发企业竣工备案表、证明文件;

1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加盖统计局章);

15、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资质变更

各类公司变更登记都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 开发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的变更申请; 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表;

③ 股东会依据《公司法》做出的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决议(股东盖章、签字);

④ 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⑤ 变更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⑥ 资质证书原件。

1、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同上。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3)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还应提交; ① 有关选举、委派、聘任证明(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② 董事、监事、经理成员情况和新增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4)涉及公司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 ①股权转让协议;

②国有资产和管理部门转让的文件(出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

③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④变更后股东名单。

3、企业地址变更

新住所使用证明(租凭用房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及租凭合同)。

4、注册资本变更

(1)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2)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提交:

①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②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企业类型变更

(1)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转为资企业的提交: ①原董事会决议;

②省外经委的批准文件;

③原外资企业债权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证明; ④股权转让协议; ⑤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应提交验资报告;

⑥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⑦变更后股东名单;

⑧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参照前面相应的内容提交。(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提交:

①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股东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聘任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关于选举董事的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除按公司设立提交文件外,还应提交下更文件:

①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文件及批准的改制方案;

②债权债务落实的文件和人民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的证明文件;

③原企业的前置审批的有效文件、证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建设部负责一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审批前,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省建设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作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七、许可时限 受理后20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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