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会议讲话
同志们:
在时近年末、各项工作都非常繁忙的时候,市委、市政府决定再次专题召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会议,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我市前阶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简要的回顾总结,进一步统一认识,下定决心,找准差距,增添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今天会上市委书记XX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市委副书记XX同志还要对这项工作进行强调。同志们务必深刻领会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前阶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一通报,对下步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一、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XX书记、XX省长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花了极大的精力来抓这项工作。市委常委会多次专题听取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情况汇报,市委书记XX,市委副书记、代市长XX要求各级党政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8月11日,市委二届二次全会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安排。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目标和要求。市委、市政府和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还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加强工作督导,推进工作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还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出台了专门的纪律规定,对推进工作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在前阶段的工作中,全市各级党政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识统一,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整个工作顺利推进,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各地各部门按照市上统一制发的统计表,采取逐宗土地、逐户、逐人、逐项清理登记的办法,对全市XXXX年特别是XXXX年1月1日以来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调查,摸清了底数,建立了台账。据统计,自XXXX年以来,截止XXXX年9月30日,全市按法定程序征用土地16001亩,应补偿27846万元,实际补偿27846万元;农户拆迁应安置2560户、312690平方米,已安置2307户、294285平方米(含货币安置),正在安置253户、28322平方米。城镇拆迁应安置8371户、1112000平方米,已安置7955户、1057400平方米,正在安置416户、54600平方米。因征地应农转非26730人,其中符合劳动力安置的16117人,已就业9044人,未就业5033人;应参加失业保险4176人,已参加失业保险443人;对符合条件享受低保的5626人做到了应保尽保。其中,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9月30日,全市新征用土地7294.28亩,应补偿10058.64万元,已全部补偿到位;农转非劳动力5309人,通过各种渠道已就业1133人,应参加失业保险4176人,已参加失业保险443人。
总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前段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必须清醒看到,我们的工作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各地重视程度、推进力度、工作进度也不平衡。同时还要看到,征地补偿住房安置工作量大,时间紧迫,资金短缺,任务非常艰巨。在具体工作中,还暴露出有些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滞后和不配套的问题,急需通尽快健全完善。因此,我们对前阶段的工作和成效不能估计过高,各项工作的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二、下步工作的几点意见
下步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继续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攻坚破难,加大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力争实现“五个100%”的工作目标,即:征地补偿资金到位率100%,农民拆迁安置率100%,无违规征地、拆迁率100%,符合低保条件的参保率达到100%,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参保率100%。
(一)深化认识,精心组织。一是要深化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总体来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涉及部分群众,但局部影响大局;从个体来讲,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是具体的小事,但小事连着民心。各级党政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作为当前全市各级党政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带着感情、带着良心、带着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二是要深化对任务艰巨性的认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遗留问题多,利益关系复杂,加上财政困难,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无论征地补偿还是住房安置,无论搞好社保还是促进就业,任务还相当艰巨。我们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舍得下苦功夫、花大力气,切不可掉以轻心。三是要深化对时间紧迫性的认识。省委12号文件规定,今年年底前要基本解决问题,这个目标不能变。从现在到年底只剩下两个多月时间,大家一定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意识,倒排时间表,尽量往前赶,把各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力量,搞好协调。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要分工明确,切实负起责任,真正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措施上更加有力、工作上更加扎实、落实上更有成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征拆迁补偿安置,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是解决好住房安置、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和促进就业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住房安置。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超前进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原则上不搞过渡房;确需过渡的,落实安置方案和措施,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的农房拆迁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超过过渡期的按规定及时计发安置补助费。农房拆迁原则上采取还房方式,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一规划、统一修建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小区。对已拆迁的,其安置房建设务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确保明年6月底前竣工并使拆迁户搬进新居。农民自愿购买商品房的,采用货币方式安置。对自建房,要在落实宅基地的基础上,落实安置补偿费用,搞好规划,加强建设指导,尽早建成入住。拆迁农户自建住房的,享受“7.8”特大洪灾灾后重建优惠政策。第二,征地补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已征收和收归国有而未补偿的土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实施补偿。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像省委XX书记要求的那样,“哪怕是砸锅卖铁、哪怕是举债”,也要确保拖欠的征地补偿费用在本月底前足额兑付到位。第三,社会保障。按照中央、省关于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问题的总体要求,努力构建失地农民“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的长效保障机制,保证“失地不失户、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利”。市本级在11月10日前,各县、市、区在11月底前,对XXXX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所有失地无业农民,务必按照川委发〔XXXX〕1号文件和川劳社发〔XXXX〕6号文件规定,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为顺利推进这项工作,市、县两级都要按不低于土地收益的10%的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和补偿遗留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市、县财政部门要在11月20前牵头对政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收益的,限期归还。第四,促进就业。从长远来看,促进就业是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的根本出路。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予以解决,使失地无业农民真正做到既“安居”又“乐业”。要切实把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的范围,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指导。新增就业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失地无业农民。特别是对“零就业”户,今年底前要帮助其实现至少一人就业。这里还要强调,在抓紧解决各类遗留问题的同时,绝不能发生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落实的问题。省委、省政府要求,这要作为一条严格的纪律坚决执行。
