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非煤矿山2024年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市非煤矿山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一、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市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目标:到20xx年底,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目标。
二、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
1.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4.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
5.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6.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7.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9.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10.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专项整顿治理的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2.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
3.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
1.20xx年x月—20xx年xx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x月x日前上报市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处。
2.20xx年x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xx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专项整顿治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市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市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市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名单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健全制度,明确责任,将整顿治理任务逐级分解到基层和具体矿山;并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二)联合执法,合力监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合力监管机制。
市经委负责依法履行矿山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督促矿山企业淘汰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工艺设备、生产技术。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治理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顿治理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四)规范程序,严格矿山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市经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要严格按规定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
(五)加强宣传,取得全社会支持。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全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制定政策,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非煤矿山整顿治理的资金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政策,建立健全非煤矿山的退出机制。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整顿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xx年x月x日前报送市安全监管局(联系处室: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xxxxxxx)。
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乡煤矿山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发主、综合治理”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和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乡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
工作目标:到20xx年底,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生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等。
二、整顿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主要为:
(一)不符合国家、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
(二)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
(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四)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
(五)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
(六)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
(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
(八)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
(九)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
三、整顿治理的重点
(一)整顿的重点
1、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2、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
3、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
4、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
5、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
(二)关闭的重点
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四、时间安排
(一)20xx年x月一x月,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于x月x日前上报乡安全环保站。
(二)20xx年x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xx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乡政府建立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领导组,乡主要领导为领导组组长,分管领导为领导组副组长,乡党政办、乡安全环保站、国土所、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社会事务办、林业站、财政所、供电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附后),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全乡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协调推进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开展联合执法。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执法,合力监管。
乡安全环保站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治理非煤矿山,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认定矿山从业人员资格及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的矿山,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国土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对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未经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公安派出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注销或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
工商所负责依法暂扣停产整顿治理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企业。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整顿治理的相关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整治到位。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已关闭矿山的动态监管,确保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四)规范程序,严格项目建设。矿山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履行相关手续,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专项设计及工程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后,应依次通过环保、安全等专项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产。正在基建、无正规设计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补做工程设计。要严格按规定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五)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凡列入专项整顿治理的非煤矿山,都要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社会支持。乡和有关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非煤矿山整顿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核查,属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强化措施,做好稳定工作。对决定取缔、关闭的企
业,要注意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企业妥善做好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农民工工资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并积极构建非煤矿山退出机制。
一、整顿目标
全面清理整顿无证非煤矿山非法生产行为,落实无证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达不到安全条件企业关闭措施。排查整治一批非煤矿山事故隐患,确保申领许可证企业保持法定安全生产条件。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反矿山安全法规的企业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形成强大的打击取缔非法生产工作态势。建立市、县区、乡镇三级非煤矿山无证非法生产行为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县区、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二、整顿步骤
(一)迅速贯彻,周密部署(6月1日-6月7日)。提请市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顿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24〕31号),全面部署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立即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研究制定整顿工作措施,印发《XX市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会议,逐条学习领会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内容,传达全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会议精神,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整顿各项工作措施,严明整顿责任和纪律。
(二)全面排查,落实责任(6月8日-6月15日)。各县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各乡镇(含街道,下同)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开采现状、证照发放、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履行、县乡两级安全监管机构落实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可分组进行,检查组组长必须由担任领导职务的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担任。检查时填写《非煤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一)、《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登记表》(表二)、《取缔、关闭非煤矿山企业登记表》(表三),其中表
二、表三须报至市安全监管局。检查必须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说明是否存在无证非法生产情况,以及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乡镇政府的安全检查报告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县区政府。县区政府经核查后,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区检查组要对所检查乡镇的非煤矿山检查情况负责,检查组组长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检查报告经查失实的,一并追究县区检查组及存在问题乡镇的责任。
(三)认真督查,总结上报(6月16日至18日)。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四个督查组,对县区及乡镇政府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形成书面报告,经督查组组长签字后由市安全监管局汇总。督查中发现县区或乡镇取缔关闭措施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同时责成存在问题的县区或乡镇重新组织检查。督查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字,报送市政府。
三、工作措施
(一)对照标准,确保安全。对已领取安全许可证的企业,要对照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检查。发现企业情况与申领资料不一致或存在重大隐患难以整改的,安全许可证一律暂扣,立即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隐患整改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发现问题未解决或存在隐患未整改验收完毕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还安全许可证,企业不得恢复生产。通过检查和整改,进一步改善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减少一般事故,严防重大伤亡事故发生。
(二)联合执法,整顿到位。对无证非法开采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6月底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坚决实施关闭。对证照过期的,一律实施停产整顿。对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国土、工商、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证照,从重处罚。对无证开采发生事故的,要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舆论监督,举报必查。市安全监管部门在XX晚报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县区、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在相应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公布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必查,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县区、乡镇不建立举报制度、不公布举报电话、不公布通讯地址的,或举报电话无人值守的,或泄露举报人情况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肃法纪,责任追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凡一个乡镇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就地免职;凡一个县发现有2个或2个以上乡镇有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3处或3处以上证照不全仍在继续生产的非煤矿山,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对分管负责同志予以纪律处分。
非煤矿山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从严处罚。凡今年以来发生安全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立即实施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暂扣其有关证照,整改结束后,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返还相关证照,方可恢复生产。凡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吊销所有证照,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在2024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活动工作。以安全生产创建、安全发展行动主线,以深化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重点内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主要目标,加强资源
整合和整顿关闭,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巩固尾矿库治理成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电话会议以及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立足防范,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淘汰一批落后的小矿山,整治和修复一批小矿山,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从整体上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素质和防御能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许亦武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武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惠寅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郁金城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的有关人员为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非煤矿山较多的地区应成立由市(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绿的地区也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主要目标
(一)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按计划坚决关闭城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线路附近和其它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对各地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确保做到关闭到位,并切实做好关闭后的一切善后工作(包括收回和吊销相关证照、切断水、电和停止供应火工品等),要坚决防止已关闭非煤矿山私自非法生产。
(二)大力推行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整治中要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使其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素质明显改观,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三)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明显下降,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一般死亡事故,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
(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
(三)非煤矿山数量较多的地区;
(四)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绿的采石场。
五、方法步骤
从3月份开始,用6个月的时间,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集中整治,到9月底结束。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3—4月)。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江苏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办法》(露天矿山),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搞的好的单位和个人,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搞好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要认真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电话会议精神,突出主题,坚持方向,把握重点,面向基层,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安全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要抓住六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10周年活动的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深化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安全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内容、要求家喻户晓,人
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范文
在2024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总体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全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活动工作。以安全生产创建、安全发展行动主线,以深化安全生产年“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重点内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主要目标,加强资源
整合和整顿关闭,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继续巩固尾矿库治理成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努力在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方面取得新进展,在“治散”、“治乱”、“治差”方面取得新突破,巩固近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政府和省安委会的
统一部署,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电话会议以及省、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立足防范,深化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淘汰一批落后的小矿山,整治和修复一批小矿山,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从整体上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素质和防御能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
况的根本好转。LOCaLHoSt
二、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许亦武担任,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武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惠寅初、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郁金城任副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的有关人员为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非煤矿山较多的地区应成立由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进行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绿的地区也应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制定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三、主要目标
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各类非煤矿山,按计划坚决关闭城
市规划区、风景旅游区、主要交通线路附近和其它列入关闭计划的非煤矿山。对各地已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确保做到关闭到位,并切实做好关闭后的一切善后工作,要坚决防止已关闭非煤矿山私自非法生产。
大力推行非煤矿山安全评估。整治中要对70%以上的非煤矿山进行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使其安全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素质明显改观,防御能力明显增强,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改善现场作业环境。
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明显下降,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一般死亡事故,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四、整治重点
安全隐患严重、事故多发、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
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
非煤矿山数量较多的地区;
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绿的采石场。
五、方法步骤
从3月份开始,用6个月的时间,对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进行集中整治,到9月底结束。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制定方案、宣传发动阶段。在去年整治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江苏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各种媒体,采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深入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的意义和要求;宣传安全整治和安全生产搞的好的单位和个人,从而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增强搞好整治工作的积极性。要认真贯彻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电话会议精神,突出主题,坚持方向,把握重点,面向基层,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安全整治 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要抓住六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矿山安全法”颁布实施10周年活动的契机,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深化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及安全整治的宣传教育工作,让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内容、要求家喻户晓,人
人皆知,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关心健康、人人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严格、全面、细致地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过堂进行审查,对审查出来的问题该补充的要补充,该完善的要完善,该整改的要整改。对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作出决定:该依法关闭的各级政府要下达关闭文件;该停产整治的要下达停产整
治通知单;该限期整改的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该进行行政处罚的要下达行政处罚通知单。对各地进行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绿的企业,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在6月份进行抽查。同时各地要抓紧进行非煤矿山安全评估,力争
全市上半年评估工作完成30%,下半年完成40%。
检查验收阶段。9月上旬前由各市、区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必须要有各级分管领导签字,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于9月底前报无锡市安委会办公室。9月中旬后,市政府组织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10月份后,做好迎接省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措施和要求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所有矿山企业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会议精神,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
施,在近年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认真深入开展好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和重点,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向前推进;要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要定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切实做到真整真治,绝不能走过场、留死角或以停代整、以停代关、明关暗开;对于取缔或关闭的企业一定要关死、关住,严防死灰复燃;对于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绿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综合整治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督促企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修复性开采和复垦复
绿过程的安全生产。对于领导不力、失职渎职、营私舞弊人员,要严肃查处,并按照国务院302号令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要进一步突出重点,依法进行整治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今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目标和重点,各地、各部门和单位都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加大力度,搞好整治。在整治的全过程中,应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凡证照不全以及相关法规明确禁止开采的,应立即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现场安全隐患严重的非煤矿山,应坚决予以关闭;对一经取缔、关闭的各类矿山,一定要彻底取缔,关闭、关住、关死;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有关人员触犯刑律的,应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整治,促进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治矿工作的加强,使非煤矿山从开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和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走向法制化的轨道。
要进一步坚持标准,确保整治质量
非煤矿山整治能不能搞好,坚持标准,把好验收工作十分重要。各地的整治验收工作应在各市、区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江苏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办法》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整治方案和验收标准开展检查验收工作,不能放宽条件、降低标准,更不能马虎从事和走过场;检查验收应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做好工作,严防那些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对付过关。对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和整改,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对整治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和安全生产
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已通过检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抓深化和提高,巩固整治工作成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要进一步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深层次问题很多,要真正达到整治的目的,就必须立足治本,实行标本兼治,搞好综合治理。通过深入整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水平。尤其要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多种手段,从源头上对那些违法开采和乱采滥挖,以及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彻底整治,从而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水平和矿山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规模效益水平,推进非煤矿山的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大型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素质、安全管理素质,彻底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变安全生产状况。今年要扎扎实实搞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通过安全评价,针对不同情况,采
取有力措施,深入研究,大胆实践,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尽快形成一整套有本地特色的科学、易行、有效的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并努力运用长效机制,解决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