(三)加大力度,强化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这次会议的部署,对照自身承担的目标和任务,认真查找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完善思路、细化任务、明确重点、增添措施,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全力以赴打攻坚战。当前这项工作已进入倒计时阶段,时间紧、指标硬、要求严,尤其要严格督查,强化执行,确保落实。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要逐月将本地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和督查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情况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安置房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落实情况以及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情况等,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务求实效。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今年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同时,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工作进展迟缓的,要严肃批评;对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同志们,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在前一段工作中同志们做了大量工作,大家辛苦了!请同志们务必继续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务必保持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坚韧的战斗意志,振奋精神,坚定信心,团结拼搏,扎实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目标任务,为推进“三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因工程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征地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证等材料,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1.房屋坐落:。
2.房屋产权属所有(共有)。
3.房屋用途:。
4.房屋的总楼层数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层,第单元)
5.房屋的附属物情况:。
6.其他:。
第二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双方协商决定以下第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方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第三条协议双方协商决定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方决定按,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
l.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2.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亩(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二)店面
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三)工业用房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元后,补偿金额小计元。
2.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确定。
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如下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
(4)。
2.补偿标准:。
第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个月的补偿费,小计人民币元。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人民币元。
第六条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2.店面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3.工业用房面积平方米,按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4.大型机械设备台,按元/台计算,小计人民币元。
5.其他:。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具体补偿情况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确定。
第七条拆迁补偿费用及支付结算方式
1.拆迁补偿费用的总额: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双方另行签订的《产权调换
协议书》确定。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共计金额元整(大写:人民币元整)。
2.支付方式:
第八条房屋搬迁腾空
1.腾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及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与甲方无关。
3.其他约定:。
第九条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按应付款项的%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及时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付甲方拆除的,应承担补偿款总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三)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
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地址:
联 系 人:联系 人:
电话:电话:
传真: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计算公式
1、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1)(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3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3、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4、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公式: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农民拆迁补偿安置实施人)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被拆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川办函[2024]73号、资府发[2024]152号、简府办函[2024]7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对棉丰~普安220kV线路新建工程项目涉及的 新市 镇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情况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证号无面积㎡;土地使用证号为 无 号,宅基地面积㎡。
经实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217.44 ㎡(其中:砖混房屋123.84㎡,砖瓦房屋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4 人;属于确定的应安置人口4 人,分别是:户主:王洪江、妻子:张洪琼、女:王丽、子:王涛。
(三)乙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私产,土地性质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第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规划要求,对乙方采取货币补偿,自行拆迁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条拆迁补偿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由甲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
简府办函[2024]7号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简阳段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和资府函[2024]1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甲、乙双方本着农户自行拆迁的原则,经现场实际丈量清点核算,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如下:(1)砖混房屋 123.84 ㎡× 420元/㎡= 52013 元;(2)砖瓦(土瓦)93.60㎡× 280 元/㎡= 26208 元;
(3)房内附属物补偿25434元;(4)过渡期补贴4人× 75元/人•月×12月=3600元;(5)搬家费:2次×200元/次=400元;(6)残值收购217.44㎡×15元/㎡=3262元。
各项补偿及补助费共计110917元。(大写:壹拾壹万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第四条宅基地补划及产权办理
乙方享受补划宅基地面积,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补划宅基地所占土地根据统一规划由所在村组负责调节。乙方的临时过渡期为2024年 11 月 8 日起至2024年 11 月7日,过渡期为12个月。产权办理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奖惩办法
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时搬迁奖励金:砖混(砖瓦)217.44㎡×280元= 60883 元,合计60883 元。该费用在被拆迁户按时搬迁并将房屋自行拆除后领取。逾期不搬迁的,从逾期之日起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搬迁,并可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拒不搬迁的当事人处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拆迁安全责任
根据棉丰~普安220kV线路建设的要求,乙方采取农户自行拆迁的方式
进行拆迁。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拆迁的安全,如乙方在拆迁过程中发生拆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谁违反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本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阳明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简阳市新市镇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及绵阳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安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包括原已全征土地,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建制,余下的未利用土地及未实施房屋拆迁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收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县财政局、规划和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有关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第四条 征收土地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员”)。
带建制(将按核算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征收土地的,实行全征全转。
零星征收土地的,实行先征地先转,后征地后转。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住房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和货币安置三种方式,每一户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其户口以征地协议签订之日的户口为准。其中:
对花荄镇、界牌镇、黄土镇等城镇规划区县政府决定实行全征全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采用统规统建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的按决定执行,县政府允许采取统规自建方式的其它乡镇和区域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规划。具体安置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六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是指经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被征地单位的土地全部或部分征收后(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不便耕种的农户),其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被征地前有集体承包土地,同时参加该农业集体组织收益分配的人员)安置,不包括以“农转非”为目的的空挂户。安置方式有:
1、自谋职业安置。
2、调地安置。
3、对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等。
4、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可以纳入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第七条 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计算。带建制征收土地“农 转非人员”计算,按征收土地时,该集体经济组织在册的正住人员;零星征收土地的,按征收耕地数量除以征收耕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为“农转非人员”人数。
第八条 “农转非人员”享受国家有关就业和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耕地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的亩平均产值为准。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三)征收果园地和将耕地调整的鱼塘,补偿(助)标准按耕地对待。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绵阳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 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收土地,属于个人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青苗和竹木花卉的补偿费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在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他地上非法修建或乱搭建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插)、抢种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林业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杂丛。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使用。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面积,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测绘单位测量为准。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应当安置的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计算。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的总人口基数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为准。第十五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下列人员参加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法应当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口;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法定婚姻迁入人员;
(五)合法收养子女及已接受处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劳改教养人员;
(七)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可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应当安置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的时间年龄为准。
第十六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虽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已经死亡或因婚姻、就业等原因已经将户口迁出的人员;
(二)已因征地享受过货币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员;
(三)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应当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用于“农转非人员” 的安置,若有剩余部分应拨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或集体经 济组织的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应当由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缴纳费用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 在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持有房地产权证或有效证明材料的被搬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员为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统规统建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为:由政府提供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为每人35㎡的清水房(含公摊面积)。被拆迁的农户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每人35㎡拆迁补偿。被拆迁人住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35㎡,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原房屋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由被拆迁人给政府按同类标准补差。
选择统建安置方式的拆迁户政府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每人可再购买30㎡(含公摊面积)的生活用房,并按建房成本价支付房款。若不愿意购买者,每人按政府当期确定的商品房均价与建房成本价之差给予生活补助。生活用房与统建安置房应在同一镇选择,可在不同安置小区,生活用房从颁发房产证之日起五 年内不得买卖。
上述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统建房用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统建房用地的征收土地成本和以房还房部分,计入相应批(次)报征土地的征地成本。统建房修建成本按县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综合造价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指货币安置方式具体办法为: 经本人申请,村组证明,(乡)镇政府审核。并提供已有房屋居住的产权证明,投亲靠友的要提供亲友承诺和向村组写出不在组上享受宅基地承诺。
选择货币安置户,付给每人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在镇乡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确定,原住房按政策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三条 三级及其以上士官复员回原籍赶上住房安置时间的,可计入家庭人口数享受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征地涉及的房屋搬迁,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搬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县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在全征全转过程中,对弄虚作假、巧立名目侵占土地,挪用、私分、平调、截留和转移集体财产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人均耕地,是指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耕地面积(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除以在册农业人口数。安置人口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征收土地的按原规定执行)。
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安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安县人民政府第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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